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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是只PO考题 看不懂还是看不懂 来个拟答.... *这是我个人的想法 不一定正确喔~ 公平法不论在立法或适用上 存有相当争议 所以老师说不管你持何种见解 可以讲出道理 就ok : 公平交易法期末考 : 第一题: : 民国86年亚洲金融风暴过後,因经济不景气,东亚地区各国水泥消耗量锐减, : 产量过剩之水泥伺机流窜各国贱价求售,对东亚各国水泥业造成影响。 : 国内水泥生产业者甲将其滞销水泥,以低价销售至菲律宾, : 引起世界第三大水泥集团(庚)之反制:庚亦拟於台湾南部地区取得通路, : 将菲律宾之低价水泥售至国内,将国内水泥价格下杀至每吨1100元,以争夺市场。 : 甲遂和国内其他水泥生产业者乙、丙,协议透过合资投资(辛)公司 : 在高雄之水泥储槽的方式,阻绝国外业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储槽及 : 所有进口水泥之管道,形成国内水泥生产业者间之整合。 : 其次,甲乙丙透过辛公司给付新台币二亿七千万元予丁公司, : 使丁公司退出国内水泥生产市场; : 甲乙丙又协调原本从事进口水泥业务之戊公司,改以转销国内水泥替代进口水泥。 : 甲乙丙复於民国90年间,与国际水泥集团庚、日本水泥业者(辛)达成君子协议, : 互不销售水泥至对方之地区,并交换使用在对方之仓储设备, : 积极阻绝国外水泥进口台湾。其後,甲乙丙便以限量发货、 : 缩短订单期限及利用固定末端销售价格方式,产生一起调涨水泥价格之共识, : 水泥价格因此由90年中每公吨1300元,调涨至93年之每公吨约2220元。 :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 (本案例改编自公平会94/12/21公处字第094136号处分书,处分书第92至93页): : 1、国外业者庚,欲以低价销售的方式抢占台湾水泥市场,有无违反公平法? 国外业者庚,欲以低价销售的方式抢占台湾水泥市场,可能违反公平法§19第三款 公平法19条第三款可知,价格竞争不是唯一因素,要考虑中长期市场结构, 公平法所保护者是长期市场竞争机制,而非一时的价格竞争。 若是保护一时的价格竞争,则不会考量竞争者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会在日後 造成企业垄断,让消费者最後会没有选择余地 身为世界第三大水泥集团,庚恃其雄厚的资本,以低价攻占市场,与台湾水泥业者 竞争,其目的乃在於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以低价打倒我国水泥业者、垄断市场,其 行为应为公平法所欲规范对象。 : 2、甲乙丙哪些行为,可能违反公平法? (1)甲联合国内其他业者乙、丙投资辛公司, 阻绝国外业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储槽及所有进口水泥之管道, 可能违反第7条第二项水平联合 公平交易法第7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就有竞争关系之各事业,倘有合意共同决定 商品或服务价格、或限制数量、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并 足以影响市场供需功能者,即属违反公平交易法有关联合行为之禁制规定。 公平交易法第14条第1项本文规定,事业不得为联合行为。 甲和国内其他水泥生产业者乙、丙,协议透过合资投资(辛)公司在高雄之水泥储槽 的方式,阻绝国外业者庚在南部使用水泥储槽及所有进口水泥之管道,形成国内水泥生 产业者间之整合,已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水平联合 (2)透过辛公司搓汤圆,使丁公司退出国内水泥生产市场,可能违反第七条第一项 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 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 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 甲乙丙透过辛公司给付新台币二亿七千万元予丁公司,使丁公司退出国内水泥生产市场 ,即以合意之方式使水泥供给厂商减少,亦足以影响市场机制。 (3)甲乙丙协调原本从事进口水泥业务之戊公司,改以转销国内水泥替代进口水泥 ,可能违反第七条第一项 因为供给减少,需求不变才可能涨价,甲乙丙以协调方式设法减少供给,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 →第14条第一项第六款,经济不景气期间,可以向公平会申请例外为联合行为,可是本件 水泥业者皆未申请,故不得以经济不景气为由,从事联合行为。 : 3、甲乙丙与国际水泥集团庚、日本水泥业者辛达成「互不销售水泥至对方地区」 : 之跨国君子协议,是否违反公平法? 国内水泥业者如欲垄断国内市场,势需与销售水泥至国内之国际水泥集团、国内水泥 进口业者及国内水泥生产供应等业者间,就互不为竞争分别为合意或整合。 甲乙丙与国际水泥集团庚、日本水泥业者辛达成「互不销售水泥至对方地区」之跨国 君子协议,该协议不让国外的货进口,使国内的供给缩小,是国际卡特尔(国际联合行为) ,违反公平法第七条 →第五条第三项,确保一定区域的竞争机制,本案之不法性牵涉国外业者之行为,将所有的 法律效果全部归於国内水泥业者承担,对我国业者公不公平? : 第二题: : 甲经营报社,为增加报纸分类广告之刊登业务量,甲与诸多杂货店签订 : 「分类广告发稿合约」,使渠等成为甲之广告代理商, : 即其可代收甲发行报刊之分类广告,并依约代收顾客之广告刊登费用。 : 广告代理商为甲代办广告业务,除赚取依甲所规定之缴社价与广告客户 : 委刊价之差额以外,另依其营业数量,由甲核发相关奖金; : 广告代理商除代理甲之广告业务外, : 亦得同时代理其他报业之广告刊登业务。经查甲除前开合约以外, : 还规定「分类广告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禁止广告代理业者将额外奖金、 : 或甲为开拓客源所支出之促销费用,以放大稿面、 : 低价承作或免费赠送客户等方式,回馈或争取客户。 : 对於违反本规定之广告代理商,甲订有以「定价(委刊价)为缴社价」、 : 「取消(停发)当月全月奖金」、「停止发稿权一个月」、 : 及「解除代理权」等罚则。 :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例系参佐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059号判决): : 1、甲之广告代理商是否为公平法第二条所称之事业? : 又其是否为公平法第三条所称之交易相对人? (1)甲之广告代理商应为公平法第二条第四款所称之事业 第二条第四款,将事业之定义做概括规定。从第二条前三款,可知公平法所称之事业, 有如下要件: 1.经营上的独立性:得独立自主从事交易决定,进而成为市场上有效的竞争单位。 甲之广告代理商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为甲代理,具有经营上的独立性 2.