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u1982 (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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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憲兵幹部階級職務與警察的類比對應
時間Tue Nov 14 14:29:01 2023
※ 引述《PTTHappy (no)》之銘言:
: 既然憲兵(隊)與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派出所)都是司法警察組織。
: 憲兵裡的二兵、一兵、上兵
: 下士、中士、上士
: 少尉、中尉、上尉
: 以及班長、排長、連長等等職務(這是泛稱,在憲兵隊可能稱呼其他職務名稱)。
: (少校或營長等等先不去論,只討論基層)
: 如果對應到警方,大概可以類比到各為幾線幾星與哪些個警職?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後備軍人依法取得公務人員各官等任用資格者,其軍職官等官階,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
對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第十四職等職務。
二、少將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第十二職等職務。
三、上校具有簡任任用資格者,相當簡任第十職等職務。
四、中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職務。
五、少校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七職等職務。
六、上尉具有薦任任用資格者,相當薦任第六職等職務。
七、中尉、一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五職等職務。
八、少尉、二等士官長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四職等職務。
九、三等士官長、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三職等職務。
十、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二職等職務。
十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資格者,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職務。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2 條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
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
之規定。
特階警監相當簡任第十四職等
一階警監相當簡任第十三職等
二階警監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
三階警監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
四階警監相當簡任第十職等
一階警正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二階警正相當薦任第八職等
三階警正相當薦任第七職等
四階警正相當薦任第六職等
一階警佐相當委任第五職等
二階警佐相當委任第四職等
三階警佐相當委任第三職等
四階警佐相當委任第二職等
憲兵的士兵連一線一星的四階警佐都不如
實務上現行警察已經是從一線三星的二階警佐起跳
對應到憲兵的話是少尉排長或二等士官長的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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