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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song88 (代天)》之銘言: : ※ 引述《armed (奚我后 其后來蘇)》之銘言: : : 李宗仁可打死不認這點. : 你確定他自始至終不認這點嗎?? : 查他老兄自民國38年1月21日起至民國39年3月1日間,一年以來其均用 : "代總統" 名義發布命令、公佈法律;斯時並無異議,怎就到蔣中正宣佈 因為行政院又不在他手上,事實上指揮得動幾乎就只是總統府內部而已. 能否列幾個這段期間內公佈的法律我看看? : 復行視事起,竟從李 "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 的李 "代總統",搖身一變成 : 了 李 "總統" 了?? : 又一位落跑美國的政客,有啥立場認不認這點,還妄想遠端遙控沒靠他出力 所以您看的是權力鬥爭的結果,顯然無意討論憲法問題. : ,已順利播遷來台,卻又面臨緊急危難的政府中樞,凡此,只能當笑柄看! : : 很抱歉,劉維開並不是研究法律的專長.他談的是當時的權力運作邏輯(強辯 : : 硬凹),我看不出有給這個動作合法背書的用意. : : 這句話的意思是蔣下野後繼續用國民黨總裁的方式遙控軍政大權,因此其實 : : 不是完全辭職. : 蔣中正是 "引退" ,並非 "下野" ;而引退也不等於辭職。 : 按蔣中正所擬引退謀和書告內容略以: : 目的不能達到,人民之塗炭曷有其極!因決定身先引退,以冀弭戰銷兵,解人民倒 : 懸於萬一。爰特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 : 行其職權」之規定,於本月二十一日起由李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務望全國軍民暨 : 各級政府,共矢精誠,同心一德,翊贊李副總統,一致協力促成永久之和平。...... : 假令共黨果能由此覺悟,罷戰言和,拯救人民於水火,保持國家之元氣,使領土主權 : ,克臻完整,歷史文化與社會秩序不受摧殘,人民生活與自由權利,確有保障,在此 : 原則之下,以致和平之功,此固中正馨香祝禱以求者也。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7/0023/0002.htm : 蔣中正當時是不是辭職?探求其當事人真意,在其引退謀和書告之內容可知, : 身先引退係指:退身一旁,看看將來怎樣,以冀弭戰銷兵,促成和平,加以你 : 自己上面所述種種跡象觀察,其絕非辭去總統職務無疑。 之前問過類似的問題了,現在再問一次. 請問"引退"在我國行憲後公務員法制中哪裡找的到這東西?從中央法規標準法 與考銓法規當中,哪個法規的第幾條哪裡有寫這種東西叫做引退?請舉證. 蔣中正所擬引退謀和書有絕對的權力凌駕於憲法之上.所謂探求其當事人真意, 是因為私法自治有此空間.現在跟你討論公法問題,憑甚麼當事人就有權力凌駕於 憲法之上?憑甚麼把當事人真意拿來拘束憲法? 又一個把老蔣當皇帝拜的人. : : 這個東西跟刑法條文當中常見所謂的"無故"一樣,都是要從嚴解釋.並不是 : : 隨便找個"故"就可以合法化的.通常是要總統出了很短暫但是預期可以恢復 : : 的狀況才可以讓副總統代理. : 誰教你憲法上違憲審查的憲法解釋,與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權利, 總統隨便換人當,比國家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的嚴重度小? : 必須嚴格謹守罪刑法定主義的刑法解釋,要採取同一標準的? 因為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豈能有子法解釋嚴格,母法解釋反倒寬鬆到不成比例 之理?