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我不是鄉民...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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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從蘇建和案到李泰安案 ---司法改革未竟之路
時間Fri Jul 14 21:50:51 2006
從蘇建和案到李泰安案 ---司法改革未竟之路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涌誠律師 : 2006/7/6
蘇建和案又要開庭了。
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4380天、成為死刑犯3983天後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經台灣高等法院再審改判無罪
、當庭釋放。原以為三人多年的苦難終於可以畫下句點,不
料檢察官還是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還是撤銷無罪判決,案件
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又開始了漫長的等待正義之路。
大多數的台灣人民,就算沒有誤以為案件早已確定,大
概也快忘記蘇案了。事實上,在訴訟進行幾乎停滯的情形下
,更審倏乎又快過了三年。而蘇建和等人從1991年8月15 日
被警方逮捕時起,當時均尚未滿二十歲的他們,就用最寶貴
的青春歲月,親身試煉了台灣司法的殘酷與落後,或許,同
樣也算是見證了台灣司法的進步與成長。
十五年來,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改變甚大,其中最關鍵
的不同,在於證據法則。十五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視為證據
之王,偵查機關往往漠視客觀證據,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
而且,如果被告主張被刑求,還得要自行舉證。可想而知的
,身上沒有傷痕就無法證明被刑求,而這種證據法則,根本
就是刑求滋長的溫床。十五年後,刑事訴訟法已明文規定,
訊問被告要全程錄音錄影,而只要被告主張自白不是出於自
願,檢察官又不能舉證時,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為證據。此
外,「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可以隨時聘請律師、可以請求調
查有利證據」的「台灣米蘭達原則」,更是刑事人權保障的
一大進步。
於是,在十五年後的南迴搞軌案中,我們可以看到李泰
安行使緘默權、拒絕測謊,而不會擔心被檢警刑求;我們也
看到檢警在想把李泰安定罪的時候,總算會想盡辦法蒐集客
觀的科學證據(不會說話的證據),而不是只想逼問出些什
麼而已,這些,在十五年前都是無法想像的。
雖然,刑事訴訟制度保障人權有了明顯的進步,但令人
遺憾地,還是看到了部分的缺失,有些更彰顯了執法人員觀
念,還無法隨著制度的進步而進步。例如,在李泰安第二次
被聲請羈押時,檢方提出秘密證據,院方竟配合檢方要求命
被告與辯護人迴避,完全侵害被告答辯權利(針對聲押理由
答辯)的做法,不無違憲之嫌,也難怪引發高雄律師界四十
多位律師的連署抗議。另外,檢警第一次聲押李泰安被駁回
,第一時間的反應竟然是「不羈押案子辦不下去」,雖然事
後澄清絕無「押人取供」之意,不過最初顯現的心態依然可
議。而李泰安在羈押後被提訊時,依法行使緘默權,據聞有
執法人員脫口怒稱:「台灣怎麼會有這樣的法律保護李泰安
這樣的人!」,如此觀念仍然令人搖頭嘆息!日前也傳出警
方派員向李聚寶「曉以大義」,希望他勸服李泰安「認罪招
供」,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蘇建和案促使、也見證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但是十
五年了,三個人還在訴訟裡纏鬥;而大家在李泰安案中看到
了改革的成果,卻也看到改革未竟之處,羈押制度、辯護權
、乃至執法人員根深蒂固的舊觀念,都還需要大家的努力。
不過,對台灣的司法還是樂觀,相信司法是慢慢在進步當中
,希望,不需要等完這一個十五年,台灣人民享受司法的公
平與正義,就像呼吸空氣一樣的自然。
(本文於2006/7/6自由時報自由廣場經刪減後刊登<漫漫司
法改革路>,本文為完整原文)
刊登處:自由時報A15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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