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769292 (灰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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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銘傳大學96學年度第二學期刑事訴訟法期中考
時間Thu Apr 17 00:18:17 2008
出題者:鄭淑屏教授
壹、解釋名詞:
1.調查證據請求權
2.刑事救濟權
3.檢閱抄錄權
4.選任辯護人
貳、實例題
某甲為40歲男子,業大貨車司機。民國95年〈以下同〉3.8.某甲出車送貨,
行經台北縣三重段高速公路時,某甲因超車不當及超速行駛,大貨車撞上同方向在前
行駛之白色轎車〈以下簡稱A車〉,A車並在追撞在其前方行駛之藍色車休旅車〈以下
簡稱B車〉,造成連環車禍,因而致A車之駕駛某A受有肋骨骨折之傷,B車之駕駛某B
頭部輕微腦震盪,但A車之乘客某C卻因車輛遭撞高速滑行時嚴重摩擦左手臂致須截肢
以保生命,某C最後並因此失去其左手臂。某A、某B和某C並均在95.3.9警方至醫院為
其等製作筆錄時表明要對某甲提出告訴。警方調查該案完畢後,並移送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繼續偵辦。問:
1〉何謂「公訴不可分」與「自訴不可分」?
2〉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本案時並未傳訊某B,僅傳訊某A和某C,且於95.4.10對某甲
因涉業務過失傷害等罪提起公訴,為起訴書上犯罪事實蘭謹宰名因某甲業務過失致某A
與某C受傷之事實,對某B受害之事時並未提及,則板橋地方法院審判本案時可否對某B
受傷事實部分進行審理?
3〉承前〈2〉題意,因檢察官起訴書尚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實,故某B另行委任律師於95.
4.25向板橋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用等損害新台幣6
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
4〉承前〈2〉之題意,因檢察官起訴書尚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實,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該
案亦未就該部分進行審理,俟因某甲與某A、某C故板橋地方法院於95.8.18為第一審判決
,對某甲因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並得易科罰金。問本案判決有否
違法?
5〉承前〈4〉之題意,因檢察官起訴書上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實,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該案
亦未就該部分進行判決。某甲與檢方於收受判決書後均未上訴,該案於95.9.5確定。某B
因板橋地方法院未就該部分進行審理及判決,故於95.9.6.告訴期間屆滿前委任律師向板
橋地方法院自訴某甲對某B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本件自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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