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铭传阿斗)
看板MCU-LAW
标题[心得] 交通警察的举证责任!!!
时间Tue Jun 19 16:04:15 2007
前面曾PO过施俊尧老师的裁定内容,也有附上新闻报导
【96年度交抗字第296号】,关於交通警察开单要负举证责任的裁定
大家自己先找来看看!!!
========我是分隔线========
今天我无聊又看了一下老师有什麽新裁定,发现~~~~
【96年度交抗字343号】5月18日的裁定
~~以下节录一小段
交通警察掣单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列之违规
事实,本质上为行政处分,系公务员基於职务上之公权力,
依法就特定之具体事件所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单方面行政行
为,如无形式上显然之瑕疵可指,基於公务员为公法上行为
具有公信力之原则,该行政行为当可被推定为真正,其据以
依法处分之事实认定亦为正确无误,此与民事诉讼法第355
条第2项规定:「文书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认作公文书,推定
其为真正」之情形相同,本此公信原则,立法者乃赋予行政
机关制定违反道路交通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使执
行勤务员警得当机处分,以达其维护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
目的。反之,
若谓公务员一切行政行为均需预留证据以证其
实,则国家行政势必窒碍难行,准此,刑事诉讼法就犯罪证
据所列有关之规定与属於行政秩序罚之交通违规裁罚本质不
合之部分,自不在准用之列。本件举发员警为执行交通、治
安勤务之公务员,其观察程度自较一般人更为专注,应无误
认之可能,且抗告人又未能就执勤员警之举发有误提出相关
证据以供调查,亦查无任何证据足资证明员警有捏造事实违
法取缔之情事,则执勤员警本其维护交通秩序、安全职责所
为之举发,自应受到合法、正确之推定,是抗告人所辩尚难
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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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因上次被批评後所为自己辩驳的裁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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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Hate 心情 ◎上吧!高捷男!不成功便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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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31.72.76
※ 编辑: ericjen 来自: 140.131.72.76 (06/19 16:04)
※ 编辑: ericjen 来自: 140.131.72.76 (06/19 16:05)
1F:推 edison1003:请问要怎找老师做的判决或裁定? 06/19 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