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done (阿忠)
看板Magic_Center
標題Re: [申訴] 請看完整y50的簽名檔完整的事證
時間Fri Oct 13 01:13:04 2017
※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同一案件不重覆處理。僅針對兩點作補充
然而~
如果出現新的進展~
或者處理錯了~
那當然要重新處理~
: 1. #1PRs0ZWz (AboutBoards) 僅要求重新審理並考慮文中所述之行為是否違規。
: 並未對 y50 板主是否違規進行認定。
這個就是你自己寫的啊~
y50 板友的名片檔仍無任何資料。由於名片檔之內容缺乏編輯紀錄等資料作為證據,
在本案中無法確認 y50 板友之名片檔確實如檢舉文所述擺放動漫產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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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針對上述第二點,直接或間接刊載販售商品之資訊確實有作為營利行為之可能。
因此於簽名檔引導其它板友觀看名片檔,且名片檔中直接或間接載有販售商品之資訊,
確實可能違反本小組組規。故請各位板友注意簽名檔與名片檔之關聯與名片檔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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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面這段就寫的一清二楚~
還說沒認定違規喔~
而且最重要的事~
小組規別人也寫的一清二楚~還有什麼好說?
那你解釋嘛~
文章中千真萬確小組規跟子玄講的一清二楚的違規~
請問y50的簽名檔哪裡沒有違規?
: 2. BBS 畫面的螢幕擷圖易以自行編輯之文章產生任意內容,
: 故處理案件時我會重新確認擷圖所示之內容是否屬實,
: 若我無法確認內容屬實,則不會採用作為處理案件時之證據。
截圖可以編輯? 這點不是理由喔~因為截圖無法編輯~何況還是出自兩個不同的人~
並且截圖編輯通常都可以看得出痕跡~
很抱歉喔~
人家是用螢幕截圖~
而非用BBS截圖~
那你提出幾個BBS截圖的特徵我們請圖片提供者來證明不就得了?
然後我們來看一個邏輯破綻~
如果這些內容是自行編輯的~那為何可以準確對到y50的各個網站?
然後如果是自行編輯的~
何以兩個人不同的文章~證據的內容都一樣~順序也一樣?
時間點還不同~這樣可以構成理由?
剛剛我看了一下截圖~
人家的截圖用的軟體都是(桌機)而且是PCMAN,用GOOGLE查詢可編輯的是手機~
~而且所謂的編輯還不是直接可以輸入文字改變~
代理小組長~案不是這樣辦的吧?
我們再來好好看看這張截圖~
https://imgur.com/a/aOgbA
很明顯~weare用的是PCMAN~
然而PCMAN根本沒有截圖~只能用螢幕截圖~所以~代小組長的理由~並不是理由~
同時這個內容是自己編輯的~那PCMAN也只有一個ANSI彩色編輯器而已~但是用ANSI
的話上面的視窗就不會是ptt.cc,但是weare的卻是寫ptt.cc表示他是直接連線上
PTT然後直接用螢幕截圖~
所以~不存在您說的~截圖後可以自由編輯的問題~
基本上這就硬凹了~因為法院都採用截圖當證據~
如果這個可以當理由~
那當初~
子玄用來證明gkc外部網站的截圖~
為何你卻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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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done (36.226.122.134), 10/13/2017 01: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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