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cyse (b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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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課業] 獎懲 請假 操行怎麼加扣分?
時間Sat Mar 7 16:26:56 2009
吃光光...
後來去網站找了一下....
http://www1.mcu.edu.tw/Apps/SB/SB_Site.aspx?PageID=60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評定要點,依據教育部台(八六)訓㈡字第八六○八八四八五號函訂
定。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核評定,依本辦法辦理。
二、學生操行評定包括品德、言行、儀態、整潔、勤惰、獎懲等項目,其成績評定,每學
期每人以八十六分為其基礎分,再按其平日言行表現及所受獎懲與學習勤惰情形而增減。
增減後大學部六十分以上為及格,研究所七十分以上為及格,上限為九十八分,大學部未
滿六十分為不及格,研究所未滿七十分為不及格。
三、學生操行成績之等第,按總分之多寡,分為優、甲、乙、丙、丁五等。
㈠優等:九十分以上。
㈡甲等:八十分未滿九十分。
㈢乙等:七十分未滿八十分。
㈣丙等:六十分未滿七十分。
㈤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學生操行成績加減分規定如左:
㈠勤惰考查加減分。
⒈一學期出席全勤且該學期未受懲罰處分者,加操行成績六分。一學期出席
全勤,但該學期中曾受懲罰處分者,加操行成績三分。
⒉事假:每小時減○.○五分。
⒊病假:每小時減○.○三分。
⒋曠課:每小時減○.五分。
⒌週會無故缺席,除以曠課扣減其操行成績外,並依學生獎懲辦法第八條第
六項規定懲處。
⒍婚假:視同事假處理,考試期間不得請婚假。
⒎喪假:以十四天為限,不扣分,不計缺席。
⒏公假、實習假:未超過規定時限者,不計缺席。
⒐開會假、練習假、籌備假:未超過規定時限者,免予減分。
10.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假:視同公假,不予扣分,不計缺席,但不列為
全勤。
11.特殊事故假:不計缺席與扣操行分數,無全勤紀錄。
㈡學生操行成績經加減分後,以四捨五入進位後整數計算。
㈢獎懲加減分:
⒈獎勵:
⑴大功:加七.五分。
⑵小功:加二.五分。
⑶嘉獎:加一分。
⒉懲罰:
⑴定期察看:自公布時起以六十分計算。
⑵大過:減七.五分。
⑶小過:減二.五分。
⑷申誡:減一分。
五、學生每學期所受之獎勵或懲罰,其加減之操行成績,均應併入當學期計算。
六、學生於寒假(含寒修)或暑假(含暑修)期間所受之獎勵或懲罰,其加減之操行成績,均
併入下一學期之操行成績計算。
七、學生受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表彰﹂獎勵者,其操行成績由學務處專案簽
請加分。
八、學生操行成績如列為丁等,應勒令退學。
九、定期察看之學生自公布之時起,其操行成績基本分數定為六十分,至期滿後操行成績
基本分再恢復八十六分計算,如定期察看期間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
十、返校重修生操行成績之考核及評定,依在校學生有關規定辦理,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仍應受勒令退學之處分。
十一、學生除受定期察看之處分者外,其獎懲之操行加減分數,均以當學期計算為原則,
下學期操行成績仍以八十六分為基數。
十二、學生受懲戒處分後,如能服從師長指導,徹底悔悟,有顯著之表現者,得由有關師
長簽請學務處專案報請 校長核准後,減其扣分,但不得變更原處分等級。
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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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zoe1825:真是詳細~ 03/07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