誰是上下位概念有沒有搞清楚. : 憲法解釋重視整體法秩序安定,可以用合憲性解釋來處理的, 虧你還有臉講法秩序安定,一個整個法體系裡面都找不到法規出處的"引退" 都能凹出來.一個國家有兩個總統,一個說辭不辭,一個說代不代.照你說這樣 反而比較安定? 照你這樣講沒有任何法規是違憲的,反正都可以合憲性解釋來處理嘛. 只要你找不出來哪一條法規有許可公務員"引退"退身一旁,看看將來怎樣, 這個做法就是我國法秩序體系所不容,根本違害法秩序體系的安定. : 你偏執要解釋成違憲,逢蔣必反到如此地步,本不意外。 好阿,請找一位還在世的我國憲法學者說這是合憲的我看看.只有你護蔣到 這種程度,我倒很想請教上面這套憲法理論是哪位教授教您的,改天我去登門 請益. : 所謂因故不能視事之故,即所謂事故,依狹義解釋,普通言之, : 係指疾病、交通阻隔、失去自由及其他事實上之障礙; : 依廣義解釋,凡造成不能視事之事由均屬之,亦即顧及國家利益 ^^^^^^^^ 一樣,哪本憲法教科書告訴你可以這樣廣義解釋?顧及國家利益的審查基準 為何?有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 你要不要先說一下我國現行大法官解釋實務的明確性原則審查基準為哪號 大法官解釋揭示的哪幾條?這幾條講不出來的話,那麼臧否我國違憲審查制度 ,怕是閣下還力有未逮. : 之事實,即為所謂事故之ㄧ種。 敢問哪位當代的憲法學者支持這個看法? : 蔣中正是否符合因故不能視事,查其引退謀和書告內容所示,其身先引退 ^^^^^^^^^^ 蔣引退謀和書可以凌駕並解釋憲法,我只好說您是蔣的臣民. : ,係在冀求和平,挽國家及人民於倒懸,復參照當時若干人士認為蔣中正 : 之引退,將可促成和談,此輩不用多說,李宗仁及其桂係就在其中,而蔣 : 中正隨即在其引退謀和書告表明為求彌戰銷兵,始行引退,應和了所謂若 : 干人士的意願,照廣義釋之,則冀求彌戰銷兵,達成和平此一顧及國家利 : 益之事實,即屬因故(為彌戰銷兵,冀求和平)而不能視事。 所以你看,因故指疾病、交通阻隔、失去自由及其他事實上之障礙;都是 客觀外在問題,都不是當事人主觀因素.這裡根本就沒有任何客觀上不能視事 的問題,是蔣不想或不願. : : 好比跑去入侵心儀的正妹電腦以盜取他家地址個資電話,可以抗辯是有故而 : : 不該當於刑法358-359條嗎?嫌犯說這是我終身幸福,可以被認為是"有故"嗎? : 當然不可以! 以下五行抄得不錯,但是還是沒有講出有故的界線在哪?不是為了法秩序的安定 要盡可能解釋為合法嗎? : 無正當理由,在實定法上,經常用「無故」表達。觀察刑法中有關的規定,計有 : 十一條文,13種類型。 : 如前述,刑法均在規範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而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最大限度予以保障 : ,從而,立法者需要設定無正當理由(即無故)這個阻卻不法要件,以表達立法者認 : 為必要而合理的處罰範圍。 那就矛盾了.既然人民自由權利必須最大限度予以保障,那不是應該盡可能也給予 廣義解釋使之成為有故.你不是要盡可能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入侵別人電腦的自由嗎? : 至於憲法49條,係在規範總統職務繼承及代理問題,與是否直接限制人民基本權力 ^^^^ 間接限制不算限制,又在玩文字遊戲了. 憲法第2條主權在民原則,這時突然就不見了.國家元首的人選上下,原來都不是 人民得置喙.是你要下來就下來,回去就回去. : 無涉。總統就其職務找副總統代理,只要符合因故不能視事等情,本諸前揭廣義或 : 狹義之例示,非無憲法授予總統自我裁量之餘地。 ^^^^^^^^^^^^^^^^^^^^^^^^^^^^^^^ 哪一條憲法或法律有授予總統自我裁量憲法49條有故之餘地?你要不先說一下 裁量有幾種? 性質顯然相當的行政法都告訴你,裁量是指法律效果,而非構成要件.這個因故的 故是甚麼性質你都沒搞懂. 光看你這裡用裁量兩字就曉得你行政法毫無概念. : 是以,自不能與性質顯不相當之刑法規範,恣意混為一談。 