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蕃茄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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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大逆轉!車站甩體液之狼遭起訴
時間Mon Jun 1 22:33:48 2009
《 婦女 》 大逆轉!車站甩體液之狼遭起訴
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 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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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九十七)年十月一名四十六歲的中年男子於
台北車站月台上手淫後,
用手將體液甩到一名候
車女性的裙子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
後原不起訴,經被害人不服提起再議。檢方重新
調查後,二十六日將該男子改依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起訴,並聲請強制治療。
根據報導,該名男子早在九十五年八月、十月間
以同樣的手法在中壢火車站分別騷擾兩名女性,
當時被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分別
判處拘役五十天、兩個月。台北車站的被害女子
原以為裙子是遭到雨水淋濕,後來發現該液體不
像雨水,懷疑是體液怒而報案。
警方根據監視錄影帶循線逮捕該名男子,但是第
一次檢方認定該名男子並未觸碰被害人、亦未有
明顯暴露生殖器之事證,因此不符合性騷擾防治
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又性騷擾
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要意圖性騷擾、親
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才構成犯罪,因此處分不
起訴。被害人不服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將
全案發回由另名檢察官調查。
發回調查之後,結果出現了戲劇性的變化。
檢方
認為,該男將體液甩至被害人身上之行為違反被
害人意願,構成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可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並認為該
名男子有嚴重的心理問題,建議法院論刑時一併
宣告強制治療。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批評,同一案在同一地檢
署的調查結果竟出現如此巨大的落差。由此可見
檢方的專業教育訓練有問題。執行長認為,檢方
在調查案件的時候
不能只單方面的顧及社會正義
、死板的去詮釋法條片面的意義。應要顧及被害
人感受及弱勢者的安全,同時他也肯定檢方這次
遲來正義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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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 還好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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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ricjen:這一篇可以好好筆戰一下了XD 06/01 23:28
2F:推 tracywu:誰要開頭戰一下!!! 06/02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