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U-LAW 板


LINE

老是只PO考題 看不懂還是看不懂 來個擬答.... *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不一定正確喔~ 公平法不論在立法或適用上 存有相當爭議 所以老師說不管你持何種見解 可以講出道理 就ok : 公平交易法期末考 : 第一題: : 民國86年亞洲金融風暴過後,因經濟不景氣,東亞地區各國水泥消耗量銳減, : 產量過剩之水泥伺機流竄各國賤價求售,對東亞各國水泥業造成影響。 : 國內水泥生產業者甲將其滯銷水泥,以低價銷售至菲律賓, : 引起世界第三大水泥集團(庚)之反制:庚亦擬於台灣南部地區取得通路, : 將菲律賓之低價水泥售至國內,將國內水泥價格下殺至每噸1100元,以爭奪市場。 : 甲遂和國內其他水泥生產業者乙、丙,協議透過合資投資(辛)公司 : 在高雄之水泥儲槽的方式,阻絕國外業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儲槽及 : 所有進口水泥之管道,形成國內水泥生產業者間之整合。 : 其次,甲乙丙透過辛公司給付新台幣二億七千萬元予丁公司, : 使丁公司退出國內水泥生產市場; : 甲乙丙又協調原本從事進口水泥業務之戊公司,改以轉銷國內水泥替代進口水泥。 : 甲乙丙復於民國90年間,與國際水泥集團庚、日本水泥業者(辛)達成君子協議, : 互不銷售水泥至對方之地區,並交換使用在對方之倉儲設備, : 積極阻絕國外水泥進口台灣。其後,甲乙丙便以限量發貨、 : 縮短訂單期限及利用固定末端銷售價格方式,產生一起調漲水泥價格之共識, : 水泥價格因此由90年中每公噸1300元,調漲至93年之每公噸約2220元。 :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本案例改編自公平會94/12/21公處字第094136號處分書,處分書第92至93頁): : 1、國外業者庚,欲以低價銷售的方式搶佔台灣水泥市場,有無違反公平法? 國外業者庚,欲以低價銷售的方式搶佔台灣水泥市場,可能違反公平法§19第三款 公平法19條第三款可知,價格競爭不是唯一因素,要考慮中長期市場結構, 公平法所保護者是長期市場競爭機制,而非一時的價格競爭。 若是保護一時的價格競爭,則不會考量競爭者所使用的方法是否會在日後 造成企業壟斷,讓消費者最後會沒有選擇餘地 身為世界第三大水泥集團,庚恃其雄厚的資本,以低價攻佔市場,與台灣水泥業者 競爭,其目的乃在於利用市場競爭機制,以低價打倒我國水泥業者、壟斷市場,其 行為應為公平法所欲規範對象。 : 2、甲乙丙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公平法? (1)甲聯合國內其他業者乙、丙投資辛公司, 阻絕國外業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儲槽及所有進口水泥之管道, 可能違反第7條第二項水平聯合 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就有競爭關係之各事業,倘有合意共同決定 商品或服務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並 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甲和國內其他水泥生產業者乙、丙,協議透過合資投資(辛)公司在高雄之水泥儲槽 的方式,阻絕國外業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儲槽及所有進口水泥之管道,形成國內水泥生 產業者間之整合,已違反第七條第二項水平聯合 (2)透過辛公司搓湯圓,使丁公司退出國內水泥生產市場,可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 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 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甲乙丙透過辛公司給付新台幣二億七千萬元予丁公司,使丁公司退出國內水泥生產市場 ,即以合意之方式使水泥供給廠商減少,亦足以影響市場機制。 (3)甲乙丙協調原本從事進口水泥業務之戊公司,改以轉銷國內水泥替代進口水泥 ,可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因為供給減少,需求不變才可能漲價,甲乙丙以協調方式設法減少供給,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 →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濟不景氣期間,可以向公平會申請例外為聯合行為,可是本件 水泥業者皆未申請,故不得以經濟不景氣為由,從事聯合行為。 : 3、甲乙丙與國際水泥集團庚、日本水泥業者辛達成「互不銷售水泥至對方地區」 : 之跨國君子協議,是否違反公平法? 國內水泥業者如欲壟斷國內市場,勢需與銷售水泥至國內之國際水泥集團、國內水泥 進口業者及國內水泥生產供應等業者間,就互不為競爭分別為合意或整合。 甲乙丙與國際水泥集團庚、日本水泥業者辛達成「互不銷售水泥至對方地區」之跨國 君子協議,該協議不讓國外的貨進口,使國內的供給縮小,是國際卡特爾(國際聯合行為) ,違反公平法第七條 →第五條第三項,確保一定區域的競爭機制,本案之不法性牽涉國外業者之行為,將所有的 法律效果全部歸於國內水泥業者承擔,對我國業者公不公平? : 第二題: : 甲經營報社,為增加報紙分類廣告之刊登業務量,甲與諸多雜貨店簽訂 : 「分類廣告發稿合約」,使渠等成為甲之廣告代理商, : 即其可代收甲發行報刊之分類廣告,並依約代收顧客之廣告刊登費用。 : 廣告代理商為甲代辦廣告業務,除賺取依甲所規定之繳社價與廣告客戶 : 委刊價之差額以外,另依其營業數量,由甲核發相關獎金; : 廣告代理商除代理甲之廣告業務外, : 亦得同時代理其他報業之廣告刊登業務。經查甲除前開合約以外, : 還規定「分類廣告市場秩序管理辦法」,禁止廣告代理業者將額外獎金、 : 或甲為開拓客源所支出之促銷費用,以放大稿面、 : 低價承作或免費贈送客戶等方式,回饋或爭取客戶。 : 對於違反本規定之廣告代理商,甲訂有以「定價(委刊價)為繳社價」、 : 「取消(停發)當月全月獎金」、「停止發稿權一個月」、 : 及「解除代理權」等罰則。 :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本案例係參佐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059號判決): : 1、甲之廣告代理商是否為公平法第二條所稱之事業? : 又其是否為公平法第三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 (1)甲之廣告代理商應為公平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事業 第二條第四款,將事業之定義做概括規定。