總比那甚麼探求當事人真義的私法自治更合用,我看你連公私法都分不清楚. 只要牽涉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情.就更有法律甚至憲法保留原則的適用. 你好像也不曉得裁量有法律甚至憲法保留原則的適用? : : 在那個槍桿子出憲法的時代,連選連任幹到死都沒問題.憲法本文都被臨時 : : 條款凍結了,有憲法問題反而無期待可能性. : 憲政發展,自清末迄於國府失去大陸,歷經清廷、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不斷在 : 循序漸進,至共黨建政胎死腹中,空虧一匱,其罪魁禍首及前因後果,請搞清楚 ^^ "功"你的國文與法律程度一樣糟. : ,加諸憲法牢籠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 "果" ;而非 "因" 。 你大概也不曉得無期待可能性甚麼意思吧? : : Y大記成31號解釋,第一屆中央民代得繼續行使職權不必改選. : : 大法官並沒有對此做出解釋,所以鄉民法庭的解釋最大? : : 請從我國公務員法規當中找出辭職不等於下野與下野的文義解釋. : : 很抱歉,我國公務員人事法規從行憲至今都沒有提到有所謂"下野"這種 : : 解除公務員職務的方式.老蔣如果可以這樣在法律上做,當時他應該請長假 : : 還比較方便. : 總統無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沒有所謂的請假問題,因為總統職務代理是 : 憲法保留事項,只能遵照憲法第49條規定解決,所以真的很不方便XD。 虧你還曉得那是憲法保留事項,隨你怎麼解釋都合憲. 這一條哪裡有說總統自己可以裁量並且廣義解釋因故與否? : :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都認為蔣中正其實就是真龍天子無冕皇帝,並不是受 : : 國家法律體制規範下的公務員.那還談什麼合不合憲法呢. : 蔣中正知道自己是受國家法律體制規範下的公務員,否則不會在其引退謀和書 : 告,用白紙黑字明確援引憲法第49條後段規定因故不能視事,將總統職務交副 : 總統李宗仁代理,而非直接交給行政院長或任何其他人;更不會在一年多以後 : ,以同一文告方式,白紙黑字寫明復行視事此類符合憲法意涵的字句。 那其他受國家法律體制規範下的公務員,都可以這樣隨便把職務交給副手, 一年多以後以同一文告方式,白紙黑字寫明復行視事此類符合憲法意涵的字句 ,然後就回來了? 老蔣說的話都合憲嘛.他是總裁愛怎麼裁量都OK的嘛. : : 我沒聽說李有把大軍開到總統府外逼蔣下台交權的事情,請問用武力脅迫 : : 蔣下台從何說起. : : 當時蔣明明是因為三大戰役都打輸了下台以示負責. : ^^^^^^^^^^^^^^^^^^^^^^^^^^^^^^^^^^^^^^^^^^^^^ : 這不能當作他因故不能視事的事由??? 當然不行,你的憲法是誰教的,我很有興趣.既稱不能一定是純屬外在客觀不能, 與主觀意願無涉. : 注意,別再說他可用辭職方式以示負責,如前所述,總統職務移轉,憲法第49條 ^^^^^^^^ 我國法制上哪裡有所謂引退的方式,請找出來. : 已明確規定其要件及方式,屬憲法保留事項,沒有容許自行辭職的餘地。 別呆了,總統哪不能自行辭職?2006年紅衫軍都是在玩假的? : 為此,援引憲法第49條全文如下: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你要移轉總統職位,除了前段死亡而造成缺位時,才有由副總統繼任,但 : 繼任人還得召集國民大會投票補選新的總統。 : 若是死不了,卻想把總統職權移轉他人處理,就僅能以符合後段因故不能視事 ^^^^^^^^^^^^^^^^^^^^^^^^^^^^^^^^^^ 總統職權是可以想給人就給人想拿回就拿回,你置國家名器於何物? : 的要件,始能交由副總統代理。 所以總統說我今天想出國玩一年,也可以給副總統代理.