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U3JO5JP (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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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有人在捷运上喝水,被开罚单过吗?
时间Sat May 22 04:38:40 2010
※ 引述《wizardjack (游侠大孔)》之铭言:
: → wizardjack:前面有一篇turtao大大的大众捷运法释义那篇解释的 05/21 19:38
: → wizardjack:比我好,大家可以去看看^^ 05/21 19:38
我是该篇原作者。
该篇乃删减版,详细解释可看本篇。
结论先告诉大家:
现行法下,不必先经劝阻。
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观察:
一、实务运作:
1.台北捷运公司有先开劝导单的,但也有直接开罚的。
2.台北市政法发布的解释性行政规则
台北市政府处理违反大众捷运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条之一裁罚基准
http://ppt.cc/~;@h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千五百元罚锾:
一、
於大众捷运系统禁止饮食区内饮食者。
二、於大众捷运系统禁止饮食区内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经劝阻不
听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四千五百元罚锾:
一、於大众捷运系统禁烟区内吸烟,或於
禁止饮食区内饮食,
嚼食口香糖或槟榔,
经劝阻不听,造成环境脏乱者。
此外,高雄市的裁罚基准亦大致相同。
http://0rz.com/2jH7
3.交通部的诉愿决定
交诉字0980021814号
http://0rz.com/R9No
诉愿人虽诉称当时喝姜茶处所未见禁止饮食标志,且喝
少许即收起,
当时并未先劝导及明了实情云云。惟据台北捷
运公司补充说明略以,该女厕系位於付费闸门区内,附近墙
壁上张贴有禁菸禁食标志,台北车站付费闸门外之地面上,
皆画设有醒目之禁菸禁食黄线,并有加注警示标语。
次按大众捷运法第50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
仅对「嚼食
口香糖或槟榔」之行为,规定需劝阻不听後始得处罚,其他
吸烟、饮食等违规行为,仍系一有违反即得予以裁罚。
末按台北捷运公司自86年7月1日开始执行取缔举发之前
及开始执行取缔後至今,除曾不断透过全国性及区域性之大
众传播媒体......加强对民众作广泛及详尽之宣导外,同时
於捷运各站站区之出入口、大厅、各站月台层之墙壁、电梯
及列车,皆已张贴禁止禁食之标志......,应已善尽告知之
义务,诉愿人不能因其未加注意、不知规定(行政罚法第7条
及第8条规定参照)而得免其罚责。
4.法院裁判
93年修法增订「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经劝阻不听」後,未
见有相关案件。
惟修法前,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2520号中,原告主
张处罚前应先警告。法院一方面认为依当时法律本不必劝导
;另一方面认为处以最低额罚锾,已符比例原则。
二、法学方法:
1.文义解释:
现行法在文义上,不论劝导与否,均在文义范围内。
2.历史解释:
86年修法後的50条1项8款:
「於大众捷运系统禁烟区内吸烟,
或於禁止饮食区内饮食
,或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抛弃纸屑、烟蒂、口香糖
、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废弃物。」
93年修法後的现行50条1项9款;
「於大众捷运系统禁烟区内吸烟;
或於禁止饮食区内饮
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经劝阻不听,或随地吐痰、槟榔汁、
槟榔渣,抛弃纸屑、烟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废弃物。」
86年修法前,对饮食或嚼食物品即有处罚,所依据者为
台北市的法规命令,并无法律依据。
86年因应大法官解释的要求,草案将前述法规命令,明
文化为「禁止饮食区内饮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理由为
「保障旅客安全,维持正常营运及提供舒适之搭乘环境」,
惟并未要求先劝阻。
http://0rz.com/81Ax
立法院审议时,认为口香糖或槟榔光是嚼食,不应处罚
。要处罚的是乱吐渣的行为。故最後修正为「於禁止饮食区内
饮食,或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抛弃纸屑、烟蒂、口香
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它一般废弃物。」同样未要
求先劝阻。
http://0rz.com/XDkx
93年修法时,行政院草案则增列「嚼食口香糖或槟榔」,
欲使86年草案复活。。草案理由为「此行为之旅客极易随手丢
弃或随口乱吐,对列车进行及车厢清洁破坏不亚於饮食」。惟
仍无要求「经劝阻不听」
http://0rz.com/TT7t
委员会讨论时,立委一方面认为,
口香糖嚼後乱吐,可能
赌住车门,非常危险,要重罚;另一方面,
又觉得单纯嚼个口
香糖就要处罚,未免过份。http://0rz.com/3pbm
惟之後党团协商没有纪录,所以为何会改成现行法的版本
?不得而知。但若是依循委员会的意见,应该是认为纯粹「嚼
食」口香糖或槟榔的行为并没啥危险;但其後续可能造成的危
险却极高。两者落差太大,故
特别针对「嚼食口香糖或槟榔」
要先劝阻。
3.体系解释:
大众捷运法50条,其实可以区分成三种类型:
(1)於大众捷运系统禁烟区内吸烟。
(2)或於禁止饮食区内饮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经劝阻不听。
(3)或随地吐痰、槟榔汁、槟榔渣,抛弃纸屑、烟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废弃物。
这样切可以发现,该条其实有三种区域:
(1)禁烟区;
(2)禁止饮食区;
(3)随地。
如此我们可以发现,「或於禁止饮食区内饮食,嚼食口香糖
或槟榔经劝阻不听。」中,
逗号的运用,应系在联结口香糖或槟
榔与前面的禁止饮食区,毕竟捷运站并非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嚼食。
4. 目的解释:
之所以要禁止饮食,在於其
碎屑会掉、可能倾倒、包装会制
造大量的垃圾。相对的,口香糖或槟榔,我们不会担心其碎屑或
包装,而是嚼食的旅客可能乱吐渣。则纯粹嚼食,危害较饮食轻。
再者,嚼食乃持续一段时间的行为,行为人
可能从站外就嚼
食了;亦可能打算嚼到出站再吐掉。因此行为样态相较於饮食,
也属轻微或更应被容忍。
若要求对饮食者先劝导,则所有人都可以带食物到捷运站大
块朵颐,直到有人劝阻为止。如此将完全架空本规定目的。反之
,口香糖或槟榔即使在劝阻前已嚼食,危害通常尚未产生。
因此仅要求先劝阻嚼食口香糖或槟榔,而对饮食不带待劝阻,
尚有其正当性。
结论:不管从实务运作或法规解释上,都可以得知:
饮食不必先经劝阻 。
再者,今日捷运站处处张贴有禁食标志,
以及自民国86年以来,已有逾十年的宣导。
尚难主张有合理不知法律的情形。
此外,行政罚法上亦有紧急避难阻却违法的规定,
以及裁量标准并不排除个案中,作有利於行为人的裁量,
故极端情形,应不至於受罚。
若有人没被劝导就被罚,打算挑战实务的操作,
也许可以从文义的模糊,以及平等原则下手。
但本文的操作,已多少有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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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CCLandRover:就有很多瞎子强辩说不知道规定 05/22 05:06
2F:推 achernarsw:法律没有不知者无罪,不知规定一样可罚 05/22 12:29
※ 编辑: XU3JO5JP 来自: 118.168.24.60 (05/22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