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廣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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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謊報捷運站槍擊 北市警要逮人
時間Mon May 17 19:38:1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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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捷運站槍擊 北市警要逮人
20100517 19:09:49
(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17日電)台北市一名男子今天下午五時許,打一一零
電話向警方報案謊稱,「大安捷運站發生槍擊案,有人受傷」,警察和消防隊
員緊急出動並未發現。大安警分局表示,報案者涉誣告罪將法辦。
台北市消防局表示,下午五時十一分接到警察局勤務中心轉報,大安捷運站有
人受傷。消防局派出救護車和隊員前往,在大安捷運站與警方、捷運公司人員
會合,清查現場後並未發現槍擊案或乘客受傷。
大安警分局偵查隊長林志誠說,已掌握報案者的電話號碼,將傳喚電話所有人
到案說明,如果傳喚不到,將申請拘票逮捕。林志誠指出,謊報刑事案件已涉
嫌觸犯誣告罪。
台北市警局表示,在戲院、車站、百貨公司等人潮很多的地方,如果散布不實
的消息,會造成恐慌,人群互相踩踏,非常危險,這名謊報者除了涉嫌觸犯誣
告罪,警方也可以公共危險罪法辦。
台北捷運公司表示,只要是確切的案件,歡迎民眾透過各種管道立即反映,避
免災害擴大,但捷運公司不能容忍民眾謊報,因為在上下班時間,乘客非常多
,萬一造成恐慌,後果不堪設想,如果謊報造成運輸受到影響,捷運公司依法
也會向謊報者求償。9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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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222.118
1F:推 cgy:誣告罪? 對象是誰? 05/17 19:43
2F:→ gsr:「未指定人犯」誣告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 05/17 19:46
3F:→ cgy:瞭解 感謝 05/17 19:57
4F:推 sohate5566:如果這種消息po在數字板 應該早就被水桶了 05/17 20:04
5F:→ ttnakafzcm:數字版是我PO的 這新聞不會被捅吧 = = 05/17 20:06
6F:→ turtao:沒有互轉就沒事 05/17 20:07
7F:推 map5108:這種無聊人喔...真是浪費社會資源 05/17 20:45
8F:→ snowkyo:公共危險罪 警方真嘴砲 可以坳到公共危險也扯太遠了 05/17 20:53
9F:→ snowkyo:真的是滑坡謬誤... 05/17 20:55
10F:→ edctw:扯太遠加一 05/17 20:58
11F:→ snowkyo:再說 這位報案的是亂報給警方非民眾 何來"散布"之說? 05/17 20:59
12F:→ ahpc82:當然是公共危險,你把警力調來這邊白忙,別的地方會不會危 05/17 21:25
13F:→ ahpc82:險... 多用點腦,加油好嗎? 05/17 21:25
14F:→ edctw:可以這樣講的話 那如果有人因此送命 謊報的要過失殺人罪嗎? 05/17 21:47
15F:→ edctw:就事論事,幹嘛無限上綱? 05/17 21:48
16F:推 nhair:構不構成公共危險不是你說的算,自己去找刑法條文來看吧 05/17 22:02
17F:→ nhair:公共危險罪只是一種泛稱,那個罪章裡面有數十個不同條文 05/17 22:04
18F:推 snowkyo:唷唷 也不是樓上說的算 為了你的話我還特地去看一下 05/17 23:52
19F:→ snowkyo:公共危險罪的範圍有哪些 05/17 23:53
20F:→ snowkyo:什麼叫不是我說的算?依法來說也不算數? 05/17 23:54
21F:→ snowkyo:把警力調來這邊白忙讓別的地方危險 這也算扯很遠好嗎? 05/17 23:55
22F:→ snowkyo:這就像某個笑話一樣:因為偷懶 所以公司業績不好 05/17 23:56
23F:→ snowkyo:因為公司業績不好 你就會被開除 因為被開除你就會搶劫 05/17 23:57
24F:→ snowkyo:如果搶劫遭反抗 你就會殺人 所以你上班偷懶你就是殺人犯 05/17 23:57
25F:→ snowkyo:請問 這樣推論正確嗎? 05/17 23:57
26F:→ snowkyo:法律絕對不能用推的 必須有確實根據會導致該情形才成立 05/17 23:58
27F:→ snowkyo:謊報會導致公共危險 很明顯已經有警察自己推演事情經過了 05/17 23:59
28F:→ snowkyo:簡單說 公共危險罪只管的到直接導致的危險 間接的不能管 05/18 00:03
29F:→ sohate5566:不,是以非新聞方式在那邊po 會被當成造謠 05/18 01:28
30F:推 kosaken:頂多就《社維法》63條...還是有些牽強的 05/18 01:58
31F:推 mstar:說會構成公共危險罪的,麻煩去翻翻刑法 分則第11章好嗎? 05/18 11:32
32F:→ mstar:不要跟這篇中信口開河的警察一樣「想當然爾」,騙不懂的人 05/18 11:33
33F:→ mstar:這種行為該當的就是二樓推文的「未指定人犯誣告罪」 05/18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