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769292 (灰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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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铭传大学96学年度第二学期刑事诉讼法期中考
时间Thu Apr 17 00:18:17 2008
出题者:郑淑屏教授
壹、解释名词:
1.调查证据请求权
2.刑事救济权
3.检阅抄录权
4.选任辩护人
贰、实例题
某甲为40岁男子,业大货车司机。民国95年〈以下同〉3.8.某甲出车送货,
行经台北县三重段高速公路时,某甲因超车不当及超速行驶,大货车撞上同方向在前
行驶之白色轿车〈以下简称A车〉,A车并在追撞在其前方行驶之蓝色车休旅车〈以下
简称B车〉,造成连环车祸,因而致A车之驾驶某A受有肋骨骨折之伤,B车之驾驶某B
头部轻微脑震荡,但A车之乘客某C却因车辆遭撞高速滑行时严重摩擦左手臂致须截肢
以保生命,某C最後并因此失去其左手臂。某A、某B和某C并均在95.3.9警方至医院为
其等制作笔录时表明要对某甲提出告诉。警方调查该案完毕後,并移送台湾板桥地方
法院检察署继续侦办。问:
1〉何谓「公诉不可分」与「自诉不可分」?
2〉板桥地检署检察官侦办本案时并未传讯某B,仅传讯某A和某C,且於95.4.10对某甲
因涉业务过失伤害等罪提起公诉,为起诉书上犯罪事实兰谨宰名因某甲业务过失致某A
与某C受伤之事实,对某B受害之事时并未提及,则板桥地方法院审判本案时可否对某B
受伤事实部分进行审理?
3〉承前〈2〉题意,因检察官起诉书尚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实,故某B另行委任律师於95.
4.25向板桥地方法院提起自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求偿医疗费用等损害新台币6
万元,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4〉承前〈2〉之题意,因检察官起诉书尚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实,经板桥地方法院审理该
案亦未就该部分进行审理,俟因某甲与某A、某C故板桥地方法院於95.8.18为第一审判决
,对某甲因业务过失伤害致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得易科罚金。问本案判决有否
违法?
5〉承前〈4〉之题意,因检察官起诉书上未提及某B受害之事实,板桥地方法院审理该案
亦未就该部分进行判决。某甲与检方於收受判决书後均未上诉,该案於95.9.5确定。某B
因板桥地方法院未就该部分进行审理及判决,故於95.9.6.告诉期间届满前委任律师向板
桥地方法院自诉某甲对某B涉业务过失伤害罪嫌,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件自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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