继续性:系指经常的从事交易行为。广告代理商为甲代收分类广告,并每月结算 金额、报酬,乃反覆持续地从事同类经营活动 (2)甲之广告代理商应为公平法第三条所称之交易相对人 第三条所称交易相对人,系指与事业进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给者或需求者。 广告代理商系供给自由时报(事业)关於广告刊登业务,「交易」并非指狭义之商品买卖, 应认为只要可能成为事业间交换利益可能之约定,均应可认为系一交易行为。 本案广告代理商为一独立之事业,其与甲间就承接广告享有利润之关系可视为 一交换利益约定,有交易关系存在,故甲之广告代理商应为公平法第三条 所称之交易相对人 : 2、甲在上述管理办法中,订立价格或停刊广告之处罚条款,有无违反公平法? 甲在上述管理办法中,订立价格或停刊广告之处罚条款,违反公平法19条第六款 代理业者彼此之间存有品牌内竞争关系,广告代理商必须以维持事业继续运作并 赚取利润为首要目的,而为自己利益计算,从事商品或服务之贩卖或推销。 甲与其广告代理商间订有联合垄断之约定,不正当规定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 已限制代理商间之竞争以及广告主之权益,违反行为时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 →广告代理商独立经营?可是报刊、商誉是甲的,打坏广告价格对甲亦有影响, 故公平法适用於此案件是否亦需考量甲之立场 : 第三题: : 甲自民国92年3月起,以招募赞助会员为名,宣称创办「最热门跨世纪的事业」, : 加入者「免投资无风险快速致富」,会员以缴交2600元或申办2支行动 : 电话门号为代价,取得A阶志工会员资格,该会员再介绍他人加入, : 并同时申办2支行动电话门号,可因之获得A阶志工会员组织奖之经济利益; : 或以缴交8000元为代价,取得B阶志工会员资格, : 该会员再介绍他人加入,并同时申办2支行动电话门号, : 除每件可领得1500元之车马费外,另可获得B阶志工会员组织奖金之经济利益。 : 经查甲招募会员加入其组织,虽得以申办行动电话门号的方式为之, : 然渠等并非为使用或推广行动电话门号,且依奖金之计算方式, : 会员可得奖金数之多寡,依其组织下线加入之总件数而定。 : 次查甲与经营通讯行之乙,以拉人头方式,将诈取手机优惠价差或倒卖手机所得, : 作为会员取得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之财源,且甲鼓励会员参加办门号退佣金活动, : 并无事先告知会员申办门号之後尚须缴纳月租费之情事。 : 末查甲於会员申办行动电话门号之申请书上规定:「加入者於申办门号十四日後, : 自愿放弃退费与退租门号之权利」。 : 试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 (本案例改编自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451号判决、 : 以及93年判字第885号判决): : 1、甲招募会员、推销手机门号之行为,是否该当公平法第八条之「多层次传销」? : 有无违反公平法之规定? (1)甲招募会员、推销手机门号之行为,应该当公平法第八条之「多层次传销」 第8条所称多层次传销,谓就推广或销售之计画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 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 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而言。 甲以招募赞助会员为名,宣称创办「最热门跨世纪的事业」,会员 以缴交2600元或申办2支行动电话门号为代价,取得A阶志工会员资格, 或以缴交8000元为代价,取得B阶志工会员资格,应为多层次传销。 (2)甲招募会员、推销手机门号之行为,应违反公平法第23条 第23条,多层次传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 主要系基於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 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 依奖金之计算方式,会员可得奖金数之多寡,须以其组织下线加入之总件数而定, 是会员须不断介绍他人加入,始能领得高额之奖金,而会员取得佣金、 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非基於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 而系基於会员不断介绍新成员成为A阶、B阶志工会员, 其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3条规定 : 2、若丙以缴交2600元之方式,取得A阶志工会员资格, : 问其得否於订约入会日起十四日内,向甲请求解约退款? 第23条之一第一项,解约 第23条之一第二项,退款 : 3、若丁以申办2支行动电话门号之方式,取得A阶志工会员资格, : 问其得否於申办门号十四日後,向甲要求退租门号? 第23条之二第一项,参加人於14天解约权期间经过後,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 退出多层次传销计画或组织。此为强行规定,不能以契约排除。故丁得於申办门号 十四日後,向甲要求退租门号。 第23之二第二项,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 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 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若将申办行动电话门号当作购买商品,甲应以丁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丁 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丁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 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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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0.233.188
1F:→ Lisa0373:是不是超过画面或半形的字体就会出现乱码? 怎麽弄掉它? 01/16 11:30
2F:→ Lisa0373:PO个东西一堆乱码 BBS真是... 01/16 11:32
3F:推 ericjen:应该是吧~~~不过你也太闲了吧!! 01/1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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