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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zardjack (遊俠大孔)》之銘言: : → wizardjack:前面有一篇turtao大大的大眾捷運法釋義那篇解釋的 05/21 19:38 : → wizardjack:比我好,大家可以去看看^^ 05/21 19:38 我是該篇原作者。 該篇乃刪減版,詳細解釋可看本篇。 結論先告訴大家:現行法下,不必先經勸阻。 這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觀察: 一、實務運作: 1.台北捷運公司有先開勸導單的,但也有直接開罰的。 2.台北市政法發布的解釋性行政規則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者。 二、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 聽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千五百元罰鍰: 一、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造成環境髒亂者。 此外,高雄市的裁罰基準亦大致相同。http://0rz.com/2jH7 3.交通部的訴願決定 交訴字0980021814號 http://0rz.com/R9No 訴願人雖訴稱當時喝薑茶處所未見禁止飲食標誌,且喝 少許即收起,當時並未先勸導及明瞭實情云云。惟據臺北捷 運公司補充說明略以,該女廁係位於付費閘門區內,附近牆 壁上張貼有禁菸禁食標誌,臺北車站付費閘門外之地面上, 皆畫設有醒目之禁菸禁食黃線,並有加註警示標語。 次按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僅對「嚼食 口香糖或檳榔」之行為,規定需勸阻不聽後始得處罰,其他 吸煙、飲食等違規行為,仍係一有違反即得予以裁罰。 末按臺北捷運公司自86年7月1日開始執行取締舉發之前 及開始執行取締後至今,除曾不斷透過全國性及區域性之大 眾傳播媒體......加強對民眾作廣泛及詳盡之宣導外,同時 於捷運各站站區之出入口、大廳、各站月台層之牆壁、電梯 及列車,皆已張貼禁止禁食之標誌......,應已善盡告知之 義務,訴願人不能因其未加注意、不知規定(行政罰法第7條 及第8條規定參照)而得免其罰責。 4.法院裁判 93年修法增訂「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後,未 見有相關案件。 惟修法前,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2520號中,原告主 張處罰前應先警告。法院一方面認為依當時法律本不必勸導 ;另一方面認為處以最低額罰鍰,已符比例原則。 二、法學方法: 1.文義解釋: 現行法在文義上,不論勸導與否,均在文義範圍內。 2.歷史解釋: 86年修法後的50條1項8款: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 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 、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物。」 93年修法後的現行50條1項9款;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 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86年修法前,對飲食或嚼食物品即有處罰,所依據者為 台北市的法規命令,並無法律依據。 86年因應大法官解釋的要求,草案將前述法規命令,明 文化為「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理由為 「保障旅客安全,維持正常營運及提供舒適之搭乘環境」, 惟並未要求先勸阻。http://0rz.com/81Ax 立法院審議時,認為口香糖或檳榔光是嚼食,不應處罰 。要處罰的是亂吐渣的行為。故最後修正為「於禁止飲食區內 飲食,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 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廢棄物。」同樣未要 求先勸阻。http://0rz.com/XDkx 93年修法時,行政院草案則增列「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欲使86年草案復活。。草案理由為「此行為之旅客極易隨手丟 棄或隨口亂吐,對列車進行及車廂清潔破壞不亞於飲食」。惟 仍無要求「經勸阻不聽」http://0rz.com/TT7t 委員會討論時,立委一方面認為,口香糖嚼後亂吐,可能 賭住車門,非常危險,要重罰;另一方面,又覺得單純嚼個口 香糖就要處罰,未免過份。http://0rz.com/3pbm 惟之後黨團協商沒有紀錄,所以為何會改成現行法的版本 ?不得而知。但若是依循委員會的意見,應該是認為純粹「嚼 食」口香糖或檳榔的行為並沒啥危險;但其後續可能造成的危 險卻極高。兩者落差太大,故特別針對「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要先勸阻。 3.體系解釋: 大眾捷運法50條,其實可以區分成三種類型: (1)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 (2)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經勸阻不聽。 (3)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這樣切可以發現,該條其實有三種區域: (1)禁煙區; (2)禁止飲食區; (3)隨地。 如此我們可以發現,「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中,逗號的運用,應係在聯結口香糖或檳 榔與前面的禁止飲食區,畢竟捷運站並非任何地方都不允許嚼食。 4. 目的解釋: 之所以要禁止飲食,在於其碎屑會掉、可能傾倒、包裝會製 造大量的垃圾。相對的,口香糖或檳榔,我們不會擔心其碎屑或 包裝,而是嚼食的旅客可能亂吐渣。則純粹嚼食,危害較飲食輕。 再者,嚼食乃持續一段時間的行為,行為人可能從站外就嚼 食了;亦可能打算嚼到出站再吐掉。因此行為樣態相較於飲食, 也屬輕微或更應被容忍。 若要求對飲食者先勸導,則所有人都可以帶食物到捷運站大 塊朵頤,直到有人勸阻為止。如此將完全架空本規定目的。反之 ,口香糖或檳榔即使在勸阻前已嚼食,危害通常尚未產生。 因此僅要求先勸阻嚼食口香糖或檳榔,而對飲食不帶待勸阻, 尚有其正當性。 結論:不管從實務運作或法規解釋上,都可以得知: 飲食不必先經勸阻 。 再者,今日捷運站處處張貼有禁食標誌, 以及自民國86年以來,已有逾十年的宣導。 尚難主張有合理不知法律的情形。 此外,行政罰法上亦有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的規定, 以及裁量標準並不排除個案中,作有利於行為人的裁量, 故極端情形,應不至於受罰。 若有人沒被勸導就被罰,打算挑戰實務的操作, 也許可以從文義的模糊,以及平等原則下手。 但本文的操作,已多少有所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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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27.91
1F:推 HCCLandRover:就有很多瞎子強辯說不知道規定 05/22 05:06
2F:推 achernarsw:法律沒有不知者無罪,不知規定一樣可罰 05/22 12:29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8.168.24.60 (05/2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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