說不定副總統比我 做得更好? 連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哪個可以裁量都弄不清楚,你不如先去把吳庚的書 都看完再來嘴砲吧. : : 看樣子憲法在我國被尊重大概至少還需要一兩代人的時間了,以上意見 : : 基本上都還是從權力鬥爭的角度出發解釋憲法.誰取得權力誰就有權解釋 : : 憲法. : : 敢問當時是有哪位憲法學者幫他解套的阿?名字說來聽聽.有沒有在我國 : 中國近代法學第一人,曾任海牙國際法庭法官,行憲後經提名當選首任司法院院 : 長王寵惠、現行憲法起草人,且在實務界歷練大陸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之法官、檢 哇哈哈哈哈哈哈,現行憲法起草人,明明就是民社黨的張君勱,它不過參予個 制憲就變起草人了.難怪張老後來氣得不回台灣了. 把王對此事的見解引個幾句看看吧. : 察官等職,行憲後當選首任司法院大法官林彬、另素有法學背景,訓政時期任國 這林彬不都是國民政府的官嗎?拿得是哪裡的PHD阿? : 府司法院長十餘年的居正......等人之見解,均可參照。 哇哩連根本就沒有外國法學PHD基本上都在搞革命的居正也出來了. 王寵惠也就勉強算了,沒有外國公法學PHD的一概不算. : : 現在還正在教書的憲法學者願意背書說這合法?至少我的憲法教授,慕尼黑 ^^^^^^^^^^^^^^^^^^^^^^^^^^^^^^^^^^^^^^^^ 這一段整個被無視了.請找一位當代的憲法學博士支持這個說法.如今在台灣 公法教授怕沒上千人之多吧,一個支持你的都找不到,你還敢亂解釋唷. : : 法學博士是明確告訴我,他認為這個復行視事就是非法的,沒有其他解釋. : : 請舉一位現在還在世的我國憲法學者認為該復行視事合法的姓名. : : 我講過不只一次了,大約10幾年前我當面遇到過一位政大法律系也是研究 : : 公法的副教授請益過這個問題.這位教授說當時風雨飄搖不得不爾,故無法 : : 苛責.我就再追問一次,這個復行視事我不問是否必須,只問到底是合法還是 : : 非法的,這位教授閃爍其詞,只是不斷重複這個動作當時在國家局勢現實上 : : 的必要性,但他就是抵死不說<我認為蔣總統民國39年的復行視事是合法的> : : 這句話. : : 大家要不要猜一下這位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的名字?XD 給個提示這位教授到現在都還沒有升上去. -- 其實所謂"刀帥連",指的是中原野戰軍獨立二師139團3營9連.1948年淮海戰役 期間,該連49名官兵奉命堅守汶河南岸舊窯場達12小時.在連長谷子地同志指揮下 ,共打退蔣軍3次進攻,擊毀敵坦克兩輛.出色地完成了掩護主力撤退的阻擊任務. 戰後野司首長為了表揚這種敢於與敵人拼刺"刀"的精神堪為全軍表"帥",授予 該連"刀帥連"的稱號.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elviskkk:代總統李宗仁 http://tinyurl.com/3g5dy94 09/04 01:10
2F:推 elviskkk: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38.06.11公布) 09/04 01:14
3F:→ elviskkk: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38.06.23公布) 09/04 01:14
受教,感謝.
4F:推 xjapanfan:想請教下總統適用公務員的哪些相關法規呢?皆? 09/13 16:04
大概不用上下班打卡吧?要不要到馬的臉書上問一下? ※ 編輯: armed 來自: 140.112.158.161 (09/1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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