從第二條前三款,可知公平法所稱之事業, 有如下要件: 1.經營上的獨立性:得獨立自主從事交易決定,進而成為市場上有效的競爭單位。 甲之廣告代理商可以自己決定是否繼續為甲代理,具有經營上的獨立性 2.繼續性:係指經常的從事交易行為。廣告代理商為甲代收分類廣告,並每月結算 金額、報酬,乃反覆持續地從事同類經營活動 (2)甲之廣告代理商應為公平法第三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 第三條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廣告代理商係供給自由時報(事業)關於廣告刊登業務,「交易」並非指狹義之商品買賣, 應認為只要可能成為事業間交換利益可能之約定,均應可認為係一交易行為。 本案廣告代理商為一獨立之事業,其與甲間就承接廣告享有利潤之關係可視為 一交換利益約定,有交易關係存在,故甲之廣告代理商應為公平法第三條 所稱之交易相對人 : 2、甲在上述管理辦法中,訂立價格或停刊廣告之處罰條款,有無違反公平法? 甲在上述管理辦法中,訂立價格或停刊廣告之處罰條款,違反公平法19條第六款 代理業者彼此之間存有品牌內競爭關係,廣告代理商必須以維持事業繼續運作並 賺取利潤為首要目的,而為自己利益計算,從事商品或服務之販賣或推銷。 甲與其廣告代理商間訂有聯合壟斷之約定,不正當規定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 已限制代理商間之競爭以及廣告主之權益,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 →廣告代理商獨立經營?可是報刊、商譽是甲的,打壞廣告價格對甲亦有影響, 故公平法適用於此案件是否亦需考量甲之立場 : 第三題: : 甲自民國92年3月起,以招募贊助會員為名,宣稱創辦「最熱門跨世紀的事業」, : 加入者「免投資無風險快速致富」,會員以繳交2600元或申辦2支行動 : 電話門號為代價,取得A階志工會員資格,該會員再介紹他人加入, : 並同時申辦2支行動電話門號,可因之獲得A階志工會員組織獎之經濟利益; : 或以繳交8000元為代價,取得B階志工會員資格, : 該會員再介紹他人加入,並同時申辦2支行動電話門號, : 除每件可領得1500元之車馬費外,另可獲得B階志工會員組織獎金之經濟利益。 : 經查甲招募會員加入其組織,雖得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的方式為之, : 然渠等並非為使用或推廣行動電話門號,且依獎金之計算方式, : 會員可得獎金數之多寡,依其組織下線加入之總件數而定。 : 次查甲與經營通訊行之乙,以拉人頭方式,將詐取手機優惠價差或倒賣手機所得, : 作為會員取得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之財源,且甲鼓勵會員參加辦門號退佣金活動, : 並無事先告知會員申辦門號之後尚須繳納月租費之情事。 : 末查甲於會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書上規定:「加入者於申辦門號十四日後, : 自願放棄退費與退租門號之權利」。 :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本案例改編自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451號判決、 : 以及93年判字第885號判決): : 1、甲招募會員、推銷手機門號之行為,是否該當公平法第八條之「多層次傳銷」? : 有無違反公平法之規定? (1)甲招募會員、推銷手機門號之行為,應該當公平法第八條之「多層次傳銷」 第8條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 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 甲以招募贊助會員為名,宣稱創辦「最熱門跨世紀的事業」,會員 以繳交2600元或申辦2支行動電話門號為代價,取得A階志工會員資格, 或以繳交8000元為代價,取得B階志工會員資格,應為多層次傳銷。 (2)甲招募會員、推銷手機門號之行為,應違反公平法第23條 第23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 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依獎金之計算方式,會員可得獎金數之多寡,須以其組織下線加入之總件數而定, 是會員須不斷介紹他人加入,始能領得高額之獎金,而會員取得佣金、 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而係基於會員不斷介紹新成員成為A階、B階志工會員, 其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 2、若丙以繳交2600元之方式,取得A階志工會員資格, : 問其得否於訂約入會日起十四日內,向甲請求解約退款? 第23條之一第一項,解約 第23條之一第二項,退款 : 3、若丁以申辦2支行動電話門號之方式,取得A階志工會員資格, : 問其得否於申辦門號十四日後,向甲要求退租門號? 第23條之二第一項,參加人於14天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此為強行規定,不能以契約排除。故丁得於申辦門號 十四日後,向甲要求退租門號。 第23之二第二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 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 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若將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當作購買商品,甲應以丁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丁 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丁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 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0.233.188
1F:→ Lisa0373:是不是超過畫面或半形的字體就會出現亂碼? 怎麼弄掉它? 01/16 11:30
2F:→ Lisa0373:PO個東西一堆亂碼 BBS真是... 01/16 11:32
3F:推 ericjen:應該是吧~~~不過你也太閒了吧!! 01/16 13:57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uyTogether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