作者stayinalive ( 先生?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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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蔣肯]<復行視事>當然違憲
時間Sat Sep 17 06:20:32 2011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自由民主憲政在臺灣的實現:一個歷史的巧合>,第18-19頁,
: 王泰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 籌備處研究員(合聘)。
: 一任總統。依某官方文件顯示,1952年蔣中正於總統府內召開第一次
: 「國防會議」,其中「第四案」為「行政院對行政機關權責、組織、
: 法令、人事及制度檢討改進措施辦理情形報告案」,並載有「總統裁
: 示」。查中華民國憲法係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
: 由上述可知,其於行使職權時竟須聽從總統之指示;且不論從憲法本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意思絕不是不必聽從總統指揮
: 文,或當時的臨時條款,都找不到總統有召開該項會議、做成裁示的
: 職權。或許從「國防」之名,可聯想到依據憲法,總統有「統帥權」
: (第36條),但顯然該會議內容,已超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的職
: 權範圍。按直到1966年才修改臨時條款,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
: 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於隔年設置由總統主持的「
: 國家安全會議」。換言之,作為其前身的「國防會議」,在設置當時
: 根本沒有法源依據。〈a:沒關係,某宋先生大約會說只要探求當事人
總統要設什麼會,召開什麼議,原本就未必憲法樣樣明定授權
這在憲法學裡,稱為統治行為
並不違憲
另外,民主憲政原則不是沒有彈性,
它不會要求一個民主國家在面臨民主憲政或主權有遭變置之虞
還硬要進行和平時期常態民主治理
引退和復行視事亦如是,並不違憲
如果有學者說這是違憲,
煩請他解釋一下林肯向南方進攻前有沒有先按照美國憲法規定
先經國會同意,事實上國會還沒做任何決議前就已經攻打,
宣告解放黑奴也未經國會同意
所以,林肯和國會違憲??
國家面臨存亡大事,南北大戰都不算違憲,
何況引退這類芝麻蒜皮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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