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铭传阿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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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总统「作弊」,形同「自毙」/罗秉成律师
时间Sat Dec 9 14:51:32 2006
总统「作弊」,形同「自毙」
文/罗秉成律师(民间司改会董事兼常务执行委员)
「罪行只有一种,就是偷窃...。说谎,就是偷走了其他人知道真相的权利。」
--追风筝的小孩
总统在国务机要费的记者会上,尽管对侦查过程感到不公平而大吐苦水,但也很
有风度地称许这样的侦查结果未尝不是「司法的胜利」。这句由一位律师出身,半生
致力於推动司法改革的总统口中说出,竟无一丝骄傲、半点告慰,反而平添几分悲怆
、些许无奈。也不由得让人心惊司法若赢了上半场,那下半场这一关过得了吗?总统
该自问,人民也该自问。
总统的通篇答辩虽然回避部分尖锐的质疑(如以国务机要费馈赠礼品部分),但
大体上已勾勒出日後在法庭上可能的攻防方向。就贪污罪部分(诈领国务机要费),
似乎以行为人欠缺不法利得的主观意图为抗辩主轴;就伪文部分(变造发票等),则
以「义务衡突」的理由主张阻却违法。浅白的说,被告如果能证明领出的国务机要费
是全部作为「公家」的用途,没有分毫流入「私人」的口袋,就不算贪污;同时,只
要能证明所领出的国务机要费是总统为履行其推动秘密外交任务所必要(高阶义务)
,而不得不以变造他人发票的方法来执行,虽然因此违反了禁止变造文书的法律诫命
(低阶义务),但在难以两全的「义务冲突」下,总统选择了违反低阶义务(伪造文
书)来成就「高阶义务」(秘密外交),这样就算伪造文书的行为已成立,但还不算
犯罪(阻却违法)。
国务机要费是否因供於公用就不构成诈取财物之贪污犯行?是否能以执行机密外
交,保护国家利益的理由,阻却伪造文书的违法性?固可能是将来法庭攻防的重点之
一,但在第一审尚未判决之前,不管是判决贪污罪成立就下台,或单只判决伪造文书
有罪就该下台,这种「司法代位解决政治问题」的论调,恐怕仍然混淆了法律责任与
政治责任的归责层次。姑不论国务机要费有无流入第一家庭的口袋,甚至就勉强接受
所谓「义务冲突」的解释於本案有适用余地,或者乾脆就完全采纳上开辩解判决全部
被告无罪,陈水扁总统仍然应立即辞职负责。事件发展迄今,不应或不该只
在有无贪污或有无犯罪的假设前提打转,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眼前:陈总统明知部分
国务机要费依法程序上必须有单据(如发票)始能请领(国务机要费的性质是什麽并
不重要),陈总统也明知请领单据必须名实相符始能提出(不可擅自变造买受人名义)
,但总统仍然放任,甚或指示以「他人发票」请领国务机要费,已是明明白白的作假
行为。接下来的问题是,总统可以藉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正当化或合理化其所采取
的违法行为吗?总统可以说不得不的违法行为,只要不构成刑事法律责任,就无庸负
辞职下台的责任吗?在宪法比例原则及分权制衡原则的要求下,做为公权
力最高象徵的总统可以为达「目的」(机密外交)就不择「手段」(变造文书请领国
务机要费)吗?可以透过「民间借款」或「挪用科目」的方法遂行秘密外交任务,以
规避审计或国会监督吗?可怕的不是贪污多少钱的问题,令人忧心的是如果总统敢在
国务机要费上作假、说谎,在其他国政上是否也会如此?再崇高的善意,也掩饰不了
破坏宪政体制的恶行。如此违反法治精神的作为,不管其欲达到的目的多麽神圣,多
麽高贵,都因其所采取的违法手段而变得一文不值。这是宪政责任层次及国民价值选
择或判断不可回避的问题。总统贵为一国领袖,尤其不能带头违法、作假。
已故美国大法官布兰迪斯曾说:「如果政府变成法律的破坏者,法律将会受到蔑视。
因为这会鼓动人们只遵守他自己的法律」。如果我们接受总统可以冠冕堂皇以伪造文
书的非法方法来执行职务,那麽等於我们也同时扬弃了民主制度赖以维系的法治国原
则,陈水扁总统个人一时的去留问题值得我们背叛法治精神吗?
「作弊的文化」一书作者大卫.卡拉汉即指出「作弊案例增加反映出今日人心深沈的
焦虑与不安,甚至投射出走投无路的窘境」,国务机要费案被陈瑞仁检察官一手「抓
包」,比较明智的选择就是马上「打包」回家,才不致於沦落到走投无路的窘境。总
统先生,这不是小学生作弊被抓,而是老师作弊被抓,这样的作弊老师还教得下去吗
?一池信任的清水已被这滴国务机要费的污水搅得全盘尽墨,与其继续弄得灰头土脸
,莫若立即下台为自己及家人的清白奋战不已!
(转载自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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