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769292 (灰狼)
看板MCU-LAW
標題[考古題]96學年度海商法期中考
時間Thu May 1 00:45:56 2008
出題教授:高啟中
壹、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額度之計算採何種立法主義?其缺失為何?
貳、設A、B、C、D、E五人共有甲輪從事海上貨物運送,每人應有部份均為五分之ㄧ,其
中A、B、D、E四人決議變更甲輪原營運航線,改行駛新航線以賺取高額運費,而C擔心新
航線之海上風險較高,易生事故,乃於表決時名是反對之意思。嗣後甲輪行駛新航線發生
事故,船舶所有人總計應負五千萬之損害賠償責任,此時C得主張何種權利?若C先前就其
於甲輪之應有部份,曾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C是否能得行使此種權利?
參、A所有之X輪自基隆港駛往高雄港途中,遭遇暴風雨,經B實施救助,A因此一事故,應
給付B一千萬之救助報酬,並對C負擔一千萬之共同海損分擔額。X輪抵達高雄港,因船長
駕駛不當致撞毀碼頭,經高雄港務局花費七百萬修繕。又X輪之船長E、船員F亦向A請求支
付本次航行之薪資,各五百萬及三百萬。X輪於高雄港停泊後,船舶價值連同運費共計三
千萬元,另有某保險公司應給付A保險金1000萬元。除此之外,A無其他財產。試問,因我
國海商法,B、C、高雄港務局、D、E、F等債權清償順位與可能受償額度為何?〈假設船
價與運費合計為低於海商法第21條第4巷之最低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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