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sp (digital)
看板MIT
标题Re: [闲聊] 学生为学校设计海报之着作权归属
时间Mon Jun 29 00:06:39 2009
着作权归属
一、因雇佣关系完成之职务着作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
者,从其约定(着作权法第11条第1项)。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
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规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第2项〉。受雇人之范围
包括公务员〈第3项〉。
二、因出资关系所完成之着作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第11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
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着作权法第12条第1项〉。出资关系主要适用委任与承揽
关系。而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规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
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第2项〉。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第3项〉。
出自
林洲富,智慧财产权法─案例式,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7年8月,初版
一刷。
: 举例来说
: 1.你找相馆拍摄你的照片,原则上这就是一种平行委托关系;着作权是属於你。
解:因你为出资受聘照相馆之人员拍照,若无契约约定之下该照相馆为着作人,亦
佣有着作财产权。
: 2.我在学校从事行政工作,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图稿、文件及一切产出之物,着作
: 权都属学校无异。
解: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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