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銘傳阿斗)
看板MCU-LAW
標題[轉錄] 總統「作弊」,形同「自斃」/羅秉成律師
時間Sat Dec 9 14:51:32 2006
總統「作弊」,形同「自斃」
文/羅秉成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兼常務執行委員)
「罪行只有一種,就是偷竊...。說謊,就是偷走了其他人知道真相的權利。」
--追風箏的小孩
總統在國務機要費的記者會上,儘管對偵查過程感到不公平而大吐苦水,但也很
有風度地稱許這樣的偵查結果未嘗不是「司法的勝利」。這句由一位律師出身,半生
致力於推動司法改革的總統口中說出,竟無一絲驕傲、半點告慰,反而平添幾分悲愴
、些許無奈。也不由得讓人心驚司法若贏了上半場,那下半場這一關過得了嗎?總統
該自問,人民也該自問。
總統的通篇答辯雖然迴避部分尖銳的質疑(如以國務機要費餽贈禮品部分),但
大體上已勾勒出日後在法庭上可能的攻防方向。就貪污罪部分(詐領國務機要費),
似乎以行為人欠缺不法利得的主觀意圖為抗辯主軸;就偽文部分(變造發票等),則
以「義務衡突」的理由主張阻卻違法。淺白的說,被告如果能證明領出的國務機要費
是全部作為「公家」的用途,沒有分毫流入「私人」的口袋,就不算貪污;同時,祇
要能證明所領出的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為履行其推動秘密外交任務所必要(高階義務)
,而不得不以變造他人發票的方法來執行,雖然因此違反了禁止變造文書的法律誡命
(低階義務),但在難以兩全的「義務衝突」下,總統選擇了違反低階義務(偽造文
書)來成就「高階義務」(秘密外交),這樣就算偽造文書的行為已成立,但還不算
犯罪(阻卻違法)。
國務機要費是否因供於公用就不構成詐取財物之貪污犯行?是否能以執行機密外
交,保護國家利益的理由,阻卻偽造文書的違法性?固可能是將來法庭攻防的重點之
一,但在第一審尚未判決之前,不管是判決貪污罪成立就下台,或單祇判決偽造文書
有罪就該下台,這種「司法代位解決政治問題」的論調,恐怕仍然混淆了法律責任與
政治責任的歸責層次。姑不論國務機要費有無流入第一家庭的口袋,甚至就勉強接受
所謂「義務衝突」的解釋於本案有適用餘地,或者乾脆就完全採納上開辯解判決全部
被告無罪,陳水扁總統仍然應立即辭職負責。事件發展迄今,不應或不該祇
在有無貪污或有無犯罪的假設前提打轉,一個不爭的事實擺在眼前:陳總統明知部分
國務機要費依法程序上必須有單據(如發票)始能請領(國務機要費的性質是什麼並
不重要),陳總統也明知請領單據必須名實相符始能提出(不可擅自變造買受人名義)
,但總統仍然放任,甚或指示以「他人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已是明明白白的作假
行為。接下來的問題是,總統可以藉維護國家利益的目的,正當化或合理化其所採取
的違法行為嗎?總統可以說不得不的違法行為,祇要不構成刑事法律責任,就無庸負
辭職下台的責任嗎?在憲法比例原則及分權制衡原則的要求下,做為公權
力最高象徵的總統可以為達「目的」(機密外交)就不擇「手段」(變造文書請領國
務機要費)嗎?可以透過「民間借款」或「挪用科目」的方法遂行秘密外交任務,以
規避審計或國會監督嗎?可怕的不是貪污多少錢的問題,令人憂心的是如果總統敢在
國務機要費上作假、說謊,在其他國政上是否也會如此?再崇高的善意,也掩飾不了
破壞憲政體制的惡行。如此違反法治精神的作為,不管其欲達到的目的多麼神聖,多
麼高貴,都因其所採取的違法手段而變得一文不值。這是憲政責任層次及國民價值選
擇或判斷不可迴避的問題。總統貴為一國領袖,尤其不能帶頭違法、作假。
已故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曾說:「如果政府變成法律的破壞者,法律將會受到蔑視。
因為這會鼓動人們祇遵守他自己的法律」。如果我們接受總統可以冠冕堂皇以偽造文
書的非法方法來執行職務,那麼等於我們也同時揚棄了民主制度賴以維繫的法治國原
則,陳水扁總統個人一時的去留問題值得我們背叛法治精神嗎?
「作弊的文化」一書作者大衛.卡拉漢即指出「作弊案例增加反映出今日人心深沈的
焦慮與不安,甚至投射出走投無路的窘境」,國務機要費案被陳瑞仁檢察官一手「抓
包」,比較明智的選擇就是馬上「打包」回家,才不致於淪落到走投無路的窘境。總
統先生,這不是小學生作弊被抓,而是老師作弊被抓,這樣的作弊老師還教得下去嗎
?一池信任的清水已被這滴國務機要費的污水攪得全盤盡墨,與其繼續弄得灰頭土臉
,莫若立即下台為自己及家人的清白奮戰不已!
(轉載自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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