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_Center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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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done 信箱] 作者: kadone (阿忠) 看板: PoleStar 標題: Fw: (WinDaNcE) Re: [公告] 處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第二次 時間: Mon Nov 27 22:13:41 2017 ※ [本文轉錄自 kadone 信箱] 作者: gkc (冠元 大師) 標題: Re: [公告] 處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第二次警告 時間: Mon Nov 27 22:09:16 2017 你好~ 上次我就已經請你舉出是哪個網址的哪個部份,但是你卻沒指出來。 依據規定你應該要舉出哪個網址的哪個部分違規,但你沒有,所以你已經是違法行政。 我有詢問是你沒回信給我~!! 再來,依據小組規,你個規定要報備之後才生效,結果你11月報備的規定,卻來溯及 既往去年10月26的案件,這本來就違法。 以上信件內容也請kadone幫我轉寄到版上。 ※ 引述《WinDaNcE (舞風客~履虎尾!)》之銘言: : 經過上次判決(2017.11.14)超過一週後至今(2017.11.27),仍可發現其商業行為之資訊。 : 警告第二次,列為本板不受歡迎人物。 : 一週後,若仍發現其利用本板作為其商業行為之相關資訊, : 將處永久水桶,包括分身ID。 : 為免本文為其商業行為資訊之再傳播。 : 有關gkc商業行為資訊之證據,請當事人來信自行索取。 可以,請告知,這是你本來就該告知的。 不過我可以先就你寫的部分,我們先來解決。 : 提示: : 1. 公職網 這個我猜你指的是城市通的資訊,問題是城市通不是我的網站,我也請對方 撤除了,他不撤除,那問題不在我身上。 何況依據過去小組的判例,我之前檢舉子玄小組長外部網站有營利資訊,他判決 自己無罪,理由是: (因為紫砂壺不是他的網站)。 4/05 Paulnewman R: [申訴] Paulnewman違規~請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91372767.A.77E.html 文章代碼: #1Ov8hVT- (Magic_Center) 此紫砂壺網站並非Paulnewman所有 且文章內容點進去沒有內容 又天蠍座運勢分析並無營利或論命之說明 判決 申訴駁回 Paulnewman ====================================================================== (小結) 同理可證,城市通網站非本人所有,並且我已盡了告知義務,所以既然非本人 所有,我又已經盡了請對方撤銷的告知義務,那責任就不在我身上: 證據如下: http://imgur.com/a/6Hqob : 2. 國際函授 : 3. 網路博客來 : 4. 網路三明書店 : 5. 痞客邦部落格 很抱歉喔~上次raio因為在外部網站寫上PTT和論命收費,被子玄小組長列為 不受歡迎人物時,經過申訴,群組長上次在群組版的這篇中就已經寫到: 認定 raio 板友違規: 「raio使用者於網際網路之個人網頁中 列出其PTT ID 表明其在PTT從事論命工作 表示其在PTT經營命理服務 該網頁並有收費方式表示其營利」 依據上述第三點, raio 板友在其它網站所進行的廣告,僅列出其 PTT 帳號, 表明在 PTT 從事收費的論命工作,並未與 MagicWitch 小組之一般看板關聯。 不適合以 #1OqUK2kk (Magic_Center) 所公告之「禁止網頁宣傳在本組從事 命理生意」之相關規範進行處分。故原處分撤銷。並請 Paulnewman 小組長 對於 #1OqUK2kk (Magic_Center) 公告之認定方式重新進行檢視, 在該公告重新調整之前,該公告之認定效力限縮於與 MagicWitch 小組直接或間接 相關之營利廣告或宣傳行為,若營利廣告、宣傳行為或實際的命理服務與 MagicWitch 小組之一般看板 (Magic_Info 板除外) 皆無關聯, #1OvF9fUh (AboutBoards) 4/05 sitos R: [申訴] 關於私信論命的規定及子玄搞違法證據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91399273.A.7AB.html ============================================================================ (小結1) 所以,版規不得牴觸群組規,既然群組長已經裁定寫出PTT不算違規,只要不與命理 小組旗下版面相關連也不能算違規,你上面所提的網站寫的都是""兩岸知名BBS"", 連PTT三個字都沒出現。 那請問你評什麼說我違規?? 何況我連PTT三個字都沒寫出來。 (小結2) 小組規中過去提到: 3/25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組群廣告宣傳營利禁止規範修正條文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90433433.A.999.html #1OrZMPcP (Magic_Center) 註: 一、最大的BBS網站即為PTT。 