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我不是乡民...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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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从苏建和案到李泰安案 ---司法改革未竟之路
时间Fri Jul 14 21:50:51 2006
从苏建和案到李泰安案 ---司法改革未竟之路
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高涌诚律师 : 2006/7/6
苏建和案又要开庭了。
2003年1月13日,在失去自由4380天、成为死刑犯3983天後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勳,经台湾高等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当庭释放。原以为三人多年的苦难终於可以画下句点,不
料检察官还是提起上诉,最高法院还是撤销无罪判决,案件
发回高等法院更审,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正义之路。
大多数的台湾人民,就算没有误以为案件早已确定,大
概也快忘记苏案了。事实上,在诉讼进行几乎停滞的情形下
,更审倏乎又快过了三年。而苏建和等人从1991年8月15 日
被警方逮捕时起,当时均尚未满二十岁的他们,就用最宝贵
的青春岁月,亲身试炼了台湾司法的残酷与落後,或许,同
样也算是见证了台湾司法的进步与成长。
十五年来,台湾的刑事诉讼制度改变甚大,其中最关键
的不同,在於证据法则。十五年前,被告的自白被视为证据
之王,侦查机关往往漠视客观证据,只想取得被告的自白;
而且,如果被告主张被刑求,还得要自行举证。可想而知的
,身上没有伤痕就无法证明被刑求,而这种证据法则,根本
就是刑求滋长的温床。十五年後,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
讯问被告要全程录音录影,而只要被告主张自白不是出於自
愿,检察官又不能举证时,被告的自白就不能做为证据。此
外,「被告有权保持缄默、可以随时聘请律师、可以请求调
查有利证据」的「台湾米兰达原则」,更是刑事人权保障的
一大进步。
於是,在十五年後的南回搞轨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泰
安行使缄默权、拒绝测谎,而不会担心被检警刑求;我们也
看到检警在想把李泰安定罪的时候,总算会想尽办法蒐集客
观的科学证据(不会说话的证据),而不是只想逼问出些什
麽而已,这些,在十五年前都是无法想像的。
虽然,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权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令人
遗憾地,还是看到了部分的缺失,有些更彰显了执法人员观
念,还无法随着制度的进步而进步。例如,在李泰安第二次
被声请羁押时,检方提出秘密证据,院方竟配合检方要求命
被告与辩护人回避,完全侵害被告答辩权利(针对声押理由
答辩)的做法,不无违宪之嫌,也难怪引发高雄律师界四十
多位律师的连署抗议。另外,检警第一次声押李泰安被驳回
,第一时间的反应竟然是「不羁押案子办不下去」,虽然事
後澄清绝无「押人取供」之意,不过最初显现的心态依然可
议。而李泰安在羁押後被提讯时,依法行使缄默权,据闻有
执法人员脱口怒称:「台湾怎麽会有这样的法律保护李泰安
这样的人!」,如此观念仍然令人摇头叹息!日前也传出警
方派员向李聚宝「晓以大义」,希望他劝服李泰安「认罪招
供」,更是令人啼笑皆非。
苏建和案促使、也见证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但是十
五年了,三个人还在诉讼里缠斗;而大家在李泰安案中看到
了改革的成果,却也看到改革未竟之处,羁押制度、辩护权
、乃至执法人员根深蒂固的旧观念,都还需要大家的努力。
不过,对台湾的司法还是乐观,相信司法是慢慢在进步当中
,希望,不需要等完这一个十五年,台湾人民享受司法的公
平与正义,就像呼吸空气一样的自然。
(本文於2006/7/6自由时报自由广场经删减後刊登<漫漫司
法改革路>,本文为完整原文)
刊登处:自由时报A15自由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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