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MIT
標題[閒聊] 有關製作海報的著作權歸屬
時間Sat May 5 14:38:00 2012
前幾天晚上在辦公室接到同學電話,詢問有關著作權方面的問題,一是訝異學生會有這
問題,二是訝異為什麼會找我?他說是透過奇摩知識家~~你也太強了~~這樣也找得到~~
OK,他因為利用課餘時間打工,接了別的學校的海報設計的工作,詢問有關著作權歸屬
的問題,到底歸他的還是歸學校?
我想各位同學如果有真有法律糾紛,建議向父母、學校請求協助,像各鄉鎮市區公所、
法律扶助基金會都可以協助各位。
以此例而言,學生到外校承包了一個海報設計的工作,由於這是一種平行委託,因此著
作權歸屬可以參酌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
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依前例,受聘人就是學生,出資人就是外校;一般若未另立合約約定身份歸屬,學生是
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外校只能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著作,例如
為招生所做的海報,放在招生自然合理,若自製其它文宣品放置那一張海報,我的看法
也是屬於合理利用。
上面例子是學生到校外接案
如果是學生在自己學校接案,情況並無不同,也是一樣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所以,如果同學要將以前為中心製作的海報放在自己的推甄資料裡,是完全沒問題的
,因為你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中心只能在合理範圍內做使用)
因為學校與學生並非「上下從屬的僱傭關係」,若是同學在業界工作之後,員工替公司
所設計的海報,就不能主張第十二條,而是適用第十一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
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依前例,若未另定合約的情況下,員工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但是在此著作財產權
就屬於雇主。
我非法學出身,以上只是我自己的看法,若有不同意見歡迎加以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