然而本人提到的是(兩岸知名BBS),所以不在此限之中,故版規不得牴觸小組規。 更不得溯及既往,基於上述兩點,請提出具體法源依據。 : 6. 書本內容p485-486頁 : 如對上述判斷有異議,請至組務板申訴。 : 勿將申訴文發至板上,違者水桶三個月。 ^^^^^^^^^^^^^^ 那我就請人轉寄這篇的直接回復信件,不轉寄申訴文。 這篇就等於是回覆你版上的公告文。 很抱歉 1.依據小組規的內容提到 4/10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研究院:廣告、宣傳、營利管理規章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491827287.A.662.html #1OwtfNPY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檔、外部網站或書籍的營利資訊中,宣傳其於本組一般看板所發表 之文章與貢獻 ========================================================================= (小結) 你舉的那兩頁,並非是書中的營利資訊,所以不算。 且那兩頁也只是在說明我個人的看法,最重要的是法不溯及既往。 在這篇中~ 9/02 sitos 轉 [申請] 依程序撤銷不受歡迎人物和恢復所有發言權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Magic_Center/M.1504344036.A.98E.html 群組長已經說,不論依舊法或新法都要用對我最有利的方式認定,所以我的書既然 是3/21日出版,那就符合過去的規定,所以你無權用現在的規定來判決過去的事情。 那不然依照這邏輯2014年起簽名黨不能放上個人資訊。那你要不要把2014年以前的 文章裡不合格2014年以後規定的簽名黨通通罰一遍?? ======================================================================== (總結) 最重要的是,上次群組長在群組版已經裁定,每個版都只能依據""該版""的違規來 進行判罰,你上面所指的這兩頁先不說並不在營利資訊中,而且當下時間點合法, 法不溯及既往,更重要的是,裡面講的是""LIFE""版的事與你何干?? 版規可以違反群組規?? 何況本人並未到你討論區版發文。 以下是群組長的裁定1: #1PGKliSF (AboutMagic) R: [檢舉] dgc 檢舉 Paulnewman (2017/05/11-1)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Magic/M.1497451500.A.70F.html 最後,對於處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中所述之「各板永久水桶」, 我認為此一處分並不恰當。依據 SYSOP z-23-17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水桶處分的執行,原則上應針對「不當文章發表者」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限」。 以下是群組長的裁定2: 文章代碼(AID): #1PPIPYEb (AboutMagic) [ptt.cc] [公告] 處理 #1PIxYUM8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Magic/M.1499801186.A.3A5.html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中,營利資訊僅指出 PoleStar 、Life 及 FengShui 三板,故僅應對 gkc 板友於上述三板之文章由板主進行違規認定與處分。 所以請問W版主你這是在處理討論區版務還是LIFE版務?? 所以以上裁定違反小組裁定和群組長當初的裁定,因此麻煩請回信告知,哪個網站的 哪裡違規,並附上相關的具體條規。 : 以上 : WinDancE : 2017.11.27 : ※ 引述《WinDaNcE (舞風客~履虎尾!)》之銘言: : : 標題: Re: [公告] 處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 : 時間: Tue Nov 14 00:57:54 2017 : : 針對gkc的處置 : : 警告一次,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 : 如一週後發現其商業行為事實未消滅,會依板再逕行警告, : : 如此直至商業行為事實消滅為止。 : : 若累積三次警告,則依板規處置永久水桶。 : : 說明: : : 據組長判決(*1)可知, : : 1. gkc利用ptt命理板作為其商業活動的宣傳行為已被認定屬商業行為,這個是事實, : : 已無庸置疑。 : : 2. 由於修改後之組規在程序上規定需要給予警告期之故, : : 造成先前判決上程序問題而致原判決廢棄。 : : 3. 由於原組判決廢棄,gkc的水桶是否執行交付各板,由各板主依板規認定。 : : *1: 在Magic_Center板中文章 #1O3wN2H_ : : 確知gkc已違反本組不得進行商業行為之規定。 : : 如對上述判決不服,可以向組務板申訴。 : : 以上 : : WinDancE : : 2017.11.14 00:54 : : (OS:原定11.13日發表,但在打這篇文章時斷線數次,故多花不少時間,敬請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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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adone (36.226.45.131), 11/27/2017 22:13:41
1F:→ kadone: 版主~這篇是當事人的答辯~不是申訴文喔~所以偶沒違規喔~ 11/27 22:18
2F:→ malosing: we被桶就換阿忠啦~ 11/27 22:51
3F:→ malosing: 公告就公告,都說申訴請至組務版了,還偷渡什麼申辯www 11/27 22:52
4F:→ kadone: 懂了~你的意思是因為we被桶~所以g大這次才轉寄給我是ㄇ? 11/27 22:56
5F:→ kadone: 但是~他這篇確實不是申訴~而是對於公告的答辯~格式也非申 11/27 22:57
6F:→ kadone: 訴~~而且我覺得當事人對於判決答辯很合理啊~ 11/27 22:57
7F:→ kadone: 不然~如果不聽雙方的說法~誰知道是不是單方面的說詞? 11/27 22:59
8F:→ malosing: 蛤?在說啥? 有問題請至組務版申訴唷 11/27 23:00
9F:→ kadone: 啊G這篇標題是有寫申訴? 還是他內文有申訴的格式? 11/27 23:01
10F:→ malosing: 而且第一段就說版主是違法行政 11/27 23:01
11F:→ malosing: 版規三.3.3 "不循申訴管道而刻意挑戰管理人員" 11/27 23:01
12F:→ malosing: 嗯~沒有經過申訴就說版主是違法行政,還滿像挑戰的唷 11/27 23:01
13F:→ kadone: 人家他是回覆版主的問題~算回覆不是挑戰吧? 11/27 23:02
14F:→ kadone: 重點是人家有沒有提出證據? 11/27 23:02
15F:→ kadone: 不然難道不經答辯就可以判刑? 11/27 23:02
16F:→ kadone: 更大的問題是~G的文章通通是在去年~跟今年的規定根本無關 11/27 23:05
17F:推 malosing: 如對上述判斷有異議,請至組務板申訴 11/27 23:06
18F:→ malosing: 說的這麼清楚,不管你要申訴還是答辯,請至組務版唷 11/27 23:06
19F:→ kadone: 但他回覆自己的看法也是合理~會說申訴去組務是因為按程序 11/27 23:08
20F:→ kadone: 確實是這樣~但程序不表示當事人不能解釋~不然當初八字版主 11/27 23:09
21F:→ malosing: 合不合理我是不知道啦,基本上這篇應該等於白發的 11/27 23:09
22F:→ kadone: 評什麼在小組版答辯? 11/27 23:09
23F:→ malosing: 有問題就去組務版吧,這篇實際上版主可以不用理會的 11/27 23:09
24F:→ malosing: 畢竟版主公告都很清楚了,有問題請至組務版申訴 11/27 23:12
25F:→ malosing: 那麼這篇的內容應該也影響不了什麼 11/27 23:13
26F:→ kadone: 但人家他是回覆~~又不是說心虛不然為什麼不準別人答辯? 11/27 23:14
27F:→ malosing: 答辯還是什麼的隨便啦XD 11/27 23:15
28F:→ malosing: "如對上述判斷有異議,請至組務板申訴" 11/27 23:15
29F:→ malosing: 不太懂公告這麼清楚了,為什麼不去組務版闡述自己的異 11/27 23:16
30F:→ malosing: 議呢? 11/27 23:16
31F:→ kadone: 也許G認為他只是要跟版主溝通~而不是要申訴控訴版主ㄅ~ 11/27 23:19
32F:→ malosing: 喔喔,有異議請至組務版申訴喔 啾咪^_< 11/27 23:20
※ 刪除原因: (已被WinDaNcE刪除) <kadone>非當事人 ※ Deleted by: WinDaNcE (114.137.115.182) 11/29/2017 01:22:30 ※ BadPost Reason: 非當事人不得介入 退文原因: 退回文章(非當事人不得介入)Fw: (WinDaNcE) Re: [公告] 處理 #1Pgd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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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adone (36.226.45.59), 12/07/2017 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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