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銘傳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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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考題] 96台北地院法官助理考題(二)
時間Sat Mar 31 23:58:17 2007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作者: adila (我是艾迪)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考題] 96台北地院法官助理考題(二)
時間: Sat Mar 31 22:58:43 2007
☆科目 刑法 刑訴
☆題目
一、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日確定,且於94年12月5日執行完畢,
(1)甲竟於95年8月1日再犯侵占遺失物罪,則甲是否構成累犯?
(2)甲竟於95年8月1日再犯過失傷害罪,則甲是否構成累犯?
(3)甲竟於95年8月1日再犯竊盜罪,如擬判拘役30日,可易科
罰金時,則甲是否構成累犯?
二、甲於96年2月1日犯A、B二罪,且二罪間有想像競合犯關係,
若A罪之法定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B罪之法定行為5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則A、B二罪從
一重處斷時,應從何罪論處?
三、甲於82年12月7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83年6月9日由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始偵查,於83年11月11日提起
公訴,而於84年2月18日繫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後於84年9
月22日被法院通緝迄今,
(1)依修正前行法規定,如何計算甲之追訴時效期間?
(2)依修正後刑法規定,如何計算甲之追訴時效期間?
四、甲於95年8月5日自行具狀對乙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因嫌偵查
過慢,甲遂於95年9月5日自行具狀對以提起自訴,
(1)甲的自訴並不合法,理由為何,可否補救?
(2)偵查檢察官於法院尚未為任何處置前,於95年9月15日為不起
訴處分,合法否?
甲又嫌法院未開庭,而於95年9月20日具狀撤回自訴(假設偵查
檢察官並未為前開不起訴處分)
(3)則法院要如何處理此自訴案?
(4)偵查檢察官又要如何處理此偵查案?
五、住於台北市大安區之甲、乙一起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對丙提起詐欺取財之告訴,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份,
甲、乙均於96年1月12日收受不起訴處分書,
(1)甲於96年1月22日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再議,合法否?
(2)乙委任律師於96年1月22日具狀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合法否?
另(3)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若法院以聲請人未委任律師為由,逕
行裁定駁回聲請時,聲請人於「此為可命補正之事項,法院
未先命補正律師,即逕行裁定駁回聲請並不合法」為由,而
提起抗告,則聲請人之抗告有理由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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