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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kadone 信箱] 作者: kadone (阿忠) 看板: PoleStar 标题: Fw: (WinDaNcE) Re: [公告] 处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第二次 时间: Mon Nov 27 22:13:41 2017 ※ [本文转录自 kadone 信箱] 作者: gkc (冠元 大师) 标题: Re: [公告] 处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第二次警告 时间: Mon Nov 27 22:09:16 2017 你好~ 上次我就已经请你举出是哪个网址的哪个部份,但是你却没指出来。 依据规定你应该要举出哪个网址的哪个部分违规,但你没有,所以你已经是违法行政。 我有询问是你没回信给我~!! 再来,依据小组规,你个规定要报备之後才生效,结果你11月报备的规定,却来溯及 既往去年10月26的案件,这本来就违法。 以上信件内容也请kadone帮我转寄到版上。 ※ 引述《WinDaNcE (舞风客~履虎尾!)》之铭言: : 经过上次判决(2017.11.14)超过一周後至今(2017.11.27),仍可发现其商业行为之资讯。 : 警告第二次,列为本板不受欢迎人物。 : 一周後,若仍发现其利用本板作为其商业行为之相关资讯, : 将处永久水桶,包括分身ID。 : 为免本文为其商业行为资讯之再传播。 : 有关gkc商业行为资讯之证据,请当事人来信自行索取。 可以,请告知,这是你本来就该告知的。 不过我可以先就你写的部分,我们先来解决。 : 提示: : 1. 公职网 这个我猜你指的是城市通的资讯,问题是城市通不是我的网站,我也请对方 撤除了,他不撤除,那问题不在我身上。 何况依据过去小组的判例,我之前检举子玄小组长外部网站有营利资讯,他判决 自己无罪,理由是: (因为紫砂壶不是他的网站)。 4/05 Paulnewman R: [申诉] Paulnewman违规~请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491372767.A.77E.html 文章代码: #1Ov8hVT- (Magic_Center) 此紫砂壶网站并非Paulnewman所有 且文章内容点进去没有内容 又天蠍座运势分析并无营利或论命之说明 判决 申诉驳回 Paulnewman ====================================================================== (小结) 同理可证,城市通网站非本人所有,并且我已尽了告知义务,所以既然非本人 所有,我又已经尽了请对方撤销的告知义务,那责任就不在我身上: 证据如下: http://imgur.com/a/6Hqob : 2. 国际函授 : 3. 网路博客来 : 4. 网路三明书店 : 5. 痞客邦部落格 很抱歉喔~上次raio因为在外部网站写上PTT和论命收费,被子玄小组长列为 不受欢迎人物时,经过申诉,群组长上次在群组版的这篇中就已经写到: 认定 raio 板友违规: 「raio使用者於网际网路之个人网页中 列出其PTT ID 表明其在PTT从事论命工作 表示其在PTT经营命理服务 该网页并有收费方式表示其营利」 依据上述第三点, raio 板友在其它网站所进行的广告,仅列出其 PTT 帐号, 表明在 PTT 从事收费的论命工作,并未与 MagicWitch 小组之一般看板关联。 不适合以 #1OqUK2kk (Magic_Center) 所公告之「禁止网页宣传在本组从事 命理生意」之相关规范进行处分。故原处分撤销。并请 Paulnewman 小组长 对於 #1OqUK2kk (Magic_Center) 公告之认定方式重新进行检视, 在该公告重新调整之前,该公告之认定效力限缩於与 MagicWitch 小组直接或间接 相关之营利广告或宣传行为,若营利广告、宣传行为或实际的命理服务与 MagicWitch 小组之一般看板 (Magic_Info 板除外) 皆无关联, #1OvF9fUh (AboutBoards) 4/05 sitos R: [申诉] 关於私信论命的规定及子玄搞违法证据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Boards/M.1491399273.A.7AB.html ============================================================================ (小结1) 所以,版规不得抵触群组规,既然群组长已经裁定写出PTT不算违规,只要不与命理 小组旗下版面相关连也不能算违规,你上面所提的网站写的都是""两岸知名BBS"", 连PTT三个字都没出现。 那请问你评什麽说我违规?? 何况我连PTT三个字都没写出来。 (小结2) 小组规中过去提到: 3/25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组群广告宣传营利禁止规范修正条文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490433433.A.999.html #1OrZMPcP (Magic_Center) 注: 一、最大的BBS网站即为PTT。 