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0205 (紅炎)
看板MartialArts
標題Re: [請益]關於切磋的契約
時間Fri Feb 29 19:26:03 2008
※ 引述《takano (唐獅子牡丹)》之銘言:
: 小弟近日將與網友切磋,為避免事後糾紛擬了以下的切結書
: 麻煩大家幫忙看看是否妥當,或有什麼地方應該做些改的
: 謝謝
: 本人AAA與BBB進行武術比賽競技,雙方皆已充分了解規則
: 若惡意違規傷人,或者明確分出勝負/對方表示投降後仍繼續
: 攻擊造成對方受到傷害,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負上法律責任.
: 然而若是於比試過程中受傷,基於事先已了解武術切磋風險
: ,本人AAA願意具結除非對方因犯意明確已遭到刑事起訴,
: 否則不得提出任何民事求償.
敝人之前一直以為此種契約不可成立... @.@"a
剛好有看到版友友提出有"律師朋友"可代為準備文件
好奇了起來 (偏偏此種法律行文對於練武術的朋友來說可是非知不可... = =" )
剛好我下午有機會詢問過有牌律師諸如此類的問題
得到了比較確切的答案
順便跟版友分享一下 =^.^=
如不嫌棄,可參考一下,以下舉例則以本人稍微了解的跆拳道為主...
依照法律面來說
違反任何善良風俗的契約都是不成立的
違反善良風俗的定義也包含傷害人體
但是武術學習的目標為攻擊(切磋/對練)
國內的法律將武術格鬥列為運動的一種,並不特別分開一類
所以如此契約需成立必須符合此運動的正式規範才可成立
(ex.跆拳道賽前均必須簽切結書)
這代表了需要有
1. 正式場地(ex.跆拳道即為 10m x 10m 的 2cm厚 濾波墊)
2. 正式人員如有執照的裁判和防護員
(ex.跆拳道的比賽還需依規模來區分國際級.國家級.A.B.C.等裁判等級,
等級不符合資格等同非正式人員)
3. 明確的規則條文
(ex.如跆拳道比賽規定對手倒地不可再攻擊,經裁判分開後的故意再攻擊則不在
切結書規範之內,犯規動作亦然.也就是說,人家硬要告你,鬧上法庭了,
裁判跟攻擊的人都會有事...罪責輕重不同而已!
但若像某場奧運,以合法的攻擊動作攻擊得分點致死,則受切結書保障.)
4. 具有公證人身分的公證人 (<=這個有點模糊,意思是不是隨便一個朋友就可以,
跆拳道的話也就是要有相當身分的跆拳人才可以,
我問的律師是說他覺得不會有律師想搬這種石頭
砸自己的腳...)
以上
即使不是正式比賽,只是私下切磋,只要希望此契約法律面成立,這些就是要件!
粗淺的問到這裡
律師就去忙了 @.@"
臨走之前還是有建議
即使是正式場合
如果對手受的傷是法官判定不合理的
(ex.半接觸的空手道把人臉打凹腦震盪翹掉 <= 我猜的,因為律師沒解釋"不合理")
多少也會有點責任...
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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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Annihilator
Beware of attact cat! = m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3.215
※ 編輯: in0205 來自: 61.31.133.215 (02/29 19:29)
1F:推 takano:謝謝建議 02/29 19:47
2F:推 bandoll:這種私下締結的無名契約,實際上效力不大,有問題到最後還 02/29 20:25
3F:→ bandoll:是跑法院... 02/29 20:26
4F:→ bandoll:除非能像原PO說的有層層要件來保障雙方權益,否則事實上跟 02/29 20:27
5F:→ bandoll:下鬥毆沒啥兩樣,老實說如果不是正式比賽,這種『切磋』 02/29 20:28
6F:→ bandoll:能免則免 02/29 20:29
7F:推 RalphHsu:不是本來就是鬥毆嗎?? 02/29 20:30
8F:推 bandoll:對了...不要叫我拿牌出來給大家看...除非拿錢出來請我 02/29 20:41
9F:推 BRIANERIC2: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者無效 切磋應該不算善良風俗… 02/29 20:59
10F:→ BRIANERIC2:改成推手好了…XD 推手就是善良風俗了 02/29 20:59
11F:推 RalphHsu:推拿才是善良風俗吧~~ 02/29 21:59
12F:推 tigotigo:哈...就算法律管得到 政府也懶得管啦... 02/29 23:05
13F:推 jkwusun:阿鬥毆就鬥毆阿....... 03/01 00:03
14F:推 teldo912:ㄎㄎ 03/01 00:27
15F:推 chind:哦~ 好文~ 03/01 00:33
16F:→ blueofstars: [疑問] 今天某j感情租出去了嗎?就在今甜... XD 03/01 00:40
17F:推 RalphHsu:j什麼!? jkd哦? 03/01 01:03
18F:→ in0205:所以如果鬥毆遇到濫咖什麼都要告就麻煩啦~ ╮(﹀_﹀")╭ 03/01 01:20
19F:→ in0205:不然之前武聚交交朋友,沒什麼規則試試手,也沒出過問題 XD 03/01 01:21
20F:→ in0205:這種事通常都是人面子丟了~火氣上來了~才有麻煩滴... 03/01 01:27
21F:→ blueofstars:R小英 不懂人家的梗~ 0rz 03/01 01:37
22F:推 chind:嗯 武聚交朋友 前晚才跟兩個練拳擊的約好一起練習 03/01 03:10
23F:→ tkdmaf:本次「鬥毆」沒有合宜的場地、教練、裁判、防護員。 03/01 09:04
24F:→ tkdmaf:所以訂再多的契約都是無效的吧! 03/01 09:05
25F:→ tkdmaf:我覺得要打就打了,不用在這些「小事」上做文章! 03/01 09:05
26F:推 maskzero:還是女生細心 => 這是我的一個看法 感謝分享 *^^A: 03/01 14:54
27F:推 RalphHsu:還是原po肥胖~~ 03/01 16:28
28F:推 chind:分得出勝負就好 打得你死我活? 人生有幾個你死我活...... 03/01 20:18
29F:推 jdemon:人人都只有一條命 意氣之爭 何必如此 03/0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