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
看板MartialArts
標題Re: 武德?
時間Sat Jun 21 01:53:41 2008
關於法律上我的看法
僅就刑事方面思考
a
我認為應該適用的法條不是傷害罪或是重傷罪
而是282條加工自傷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
1 雙方同意
2 你沒有把他打到重傷
你就沒有罪
至於甚麼是重傷
依刑法第十條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b
假如用傷害罪的邏輯思考
就算被用傷害罪起訴
再客觀歸責性理論中的排除要件裡
有一種叫做 (可容許之危險)
運動比賽算在這類裡面
所以結論也是不可歸責
不過這裡的運動不包括生死搏鬥
學理上認為有規則與防護就可以
c
結論
生死狀一定要簽(民事免責)
雙方的承諾要 可以清楚的舉證(看是自己寫出來還是怎樣)
要有規則與防護(不能咬人跟場邊有急救箱都算)
※ 引述《kentbu (kentbu)》之銘言:
: ※ 引述《LiarBu (翹你個小鋼盔)》之銘言:
: : 跟蔡教練報告一下
: : 朋友表示傷殘自理這點是雙方已經講好的共識,應該不會有會有法律問題才對
: : 如果蔡教練有疑慮的話可以書面方式行諸正式文字
: : 打鬥前簽名蓋拇指印雙方各自留底即可
: : 務必請蔡教練放心
: 稍微補充一些個人的看法
: 此類約定的契約本身有違善良風俗之可能 應屬無效
: 且不能因訂定契約用以阻卻刑事責任
: 參照我國刑法傷害罪相關規定 加重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 其構成要件亦包含重傷之故意....光從板上的文意就可見重傷之故意了
: 若至重傷結果之實現 無論如何都會進入刑事程序
: 我個人建議 真的要打 找個武館商借場地
: 辦個交流會之類的 對戰過程全程錄影 若真的致人重傷
: 還可藉由影片還原像場情形證明重傷之原因係過失造成而非出於故易
: 參考一下
: ps:能跟蔡教交流是個好經驗啊 出手知分寸 還可以交朋友學東西喔
: 若真的出手 我相信蔡教不會真的下殺手 這是我以前跟他試手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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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1F:推 k5d:瞭解,謝謝,我會注意 06/21 02:20
2F:推 k5d:謝謝,該準備的我會準備,我也會戴空手道手套,規則 06/21 02:53
3F:→ k5d:規則就是我之前提的及不可以用嘴咬及吐口水. 06/21 02:55
4F:→ bandoll:這真是飛躍性的思考呀..... 06/21 07:03
5F:推 dantemaydie:口水這招太猛了 06/21 16:31
6F:推 WADECHEN:口水讓我想到新精武門 噁ORZ 06/21 19:57
7F:推 Sargue:的確是不可以用嘴"口交" 06/22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