然而本人提到的是(两岸知名BBS),所以不在此限之中,故版规不得抵触小组规。 更不得溯及既往,基於上述两点,请提出具体法源依据。 : 6. 书本内容p485-486页 : 如对上述判断有异议,请至组务板申诉。 : 勿将申诉文发至板上,违者水桶三个月。 ^^^^^^^^^^^^^^ 那我就请人转寄这篇的直接回复信件,不转寄申诉文。 这篇就等於是回覆你版上的公告文。 很抱歉 1.依据小组规的内容提到 4/10 Paulnewman □ [公告] 命理研究院:广告、宣传、营利管理规章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491827287.A.662.html #1OwtfNPY 4. 若使用者於其名片档、外部网站或书籍的营利资讯中,宣传其於本组一般看板所发表 之文章与贡献 ========================================================================= (小结) 你举的那两页,并非是书中的营利资讯,所以不算。 且那两页也只是在说明我个人的看法,最重要的是法不溯及既往。 在这篇中~ 9/02 sitos 转 [申请] 依程序撤销不受欢迎人物和恢复所有发言权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Magic_Center/M.1504344036.A.98E.html 群组长已经说,不论依旧法或新法都要用对我最有利的方式认定,所以我的书既然 是3/21日出版,那就符合过去的规定,所以你无权用现在的规定来判决过去的事情。 那不然依照这逻辑2014年起签名党不能放上个人资讯。那你要不要把2014年以前的 文章里不合格2014年以後规定的签名党通通罚一遍?? ======================================================================== (总结) 最重要的是,上次群组长在群组版已经裁定,每个版都只能依据""该版""的违规来 进行判罚,你上面所指的这两页先不说并不在营利资讯中,而且当下时间点合法, 法不溯及既往,更重要的是,里面讲的是""LIFE""版的事与你何干?? 版规可以违反群组规?? 何况本人并未到你讨论区版发文。 以下是群组长的裁定1: #1PGKliSF (AboutMagic) R: [检举] dgc 检举 Paulnewman (2017/05/11-1)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Magic/M.1497451500.A.70F.html 最後,对於处分公告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中所述之「各板永久水桶」, 我认为此一处分并不恰当。依据 SYSOP z-23-17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水桶处分的执行,原则上应针对「不当文章发表者」暂停其在「该板发表之权限」。 以下是群组长的裁定2: 文章代码(AID): #1PPIPYEb (AboutMagic) [ptt.cc] [公告] 处理 #1PIxYUM8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AboutMagic/M.1499801186.A.3A5.html #1O3wN2H_ (Magic_Center) 一案中,营利资讯仅指出 PoleStar 、Life 及 FengShui 三板,故仅应对 gkc 板友於上述三板之文章由板主进行违规认定与处分。 所以请问W版主你这是在处理讨论区版务还是LIFE版务?? 所以以上裁定违反小组裁定和群组长当初的裁定,因此麻烦请回信告知,哪个网站的 哪里违规,并附上相关的具体条规。 : 以上 : WinDancE : 2017.11.27 : ※ 引述《WinDaNcE (舞风客~履虎尾!)》之铭言: : : 标题: Re: [公告] 处理 #1PgdVacE (Magic_Center) : : 时间: Tue Nov 14 00:57:54 2017 : : 针对gkc的处置 : : 警告一次,列为不受欢迎人物。 : : 如一周後发现其商业行为事实未消灭,会依板再迳行警告, : : 如此直至商业行为事实消灭为止。 : : 若累积三次警告,则依板规处置永久水桶。 : : 说明: : : 据组长判决(*1)可知, : : 1. gkc利用ptt命理板作为其商业活动的宣传行为已被认定属商业行为,这个是事实, : : 已无庸置疑。 : : 2. 由於修改後之组规在程序上规定需要给予警告期之故, : : 造成先前判决上程序问题而致原判决废弃。 : : 3. 由於原组判决废弃,gkc的水桶是否执行交付各板,由各板主依板规认定。 : : *1: 在Magic_Center板中文章 #1O3wN2H_ : : 确知gkc已违反本组不得进行商业行为之规定。 : : 如对上述判决不服,可以向组务板申诉。 : : 以上 : : WinDancE : : 2017.11.14 00:54 : : (OS:原定11.13日发表,但在打这篇文章时断线数次,故多花不少时间,敬请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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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adone (36.226.45.131), 11/27/2017 22:13:41
