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sp (dig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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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閒聊] 學生為學校設計海報之著作權歸屬
時間Mon Jun 29 00:06:39 2009
著作權歸屬
一、因僱傭關係完成之職務著作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
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規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第2項〉。受雇人之範圍
包括公務員〈第3項〉。
二、因出資關係所完成之著作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第11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
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關係主要適用委任與承攬
關係。而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規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
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2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第3項〉。
出自
林洲富,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7年8月,初版
一刷。
: 舉例來說
: 1.你找相館拍攝你的照片,原則上這就是一種平行委託關係;著作權是屬於你。
解:因你為出資受聘照相館之人員拍照,若無契約約定之下該照相館為著作人,亦
傭有著作財產權。
: 2.我在學校從事行政工作,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圖稿、文件及一切產出之物,著作
: 權都屬學校無異。
解: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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