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sorkk (洞澈光明)
看板MartialArts
标题Re: 武德?
时间Sat Jun 21 01:53:41 2008
关於法律上我的看法
仅就刑事方面思考
a
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条不是伤害罪或是重伤罪
而是282条加工自伤罪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
1 双方同意
2 你没有把他打到重伤
你就没有罪
至於甚麽是重伤
依刑法第十条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b
假如用伤害罪的逻辑思考
就算被用伤害罪起诉
再客观归责性理论中的排除要件里
有一种叫做 (可容许之危险)
运动比赛算在这类里面
所以结论也是不可归责
不过这里的运动不包括生死搏斗
学理上认为有规则与防护就可以
c
结论
生死状一定要签(民事免责)
双方的承诺要 可以清楚的举证(看是自己写出来还是怎样)
要有规则与防护(不能咬人跟场边有急救箱都算)
※ 引述《kentbu (kentbu)》之铭言:
: ※ 引述《LiarBu (翘你个小钢盔)》之铭言:
: : 跟蔡教练报告一下
: : 朋友表示伤残自理这点是双方已经讲好的共识,应该不会有会有法律问题才对
: : 如果蔡教练有疑虑的话可以书面方式行诸正式文字
: : 打斗前签名盖拇指印双方各自留底即可
: : 务必请蔡教练放心
: 稍微补充一些个人的看法
: 此类约定的契约本身有违善良风俗之可能 应属无效
: 且不能因订定契约用以阻却刑事责任
: 参照我国刑法伤害罪相关规定 加重伤害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
: 其构成要件亦包含重伤之故意....光从板上的文意就可见重伤之故意了
: 若至重伤结果之实现 无论如何都会进入刑事程序
: 我个人建议 真的要打 找个武馆商借场地
: 办个交流会之类的 对战过程全程录影 若真的致人重伤
: 还可藉由影片还原像场情形证明重伤之原因系过失造成而非出於故易
: 参考一下
: ps:能跟蔡教交流是个好经验啊 出手知分寸 还可以交朋友学东西喔
: 若真的出手 我相信蔡教不会真的下杀手 这是我以前跟他试手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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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14.252
1F:推 k5d:了解,谢谢,我会注意 06/21 02:20
2F:推 k5d:谢谢,该准备的我会准备,我也会戴空手道手套,规则 06/21 02:53
3F:→ k5d:规则就是我之前提的及不可以用嘴咬及吐口水. 06/21 02:55
4F:→ bandoll:这真是飞跃性的思考呀..... 06/21 07:03
5F:推 dantemaydie:口水这招太猛了 06/21 16:31
6F:推 WADECHEN:口水让我想到新精武门 恶ORZ 06/21 19:57
7F:推 Sargue:的确是不可以用嘴"口交" 06/22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