1F:→ kadone: 版主~这篇是当事人的答辩~不是申诉文喔~所以偶没违规喔~ 11/27 22:18
2F:→ malosing: we被桶就换阿忠啦~ 11/27 22:51
3F:→ malosing: 公告就公告,都说申诉请至组务版了,还偷渡什麽申辩www 11/27 22:52
4F:→ kadone: 懂了~你的意思是因为we被桶~所以g大这次才转寄给我是ㄇ? 11/27 22:56
5F:→ kadone: 但是~他这篇确实不是申诉~而是对於公告的答辩~格式也非申 11/27 22:57
6F:→ kadone: 诉~~而且我觉得当事人对於判决答辩很合理啊~ 11/27 22:57
7F:→ kadone: 不然~如果不听双方的说法~谁知道是不是单方面的说词? 11/27 22:59
8F:→ malosing: 蛤?在说啥? 有问题请至组务版申诉唷 11/27 23:00
9F:→ kadone: 啊G这篇标题是有写申诉? 还是他内文有申诉的格式? 11/27 23:01
10F:→ malosing: 而且第一段就说版主是违法行政 11/27 23:01
11F:→ malosing: 版规三.3.3 "不循申诉管道而刻意挑战管理人员" 11/27 23:01
12F:→ malosing: 嗯~没有经过申诉就说版主是违法行政,还满像挑战的唷 11/27 23:01
13F:→ kadone: 人家他是回覆版主的问题~算回覆不是挑战吧? 11/27 23:02
14F:→ kadone: 重点是人家有没有提出证据? 11/27 23:02
15F:→ kadone: 不然难道不经答辩就可以判刑? 11/27 23:02
16F:→ kadone: 更大的问题是~G的文章通通是在去年~跟今年的规定根本无关 11/27 23:05
17F:推 malosing: 如对上述判断有异议,请至组务板申诉 11/27 23:06
18F:→ malosing: 说的这麽清楚,不管你要申诉还是答辩,请至组务版唷 11/27 23:06
19F:→ kadone: 但他回覆自己的看法也是合理~会说申诉去组务是因为按程序 11/27 23:08
20F:→ kadone: 确实是这样~但程序不表示当事人不能解释~不然当初八字版主 11/27 23:09
21F:→ malosing: 合不合理我是不知道啦,基本上这篇应该等於白发的 11/27 23:09
22F:→ kadone: 评什麽在小组版答辩? 11/27 23:09
23F:→ malosing: 有问题就去组务版吧,这篇实际上版主可以不用理会的 11/27 23:09
24F:→ malosing: 毕竟版主公告都很清楚了,有问题请至组务版申诉 11/27 23:12
25F:→ malosing: 那麽这篇的内容应该也影响不了什麽 11/27 23:13
26F:→ kadone: 但人家他是回覆~~又不是说心虚不然为什麽不准别人答辩? 11/27 23:14
27F:→ malosing: 答辩还是什麽的随便啦XD 11/27 23:15
28F:→ malosing: "如对上述判断有异议,请至组务板申诉" 11/27 23:15
29F:→ malosing: 不太懂公告这麽清楚了,为什麽不去组务版阐述自己的异 11/27 23:16
30F:→ malosing: 议呢? 11/27 23:16
31F:→ kadone: 也许G认为他只是要跟版主沟通~而不是要申诉控诉版主ㄅ~ 11/27 23:19
32F:→ malosing: 喔喔,有异议请至组务版申诉喔 啾咪^_< 11/27 23:20
※ 删除原因: (已被WinDaNcE删除) <kadone>非当事人 ※ Deleted by: WinDaNcE (114.137.115.182) 11/29/2017 01:22:30 ※ BadPost Reason: 非当事人不得介入 退文原因: 退回文章(非当事人不得介入)Fw: (WinDaNcE) Re: [公告] 处理 #1Pgd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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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adone (36.226.45.59), 12/07/2017 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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