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看板MRT
標題[公告] 新版規草案(經修正)(6/29中午起投票)
時間Tue Jun 29 00:56:52 2010
捷 運 版 版 規
第一部分 版規說明
第 一 條 總則
第一款 為維護捷運板(以下簡稱本版)討論秩序,維護合理討論環境,特訂定本版
規針對本版文章進行規範。
第二款 本版規之規範範圍包括在本版發佈或轉錄到本版的所有文章
;文章內容
包
含主文、簽名檔、推文與標題
。
第三款 版規未盡事項,板主得參照站規與中華民國法律,依比例原則進行裁定。
第四款 本版規部分條文若有與站規、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衝突
者,應以法令或各規範辦理。
第二部分 文章規範
第 二 條 請注意文章用字正確性
第一款 文章內容及推文不得有
注音文、火星文或錯別字。
第二款 經發現,需在版主通知後
48小時內改善
。若期滿仍未改善將警告一次
。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第一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就
政治立場以及傾向出現
攻擊文字,但針對可受公評事
項評論不在此限
。針對可受公評事項評論是指包含針對政府、政黨或政治
人物的政績、政策、政見進行評論,評論應與文章內容或本版議題相關。
第二款 文章內容不得
針對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勞、身障者等) 發表具個人偏
見,帶有
歧視、攻擊字眼的文字。
第三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
過度情緒性文字(包含髒話)、
惡意鬧版狀況
。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
針對版友個人的人身攻擊或
嘲諷文字。但因這部分認定因人
而異,違反本款文章限定受攻擊者得提出檢舉
。唯攻擊文字涉及第一、二
款時 (如死阿陸、吱吱、蛆蛆等) ,以前述規定認定違規。
第五款 所有使用者均可針對違反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者提出檢舉;違反第四款者,
限受到人身攻擊或嘲諷者得提出檢舉。
第六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
。
第七款 申訴時效限制:依版規第三條各款進行檢舉時,有效追溯時間為14天
。在
第15天0時前皆可針對文章進行檢舉,時間認定以檢舉人寄信時間為準。
第 四 條 廣告文及文宣限制
第一款 本版禁止張貼廣告文,以及與本版無關的活動宣傳、問卷調查。
廣告文指徵求,贈與,交換,買賣各種商品之行為。
第二款 與本版相關的商品、活動宣傳、問卷調查:以一篇
為限。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版主將直接刪文,並處以水桶一周
處分。
(視同三次警告)
第 五 條 文章其他規定
第一款 本版禁止問路文,若有需求請洽map-guide版。
第二款 發文字數限制:
扣除標點符號,文章字數不得
低於20字。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版主將直接刪文
,不另行處分。
第 六 條 轉錄新聞相關規定
第一款 轉錄新聞時,標題請選擇[新聞]並於文章內第一行註明該新聞稿之出處媒
體、網站,未註明者若經發現,將直接刪除不另行告知
。
第二款 對於新聞文章內容有意見者,請勿直接於推噓文內酸媒體
。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
。
第 七 條 轉錄網路文章相關規定
第一款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轉錄時請附上來源網址。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同
意聲明,應先
徵得原著作者同意。
第二款 若違反或原著作者表示不同意轉錄,將直接刪除本文
,並警告一次
。
第 八 條 轉錄PTT其他看板文章相關規定
第一款 自八卦板(Gossiping)、政黑板(Hate-politics)及其他經版主公告之指定
看版轉錄文章時,應移除原文的推噓文。
第二款 轉錄者應對所轉錄文章負責。
轉錄者對所轉錄文章應負的責任,除了版規
第二條之外,均與自行發文者相同。
第三款 文章須保留原著作者ID及出處(版名)
;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同意聲明,
應先
徵得原著作者同意。若原作者來函表示不同意轉錄,將直接刪除
本文,
並警告一次
。
第三部分 違規檢舉與裁定相關規範
第 九 條 檢舉規定與認定
第一款 除了明定由版主直接處分行為外,版主不主動舉發,板友提出檢舉後才進
行處分。
第二款 檢舉人檢舉時,應以
站內信通知版主,否則不予受理
。
信件內容應包含違規事實、所違反版規(第幾條第幾款)。
版主認定時若有疑義得要求檢舉人就檢舉內容補充說明。
版主有最終裁定權利。
第三款 若認定檢舉不成立,需去信告知檢舉人,檢舉人得再回信提出異議。
若版主認定檢舉成立,將逕行公告於看板。
若受檢舉人之處分事後變更,檢舉人無法同意變更後的處分。檢舉人得來
函提出異議,內容須包含異議理由。
第五款 若異議駁回後,檢舉人與版主仍無一致見解,版主得逕自裁定。檢舉人可
向組務板申訴,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六款 檢舉人的檢舉信,版主不會在本版公開。但被檢舉人向組務板板提出上訴
時,組務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時,版主有權公開檢舉書信於組務版作為證據。
第 十 條 罰則
第一款 違反前述版規的處分依照各條文所訂罰則進行處份。
第二款 處分施行時,版主應公告
受罰者ID,
所違反的條文、處分內容。
第三款 受罰者警告累計每達三次,將處以水桶一周處分。累計滿九次警告時,將
處以則為永久水桶,在本版規有效期間不得解除。
第四款 水桶期滿,請主動通知版主解除水桶
,版主不主動解除水桶。
第五款 受罰者若不服裁決,可向版主提出申復。
申復時,若變更裁定,版主應公
告並通知檢舉者。
第六款 若申復駁回後,受罰者與版主仍無一致見解,版主得維持原判決。受罰者
可向組務板申訴,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七款 依據版規第三條第三款人身攻擊處理辦法所做出的裁決,若受罰者向檢舉
人道歉並獲檢舉人諒解。檢舉人可在處分發佈後六天內向版主提出撤回處
分申請;檢舉撤回後,將撤銷該次警告。已經
第八款 對於受罰者申復信件的處理與保護方法,與第九條第六款檢舉人信件之處
理相同。
第九款 本版版規所認定的
行為人單位為ID。
即使已證實A、B帳號為同一人所有,
但A帳號所受處分並不擴及B帳號。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一條 版主相關規範
第一款 版主的權利義務、選舉罷免等事項應遵照PTT站方規則。
第二款 版主於本版發表文章或推文應受本版版規規範。
第十二條 時效規定
第一款 本版規經投票通過後,於投票結果公布後第三日零時起生效施行。
第二款 版規不溯及既往,在本版規生效前的文章仍受臨時版規規範。
第三款 版規的修訂由版主提出。修正版規經投票通過後,公佈,生效程序同本條
第一款規定。
第四款 日後版規若有變革,在新版規公佈並生效後,本版規自動失效。
2010/06/29 由 traystien 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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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7.7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9 00:57)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9 01:08)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9 01:52)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9 13:59)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7/08 03:57)
1F:→ eugenelu:退休前看到通車,不過他也提到,高捷的路線改了兩百多次, 08/15 02:38
2F:→ wutonyuugi:「就那一個月」累積的價差 順便統計公車或私運轉捷運的 10/27 21:32
3F:→ wutonyuugi:= = 推錯篇 10/27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