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sepeter (烏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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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足球規則
時間Sat Dec 30 00:38:04 2006
一、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十五日。
二、比賽地點:元智操場
三、報名人數:一隊
18人,現場選手登錄名單選其中12人參加上場,未登錄者
不予上場,違者棄權。
四、獎 勵:取4名 冠、亞、季、殿頒發獎盃
五、比賽用球: Lotto 5號球
六、比賽規則 : 5人制足球規則,並請參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規則
七、比賽規定:比賽分為上下半場,時間各為2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A.裁判的判決
1.裁判對於比賽事實的判決即為最後決定。
2.只有當裁判發覺判決錯誤或決定採納助理裁判的意見,假如還未
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可以更改判決。
B.替換球員
1.每一隊最多可替換5名球員。
2.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
3.替補球員未在比賽開始提出名單,不得替補上場比賽。
4.替換球員程序
(1)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邊審。
(2)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
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刪除此項>(3)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4)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
決及管轄。
C.場上球員必須穿著同款式顏色且有背號之球衣,或是同樣顏色上衣, 若無
背號,需以有色膠帶貼上背號,守門員的衣服顏色需不同。不得有球衣、
背號共用的情形。
D.比賽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場之隊伍視同棄權。請在賽前20分鐘領取球員
登錄名單,並在賽前10分鐘繳回,登錄時將學生證繳至紀錄台。
八、申訴:
〈一〉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適時(三十分鐘內)
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賽務組提出。
〈二〉申訴以大會裁判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九、賽制 : 預賽採分組循環制;決賽採單淘汰制。
※賽程及規則補充:
一、在比賽開打前十分鐘就要到比賽場地,如逾出賽時間五分鐘以上,以棄權論;
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請各球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二、球隊登錄:
〈一〉請各球隊在抵達比賽場地後,把選手證收齊,最晚在比賽前40分鐘以前向登
錄台做報到登錄的動作。
〈二〉每場比賽前十分鐘會再由裁判確認登錄名單、背號以及輪轉順序,所以請各
隊事先填寫先發輪轉表。
〈三〉比賽換人時,僅能更換在報到登錄表上的十二人。如果發現未登錄之球員上
場比賽,則該隊以棄權論。
〈四〉裁判得以在賽前視現場情況做適度的規則改變。
〈五〉如有不尊重裁判的行為,該隊取消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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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160.97
1F:推 lchin825:換人?! 12/30 10:55
2F:推 hollow84:在換人第四項麻煩在研討一下,因為五人制跟十一人制的規 12/30 22:03
3F:→ hollow84:則不太一樣,辛苦了,謝謝!!! 12/30 22:04
※ 編輯: minsepeter 來自: 220.138.36.213 (01/04 02:30)
※ 編輯: minsepeter 來自: 220.138.36.213 (01/04 02:32)
※ 編輯: minsepeter 來自: 220.138.36.213 (01/04 02:37)
※ 編輯: minsepeter 來自: 220.138.38.120 (01/12 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