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aku78 (快!!快用力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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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mp3購買後可能退換貨的問題~
時間Mon Jul 31 15:17:46 2006
依據消保法 消保法施行細則 以及民法 購買有問題可以這樣:
消保法19條:
第 十九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
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
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法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其實可以保障大家的 莫過於民法359條及365條~
民法359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根據之前兩位板友的情形 只要是你買的東西有問題 有瑕疵 半年內可以退換
或依據買買情形跟店家談 所以不管店家態度為何 你都是有保障的(除非你故
意亂鬧) 因為消費爭議多 物品有瑕疵或是機子有問題 有時是主觀看法
且所謂郵購 訪問購買期限7日 也可適用於店家購買情形 簡單說 網路上看
到這個機子 下標 也買了 但是去現場拿機子 這算是網路購物還是店家購
買...? 所以如果有類似以上爭議 先跟店家協商 必要時 可求助於各縣
市調解委員會 消基會 或各縣市消保官 各縣市消保官隸屬於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消保會:
http://www.cpc.gov.tw/new.asp
消基會:
http://www.consumers.org.tw/index.aspx
電話可在網站內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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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眷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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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2.157.196.9
※ 編輯: asaku78 來自: 222.157.196.9 (07/31 15:22)
※ 編輯: asaku78 來自: 222.157.196.9 (07/31 15:24)
1F:→ asaku78:baby小姐 妳的問題還要不要解決還是原狀就好...? 07/31 15:24
2F:推 lovedawn:很謝謝你哦!這麼熱心的去找資料,那我打算星期二拿去換 07/31 18:01
3F:推 baby1028:恩...謝謝你拉...我最後發現小白點沒了...就算拉...謝謝 07/31 23:06
4F:→ baby1028:那.請問一下如果只是單純後悔...東西都好好的...能退貨嗎 07/31 23:15
5F:推 asaku78:只是單純後悔不行~ = = 賣家也是人~XD 08/01 05:46
6F:→ asaku78:不過適用於7日規定就可以~ 08/01 05:48
7F:→ baby1028:是說只要七天....即使後悔..沒買到自己需求的東西仍可退? 08/01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