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銘傳阿斗)
看板MCU-LAW
標題[心得] 交通警察的舉證責任!!!
時間Tue Jun 19 16:04:15 2007
前面曾PO過施俊堯老師的裁定內容,也有附上新聞報導
【96年度交抗字第296號】,關於交通警察開單要負舉證責任的裁定
大家自己先找來看看!!!
========我是分隔線========
今天我無聊又看了一下老師有什麼新裁定,發現~~~~
【96年度交抗字343號】5月18日的裁定
~~以下節錄一小段
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
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公權力,
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
為,如無形式上顯然之瑕疵可指,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
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
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此與民事訴訟法第355
條第2項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推定
其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則,立法者乃賦予行政
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使執
行勤務員警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
目的。反之,
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
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準此,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
據所列有關之規定與屬於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質不
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本件舉發員警為執行交通、治
安勤務之公務員,其觀察程度自較一般人更為專注,應無誤
認之可能,且抗告人又未能就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
證據以供調查,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員警有捏造事實違
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
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抗告人所辯尚難
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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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概是因上次被批評後所為自己辯駁的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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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Hate 心情 ◎ 幹拎娘 謝謝你 9527
爆!cestneko/Sy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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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Hate 心情 ◎上吧!高捷男!不成功便水桶!
爆!moboo/lovegy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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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ricjen 來自: 140.131.72.76 (06/19 16:04)
※ 編輯: ericjen 來自: 140.131.72.76 (06/19 16:05)
1F:推 edison1003:請問要怎找老師做的判決或裁定? 06/19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