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MIT
标题[闲聊] 有关制作海报的着作权归属
时间Sat May 5 14:38:00 2012
前几天晚上在办公室接到同学电话,询问有关着作权方面的问题,一是讶异学生会有这
问题,二是讶异为什麽会找我?他说是透过奇摩知识家~~你也太强了~~这样也找得到~~
OK,他因为利用课余时间打工,接了别的学校的海报设计的工作,询问有关着作权归属
的问题,到底归他的还是归学校?
我想各位同学如果有真有法律纠纷,建议向父母、学校请求协助,像各乡镇市区公所、
法律扶助基金会都可以协助各位。
以此例而言,学生到外校承包了一个海报设计的工作,由於这是一种平行委托,因此着
作权归属可以参酌着作权法第十二条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前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出资
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归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
未约定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依前项规定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
依前例,受聘人就是学生,出资人就是外校;一般若未另立合约约定身份归属,学生是
着作人,拥有着作人格权并享有着作财产权,而外校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着作,例如
为招生所做的海报,放在招生自然合理,若自制其它文宣品放置那一张海报,我的看法
也是属於合理利用。
上面例子是学生到校外接案
如果是学生在自己学校接案,情况并无不同,也是一样适用着作权法第十二条。
(所以,如果同学要将以前为中心制作的海报放在自己的推甄资料里,是完全没问题的
,因为你拥有着作人格权与财产权,中心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做使用)
因为学校与学生并非「上下从属的雇佣关系」,若是同学在业界工作之後,员工替公司
所设计的海报,就不能主张第十二条,而是适用第十一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
,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
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依前例,若未另定合约的情况下,员工是着作人拥有着作人格权,但是在此着作财产权
就属於雇主。
我非法学出身,以上只是我自己的看法,若有不同意见欢迎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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