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bu1982 (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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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宪兵干部阶级职务与警察的类比对应
时间Tue Nov 14 14:29:01 2023
※ 引述《PTTHappy (no)》之铭言:
: 既然宪兵(队)与警察局(及所属分局、派出所)都是司法警察组织。
: 宪兵里的二兵、一兵、上兵
: 下士、中士、上士
: 少尉、中尉、上尉
: 以及班长、排长、连长等等职务(这是泛称,在宪兵队可能称呼其他职务名称)。
: (少校或营长等等先不去论,只讨论基层)
: 如果对应到警方,大概可以类比到各为几线几星与哪些个警职?
後备军人转任公职考试比叙条例施行细则
第 10 条
後备军人依法取得公务人员各官等任用资格者,其军职官等官阶,与公务人员官等职等之
对照,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将具有简任任用资格者,相当简任第十三职等、第十四职等职务。
二、少将具有简任任用资格者,相当简任第十一职等、第十二职等职务。
三、上校具有简任任用资格者,相当简任第十职等职务。
四、中校具有荐任任用资格者,相当荐任第八职等、第九职等职务。
五、少校具有荐任任用资格者,相当荐任第七职等职务。
六、上尉具有荐任任用资格者,相当荐任第六职等职务。
七、中尉、一等士官长具有委任任用资格者,相当委任第五职等职务。
八、少尉、二等士官长具有委任任用资格者,相当委任第四职等职务。
九、三等士官长、上士具有委任任用资格者,相当委任第三职等职务。
十、中士具有委任任用资格者,相当委任第二职等职务。
十一、下士具有委任任用资格者,相当委任第一职等职务。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
第 22 条
警察人员与一般行政人员及技术人员相互转任时,除依本条例规定者外,适用公务人员任
用法、公务人员俸给法之规定;其相当官等、官阶(职等)及俸级之对照换叙,依附表二
之规定。
特阶警监相当简任第十四职等
一阶警监相当简任第十三职等
二阶警监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
三阶警监相当简任第十一职等
四阶警监相当简任第十职等
一阶警正相当荐任第九职等
二阶警正相当荐任第八职等
三阶警正相当荐任第七职等
四阶警正相当荐任第六职等
一阶警佐相当委任第五职等
二阶警佐相当委任第四职等
三阶警佐相当委任第三职等
四阶警佐相当委任第二职等
宪兵的士兵连一线一星的四阶警佐都不如
实务上现行警察已经是从一线三星的二阶警佐起跳
对应到宪兵的话是少尉排长或二等士官长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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