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蕃茄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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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民法大翻修顶楼可办登记
时间Tue Aug 12 16:32:10 2008
民法大翻修 顶楼可办登记
物权编修订,顶楼所有人办产权登记,即可供抵押借款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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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仁/台北报导】 消息来源: 2008/07/25 工商时报
我国民法物权编将有重大变革。法务部修正民法物权编,将
纳入民间的习惯法,创设共有动产的管理约定,并建立共有不动
产的登记制度,增设「区分所有」的所有权型态,将原有的债权
效力转化而具有物权效力。
以公寓大厦的顶楼来说,未来区分所有人只要办理产权登记
,顶楼即可供为抵押借款等用途,发生担保物权效力,对民间社
会与金融机构间等关系影响重大。
民法物权编3阶段修法工程,依序是 1、担保物权。已完成修
法立法工作,在去年9月28日施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最高限额抵
押权的法制建立。2、通则章及所有权章。3、用益物权及占有等部
分,法务部将在今年底完成修正送交行政院审查。
行政院院会昨天通过的通则章及所有权章修正草案,即将送交
立法院下会期完成立法程序。
此次修正的主轴在於「物尽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
,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将民间习惯法纳入其中、确定不动产登记的公
信力、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促进共有物管理关系的透明化、共有
物分割方法的多样化及明确化等。
以纳入习惯法为例,银行间在民众办理担保物权抵押借款时,
早已习惯将担保品设定最高限额抵押权,但民法物权编始终未将最
高限额抵权的名称及内容纳入其中,有违物权法定主义,直到去年
才修法通过,这项金融机构沿用40多年的习惯才纳入规范。
此外修法还增订「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原则性规范,让所有权
制度趋於完整性。
所谓「区分所有」,就是将现代社会普遍的公寓大厦中所有权
单独所有(专有)与共有等这两种所有权形态外,增加第3种即区分
所有的型态。
例如在1栋10层大厦,甲住3楼,那麽3楼的所有权是甲所专有,
而甲持有公共设施如楼梯、走道、顶楼、大厦前院花园等为大厦全
体住户共有。
但,目前民间习惯上对於共有部分,在顶楼的使用,可能在住
户向建商购买时,即以契约来「约定」,登记顶楼为10楼住户使用
,而大厦前院花园则为1楼住户所有。
这种「约定」俗成的契约,法律上只有债权效力,并没有物权
效力。
万一甲搬离该大厦後,新住户乙进驻,主张对大厦共有部分有
权使用,乙可能因此与10楼或1楼起冲突,甚至引发诉讼官司。
此次新增「区分所有」的规定後,10楼与1楼住户以较多代价购
买的顶楼或前院花园的权利,不仅是只有契约关系,也将拥有物权效
力,从而建立完整的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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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edison1003:今年最高限额抵押权考好多 08/12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