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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 運 板 版 規 (草案) 尚未經投票通過 第一部分 版規說明 第 一 條 總則 第一款 為維護捷運板討論秩序,維護合理討論環境,特訂定本版規針對本版文章進行 規範。 第二款 本條文中,規範範圍包括在本版發佈或轉錄到本版的所有文章;文章內容包含 主文、推文與標題。 第三款 版規未盡事項,板主得參照站規與中華民國法律,依比例原則進行裁定。 第四款 版規條文與PTT站規、學術網路使用規範、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部分 文章規範 第 二 條 請注意文章內容正確性 第一款 文章內容及推文不得有注音文、火星文或錯別字。 第二款 經發現,需在版主通知後48小時內改善。若期滿仍未改善將警告一次。 第 三 條 討論時請注意網路禮儀 第一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就政治立場以及傾向出現攻擊文字,但針對可受公評事項 評論不在此限。針對可受公評事項評論是指包含針對政府、政黨或政治人物 的政績、政策、政見進行評論,評論應與文章內容或本版議題相關。 此部分人人皆可檢舉。 第二款 文章內容不得針對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勞、身障者等) 發表具個人偏見, 帶有歧視、攻擊字眼的文字。此部分人人皆可檢舉。 第三款 文章內容不得針對版友個人的人身攻擊或嘲諷文字。但因這部分認定因人而 異,違反本款文章限定當事人得提出檢舉。唯攻擊文字涉及前述兩款時 (如 死阿陸、吱吱、蛆蛆等) ,以前述兩款規定認定違規。 第四款 文章內容不得出現過度情緒性文字(包含髒話)、惡意鬧版情事。此部分人人 皆可檢舉。 第五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 第六款 追溯時效限制:依版規第三條各款進行檢舉時,有效追溯時間為14天。在第 15天0時前皆可針對文章進行檢舉,時間認定以檢舉人寄信時間為準。 第 四 條 廣告文及文宣限制 第一款 本版禁止張貼廣告文,以及與本版無關的活動宣傳、問卷調查。 廣告文指徵求,贈與,交換,買賣各種商品之行為。 第二款 與本版相關的活動宣傳、問卷調查:以一篇為限。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版主將直接刪文,並水桶一周。 第 五 條 文章其他規定 第一款 本版禁止問路文,若有需求請洽map-guide版。 第二款 發文字數限制:扣除標點符號,文章字數不得低於20字。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版主將直接刪文,不另行處分。 第 六 條 轉錄新聞相關規定 第一款 轉錄新聞時,標題請選擇[新聞]並於文章內第一行註明該新聞稿之出處媒體、 網站,未註明者若經發現,將直接刪除不另行告知。 第二款 對於新聞文章內容有意見者,請勿直接於推噓文內酸媒體。 第三款 違反本條規定經認定屬實,將警告一次。 第 七 條 轉錄網路文章相關規定 第一款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轉錄時請附上來源網址。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同意 聲明,請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 第二款 若違反或原著作者表示不同意轉錄,將直接刪除本文,並警告一次。 第 八 條 轉錄PTT其他看板文章相關規定 第一款 自八卦板及政黑板轉錄文章時,請移除原文的推噓文。 第二款 轉錄者須對所轉錄文章負責。轉錄文章內容若違反前述版規,將對轉錄者進 行處分。唯違反版規第二條者不在此限。 第三款 文章須保留原著作者ID及出處(版名);若有轉錄前需經原著作者同意聲明, 請先徵得原著作者同意。若原作者來函表示不同意轉錄,將直接刪除本文, 並警告一次。 第三部分 違規檢舉與裁定相關規範 第 九 條 檢舉規定與認定 第一款 除了明定直接處分行為外,版主不主動舉發,板友提出檢舉後才進行處分。 第二款 檢舉人檢舉時,請以站內信通知版主。 信件內容須包含違規事實、所違反版規(第幾條第幾款)。 版主認定時若有疑義得要求檢舉人就檢舉內容補充說明。 版主有最終裁定權利。 第三款 若版主認定檢舉成立,將逕行公告於看板。若認定檢舉不成立,需去信告知 檢舉人,檢舉人得就此提出異議。 第四款 若已公告之處分變更裁定,檢舉人得來函提出異議,內容須包含異議理由。 第五款 若異議駁回後,檢舉人與版主仍無一致見解,版主得逕自裁定。檢舉人不服 請直接向組務板申訴,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六款 檢舉人來函不得公開於本版。但當被檢舉人向組務板板提出上訴時,據ptt 站規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被檢舉人如果上訴,組務要求提供相關當事人證明, 則版主有權力公開檢舉人之書信於組務版。 第 十 條 罰則 第一款 違反前述版規的處分依照各條文所訂罰則進行處份。 第二款 處分施行時,版主必須公告受罰者ID,所違反的條文、處分內容。 第三款 受罰者警告累計每達三次,將給予水桶一周處分。水桶期滿,請主動通知版 主解除水桶,版主不主動解除水桶。 第四款 若受罰者先前已經有兩次水桶紀錄,第三次水桶(即第九次警告)則為永久水 桶,在本版規有效期間不得解除。 第五款 受罰者若不服裁決,可向版主提出申復。申復時,若變更裁定,版主應公告 在版上並通知檢舉者。 第六款 若申復駁回後,受罰者與版主仍無一致見解,版主得維持原判決。受罰者不 服請直接向組務板申訴,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七款 依據版規第三條第三款,即人身攻擊處理辦法所做出的裁決,若受罰者向檢 舉人道歉並獲檢舉人諒解。檢舉人可在處分發佈後七天內向版主提出撤回檢 舉申請;檢舉撤回後,將撤銷該次警告。 第八款 對於受罰者申復信件的處理與保護方法,與第九條第六款檢舉人信件之處理 相同。 第九款 本版版規所認定的行為人單位為ID。即使已證實A、B帳號為同一人所有,但 A帳號所受處分並不擴及B帳號。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一條 版主相關規範 第一款 版主的權利義務、選舉罷免等事項應遵照PTT站方規則。 第二款 版主於本版發表文章或推文應受本版版規規範。 第十二條 時效規定 第一款 本版規經投票通過後,於投票結果公布後第三日零時起生效施行。 第二款 版規不溯及既往,在本版規生效前的文章仍受臨時版規規範。 第三款 版規的修訂由版主提出,經投票通過,公佈,生效後施行。 第四款 日後版規若有變革,在新版規公佈並生效後,本版規自動失效。 版規結束 2010/06/25 由 traystien 擬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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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7.7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5 22:20)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5 22:27) ※ 編輯: traystien 來自: 140.112.247.7 (06/25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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