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ystien (青春18きっぷ)
看板MRT
标题[公告] 新版规草案(经修正)(6/29中午起投票)
时间Tue Jun 29 00:56:52 2010
捷 运 版 版 规
第一部分 版规说明
第 一 条 总则
第一款 为维护捷运板(以下简称本版)讨论秩序,维护合理讨论环境,特订定本版
规针对本版文章进行规范。
第二款 本版规之规范范围包括在本版发布或转录到本版的所有文章
;文章内容
包
含主文、签名档、推文与标题
。
第三款 版规未尽事项,板主得参照站规与中华民国法律,依比例原则进行裁定。
第四款 本版规部分条文若有与站规、学术网路使用规范、中华民国相关法令冲突
者,应以法令或各规范办理。
第二部分 文章规范
第 二 条 请注意文章用字正确性
第一款 文章内容及推文不得有
注音文、火星文或错别字。
第二款 经发现,需在版主通知後
48小时内改善
。若期满仍未改善将警告一次
。
第 三 条 讨论时请注意网路礼仪
第一款 文章内容不得出现就
政治立场以及倾向出现
攻击文字,但针对可受公评事
项评论不在此限
。针对可受公评事项评论是指包含针对政府、政党或政治
人物的政绩、政策、政见进行评论,评论应与文章内容或本版议题相关。
第二款 文章内容不得
针对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劳、身障者等) 发表具个人偏
见,带有
歧视、攻击字眼的文字。
第三款 文章内容不得出现
过度情绪性文字(包含脏话)、
恶意闹版状况
。
第四款 文章内容不得
针对版友个人的人身攻击或
嘲讽文字。但因这部分认定因人
而异,违反本款文章限定受攻击者得提出检举
。唯攻击文字涉及第一、二
款时 (如死阿陆、吱吱、蛆蛆等) ,以前述规定认定违规。
第五款 所有使用者均可针对违反第一、第二及第三款者提出检举;违反第四款者,
限受到人身攻击或嘲讽者得提出检举。
第六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将警告一次
。
第七款 申诉时效限制:依版规第三条各款进行检举时,有效追溯时间为14天
。在
第15天0时前皆可针对文章进行检举,时间认定以检举人寄信时间为准。
第 四 条 广告文及文宣限制
第一款 本版禁止张贴广告文,以及与本版无关的活动宣传、问卷调查。
广告文指徵求,赠与,交换,买卖各种商品之行为。
第二款 与本版相关的商品、活动宣传、问卷调查:以一篇
为限。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版主将直接删文,并处以水桶一周
处分。
(视同三次警告)
第 五 条 文章其他规定
第一款 本版禁止问路文,若有需求请洽map-guide版。
第二款 发文字数限制:
扣除标点符号,文章字数不得
低於20字。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版主将直接删文
,不另行处分。
第 六 条 转录新闻相关规定
第一款 转录新闻时,标题请选择[新闻]并於文章内第一行注明该新闻稿之出处媒
体、网站,未注明者若经发现,将直接删除不另行告知
。
第二款 对於新闻文章内容有意见者,请勿直接於推嘘文内酸媒体
。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将警告一次
。
第 七 条 转录网路文章相关规定
第一款 请尊重智慧财产权,转录时请附上来源网址。若有转录前需经原着作者同
意声明,应先
徵得原着作者同意。
第二款 若违反或原着作者表示不同意转录,将直接删除本文
,并警告一次
。
第 八 条 转录PTT其他看板文章相关规定
第一款 自八卦板(Gossiping)、政黑板(Hate-politics)及其他经版主公告之指定
看版转录文章时,应移除原文的推嘘文。
第二款 转录者应对所转录文章负责。
转录者对所转录文章应负的责任,除了版规
第二条之外,均与自行发文者相同。
第三款 文章须保留原着作者ID及出处(版名)
;若有转录前需经原着作者同意声明,
应先
徵得原着作者同意。若原作者来函表示不同意转录,将直接删除
本文,
并警告一次
。
第三部分 违规检举与裁定相关规范
第 九 条 检举规定与认定
第一款 除了明定由版主直接处分行为外,版主不主动举发,板友提出检举後才进
行处分。
第二款 检举人检举时,应以
站内信通知版主,否则不予受理
。
信件内容应包含违规事实、所违反版规(第几条第几款)。
版主认定时若有疑义得要求检举人就检举内容补充说明。
版主有最终裁定权利。
第三款 若认定检举不成立,需去信告知检举人,检举人得再回信提出异议。
若版主认定检举成立,将迳行公告於看板。
若受检举人之处分事後变更,检举人无法同意变更後的处分。检举人得来
函提出异议,内容须包含异议理由。
第五款 若异议驳回後,检举人与版主仍无一致见解,版主得迳自裁定。检举人可
向组务板申诉,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六款 检举人的检举信,版主不会在本版公开。但被检举人向组务板板提出上诉
时,组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时,版主有权公开检举书信於组务版作为证据。
第 十 条 罚则
第一款 违反前述版规的处分依照各条文所订罚则进行处份。
第二款 处分施行时,版主应公告
受罚者ID,
所违反的条文、处分内容。
第三款 受罚者警告累计每达三次,将处以水桶一周处分。累计满九次警告时,将
处以则为永久水桶,在本版规有效期间不得解除。
第四款 水桶期满,请主动通知版主解除水桶
,版主不主动解除水桶。
第五款 受罚者若不服裁决,可向版主提出申复。
申复时,若变更裁定,版主应公
告并通知检举者。
第六款 若申复驳回後,受罚者与版主仍无一致见解,版主得维持原判决。受罚者
可向组务板申诉,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七款 依据版规第三条第三款人身攻击处理办法所做出的裁决,若受罚者向检举
人道歉并获检举人谅解。检举人可在处分发布後六天内向版主提出撤回处
分申请;检举撤回後,将撤销该次警告。已经
第八款 对於受罚者申复信件的处理与保护方法,与第九条第六款检举人信件之处
理相同。
第九款 本版版规所认定的
行为人单位为ID。
即使已证实A、B帐号为同一人所有,
但A帐号所受处分并不扩及B帐号。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一条 版主相关规范
第一款 版主的权利义务、选举罢免等事项应遵照PTT站方规则。
第二款 版主於本版发表文章或推文应受本版版规规范。
第十二条 时效规定
第一款 本版规经投票通过後,於投票结果公布後第三日零时起生效施行。
第二款 版规不溯及既往,在本版规生效前的文章仍受临时版规规范。
第三款 版规的修订由版主提出。修正版规经投票通过後,公布,生效程序同本条
第一款规定。
第四款 日後版规若有变革,在新版规公布并生效後,本版规自动失效。
2010/06/29 由 traystien 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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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7.7
※ 编辑: traystien 来自: 140.112.247.7 (06/29 00:57)
※ 编辑: traystien 来自: 140.112.247.7 (06/29 01:08)
※ 编辑: traystien 来自: 140.112.247.7 (06/29 01:52)
※ 编辑: traystien 来自: 140.112.247.7 (06/29 13:59)
※ 编辑: traystien 来自: 140.112.247.7 (07/08 03:57)
1F:→ eugenelu:退休前看到通车,不过他也提到,高捷的路线改了两百多次, 08/15 02:38
2F:→ wutonyuugi:「就那一个月」累积的价差 顺便统计公车或私运转捷运的 10/27 21:32
3F:→ wutonyuugi:= = 推错篇 10/27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