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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 运 板 版 规 (草案) 尚未经投票通过 第一部分 版规说明 第 一 条 总则 第一款 为维护捷运板讨论秩序,维护合理讨论环境,特订定本版规针对本版文章进行 规范。 第二款 本条文中,规范范围包括在本版发布或转录到本版的所有文章;文章内容包含 主文、推文与标题。 第三款 版规未尽事项,板主得参照站规与中华民国法律,依比例原则进行裁定。 第四款 版规条文与PTT站规、学术网路使用规范、中华民国相关法令抵触者无效。 第二部分 文章规范 第 二 条 请注意文章内容正确性 第一款 文章内容及推文不得有注音文、火星文或错别字。 第二款 经发现,需在版主通知後48小时内改善。若期满仍未改善将警告一次。 第 三 条 讨论时请注意网路礼仪 第一款 文章内容不得出现就政治立场以及倾向出现攻击文字,但针对可受公评事项 评论不在此限。针对可受公评事项评论是指包含针对政府、政党或政治人物 的政绩、政策、政见进行评论,评论应与文章内容或本版议题相关。 此部分人人皆可检举。 第二款 文章内容不得针对特定族群 (如原住民、外劳、身障者等) 发表具个人偏见, 带有歧视、攻击字眼的文字。此部分人人皆可检举。 第三款 文章内容不得针对版友个人的人身攻击或嘲讽文字。但因这部分认定因人而 异,违反本款文章限定当事人得提出检举。唯攻击文字涉及前述两款时 (如 死阿陆、吱吱、蛆蛆等) ,以前述两款规定认定违规。 第四款 文章内容不得出现过度情绪性文字(包含脏话)、恶意闹版情事。此部分人人 皆可检举。 第五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将警告一次。 第六款 追溯时效限制:依版规第三条各款进行检举时,有效追溯时间为14天。在第 15天0时前皆可针对文章进行检举,时间认定以检举人寄信时间为准。 第 四 条 广告文及文宣限制 第一款 本版禁止张贴广告文,以及与本版无关的活动宣传、问卷调查。 广告文指徵求,赠与,交换,买卖各种商品之行为。 第二款 与本版相关的活动宣传、问卷调查:以一篇为限。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版主将直接删文,并水桶一周。 第 五 条 文章其他规定 第一款 本版禁止问路文,若有需求请洽map-guide版。 第二款 发文字数限制:扣除标点符号,文章字数不得低於20字。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版主将直接删文,不另行处分。 第 六 条 转录新闻相关规定 第一款 转录新闻时,标题请选择[新闻]并於文章内第一行注明该新闻稿之出处媒体、 网站,未注明者若经发现,将直接删除不另行告知。 第二款 对於新闻文章内容有意见者,请勿直接於推嘘文内酸媒体。 第三款 违反本条规定经认定属实,将警告一次。 第 七 条 转录网路文章相关规定 第一款 请尊重智慧财产权,转录时请附上来源网址。若有转录前需经原着作者同意 声明,请先徵得原着作者同意。 第二款 若违反或原着作者表示不同意转录,将直接删除本文,并警告一次。 第 八 条 转录PTT其他看板文章相关规定 第一款 自八卦板及政黑板转录文章时,请移除原文的推嘘文。 第二款 转录者须对所转录文章负责。转录文章内容若违反前述版规,将对转录者进 行处分。唯违反版规第二条者不在此限。 第三款 文章须保留原着作者ID及出处(版名);若有转录前需经原着作者同意声明, 请先徵得原着作者同意。若原作者来函表示不同意转录,将直接删除本文, 并警告一次。 第三部分 违规检举与裁定相关规范 第 九 条 检举规定与认定 第一款 除了明定直接处分行为外,版主不主动举发,板友提出检举後才进行处分。 第二款 检举人检举时,请以站内信通知版主。 信件内容须包含违规事实、所违反版规(第几条第几款)。 版主认定时若有疑义得要求检举人就检举内容补充说明。 版主有最终裁定权利。 第三款 若版主认定检举成立,将迳行公告於看板。若认定检举不成立,需去信告知 检举人,检举人得就此提出异议。 第四款 若已公告之处分变更裁定,检举人得来函提出异议,内容须包含异议理由。 第五款 若异议驳回後,检举人与版主仍无一致见解,版主得迳自裁定。检举人不服 请直接向组务板申诉,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六款 检举人来函不得公开於本版。但当被检举人向组务板板提出上诉时,据ptt 站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被检举人如果上诉,组务要求提供相关当事人证明, 则版主有权力公开检举人之书信於组务版。 第 十 条 罚则 第一款 违反前述版规的处分依照各条文所订罚则进行处份。 第二款 处分施行时,版主必须公告受罚者ID,所违反的条文、处分内容。 第三款 受罚者警告累计每达三次,将给予水桶一周处分。水桶期满,请主动通知版 主解除水桶,版主不主动解除水桶。 第四款 若受罚者先前已经有两次水桶纪录,第三次水桶(即第九次警告)则为永久水 桶,在本版规有效期间不得解除。 第五款 受罚者若不服裁决,可向版主提出申复。申复时,若变更裁定,版主应公告 在版上并通知检举者。 第六款 若申复驳回後,受罚者与版主仍无一致见解,版主得维持原判决。受罚者不 服请直接向组务板申诉,版主群不再受理。 第七款 依据版规第三条第三款,即人身攻击处理办法所做出的裁决,若受罚者向检 举人道歉并获检举人谅解。检举人可在处分发布後七天内向版主提出撤回检 举申请;检举撤回後,将撤销该次警告。 第八款 对於受罚者申复信件的处理与保护方法,与第九条第六款检举人信件之处理 相同。 第九款 本版版规所认定的行为人单位为ID。即使已证实A、B帐号为同一人所有,但 A帐号所受处分并不扩及B帐号。 第四部分 其他 第十一条 版主相关规范 第一款 版主的权利义务、选举罢免等事项应遵照PTT站方规则。 第二款 版主於本版发表文章或推文应受本版版规规范。 第十二条 时效规定 第一款 本版规经投票通过後,於投票结果公布後第三日零时起生效施行。 第二款 版规不溯及既往,在本版规生效前的文章仍受临时版规规范。 第三款 版规的修订由版主提出,经投票通过,公布,生效後施行。 第四款 日後版规若有变革,在新版规公布并生效後,本版规自动失效。 版规结束 2010/06/25 由 traystien 拟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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