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蕃茄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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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民法大翻修頂樓可辦登記
時間Tue Aug 12 16:32:10 2008
民法大翻修 頂樓可辦登記
物權編修訂,頂樓所有人辦產權登記,即可供抵押借款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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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仁/台北報導】 消息來源: 2008/07/25 工商時報
我國民法物權編將有重大變革。法務部修正民法物權編,將
納入民間的習慣法,創設共有動產的管理約定,並建立共有不動
產的登記制度,增設「區分所有」的所有權型態,將原有的債權
效力轉化而具有物權效力。
以公寓大廈的頂樓來說,未來區分所有人只要辦理產權登記
,頂樓即可供為抵押借款等用途,發生擔保物權效力,對民間社
會與金融機構間等關係影響重大。
民法物權編3階段修法工程,依序是 1、擔保物權。已完成修
法立法工作,在去年9月28日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限額抵
押權的法制建立。2、通則章及所有權章。3、用益物權及占有等部
分,法務部將在今年底完成修正送交行政院審查。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的通則章及所有權章修正草案,即將送交
立法院下會期完成立法程序。
此次修正的主軸在於「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
,緩和物權法定主義將民間習慣法納入其中、確定不動產登記的公
信力、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的透明化、共有
物分割方法的多樣化及明確化等。
以納入習慣法為例,銀行間在民眾辦理擔保物權抵押借款時,
早已習慣將擔保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但民法物權編始終未將最
高限額抵權的名稱及內容納入其中,有違物權法定主義,直到去年
才修法通過,這項金融機構沿用40多年的習慣才納入規範。
此外修法還增訂「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原則性規範,讓所有權
制度趨於完整性。
所謂「區分所有」,就是將現代社會普遍的公寓大廈中所有權
單獨所有(專有)與共有等這兩種所有權形態外,增加第3種即區分
所有的型態。
例如在1棟10層大廈,甲住3樓,那麼3樓的所有權是甲所專有,
而甲持有公共設施如樓梯、走道、頂樓、大廈前院花園等為大廈全
體住戶共有。
但,目前民間習慣上對於共有部分,在頂樓的使用,可能在住
戶向建商購買時,即以契約來「約定」,登記頂樓為10樓住戶使用
,而大廈前院花園則為1樓住戶所有。
這種「約定」俗成的契約,法律上只有債權效力,並沒有物權
效力。
萬一甲搬離該大廈後,新住戶乙進駐,主張對大廈共有部分有
權使用,乙可能因此與10樓或1樓起衝突,甚至引發訴訟官司。
此次新增「區分所有」的規定後,10樓與1樓住戶以較多代價購
買的頂樓或前院花園的權利,不僅是只有契約關係,也將擁有物權效
力,從而建立完整的所有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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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對於今年書記官考題有什麼感想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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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racywu:今年書記官考的很機車... 08/12 18:20
2F:推 lawservice:是啊~還是朝法官助理邁進好了,不然明年喝西北風了~ 08/12 18:29
3F:推 edison1003:今年最高限額抵押權考好多 08/12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