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a0373 (仔仔)
看板MCU-LAW
標題<<新世界台灣法學家之債各大屠殺>>
時間Fri Dec 16 02:58:59 2005
上週三考債各
抱著必死的決心上戰場
考券還沒看完就差點睡著 zZzZ…
看完題目有一種想撞牆的衝動
答題時有一種身不由己的悲哀
然後這週發考券
我是轉學生兵團考最糟的一個
哀 期中考發的考券都是60幾
自作孽不可活!!
以下給大家題目
老師有講解 還沒整理
弄好再PO上來
這之前大家可先討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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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題 時間120分鐘
第一大題
甲建商於民國90年4月間,推出「靜宜高巢」之50戶預售屋,
為銷售系爭建物,甲製作廣告文宣標榜「挑高四米六、雙層使用」,
並在銷售現場搭建有夾層設計之樣品屋,
乙路過參觀,身受夾層設計吸引而訂購一戶A宅,價金600萬元。
詎料甲於民國91年5月間,被人揭發其未向建管機關取得施作夾層之許可,
且容積率已用盡,不能合法施作夾層,
此事經各大報紙地方版廣泛報導。
乙嗣於民國92年2月,將其所訂購之A宅頂讓給丙,
甲並同意把A宅之買受人更名為丙。
系爭住宅大樓於民國92年4月完工,預定同年5月交屋。
經查該大樓各層住戶之浴廁穢氣排放口位置,與A宅位於同一樓層面,
欲迎風時,穢氣有直入宅內之虞。次查A宅室內並非以磚牆隔間,
而係以隔音、防潮防火、釘掛載重效果較差之矽酸鈣板,作為隔間建材。
末查上述廣告文宣下端,載有「本廣告內容,僅供參考,
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文字。
試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乙在將A屋頂讓給丙前,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2、若丙在交屋前,發現穢氣排放口的問題,並立即通知甲改善,
問丙得否於甲施工改善前,主張拒絕支付價金?
3、若丙在交屋後,發現室內隔間的建材問題,並即通知甲改善,
問丙得否於甲施工改善前,主張拒絕支付價金?
4、設丙在交屋後,發現上述排放口與隔間建材的問題,
並即通知甲改善。若甲置之不理,丙得主張何種權利?
5、查系爭房地因有上述問題,交屋後經專家鑑定,市價為700萬元,
若無上述問題,市價可達800萬元,問丙得向甲主張減少價金之數額為何?
6、設丙在交屋後,始獲悉該建物銷售之初,曾強調夾層設計的功用,
問丙得否以A宅不能合法施作夾層屋為由,向甲主張解除契約?
第二大題
甲建商於民國92年10月間,在烏日高鐵站附近,
推出預定於民國93年12月完工之地上十層、地下三層的住商大樓「VIP商城」。
甲委託乙廣告企劃公司代銷系爭房屋,並授與乙以甲之名義出售房地之代理權。
乙在報紙上刊登如下廣告:「迎接台灣高鐵2005年10月通車的賀禮:
VIP商城--面對烏日高鐵站第一排的住商豪廈…
地下一樓規劃為國際級百貨商場、地下二樓規劃為美食廣場…,
每日約20萬以上人潮的活性城市…。」
丁、戊、庚分別看到報紙廣告,先後至工地旁邊的銷售中心參觀,
丁向乙公司之售屋小姐丙,詢問大樓已經完成部份之結構材料為何,
丙明知此為鋼筋混凝土建築,卻故意回答此系鋼骨結構建築,
丁一聽之下頗為心動,遂簽約訂購一戶位於地上10樓之B住宅。
戊於聽完美食廣場前的招商簡報後,向丙詢問高鐵應於何時通車,
丙答曰保證於2005年10月通車,
戊即決定買受一個地下二樓的C小吃攤位。
庚於參觀工地後,有意訂購一戶位於地上6樓之D住宅和一個位於地下三樓的E停車位,
但其向丙表示,欲將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與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先攜回審閱,
再作決定。
丙表示購屋人可在銷售中心免費審閱契約範本,如欲將契約書帶回閱讀,
則須給付定金。
庚不得已只好當場瀏灠契約內容,最後在丙的慫恿下,
瀏覽未及半小時便簽約,訂購上述D住宅與E停車位。
經查甲於民國92年9月間,申請興建地下三樓之停車位,
依主管機關核准的設計圖僅有100個車位,惟甲卻罔顧建築法令,
將依規定原應設置消防設備之空間,亦作停車空間使用,
而規劃130個停車位出售,致使庚嗣後買到違法之E車位,
乙丙雖負責銷售房地,但對於違法停車位一事,均不知情。
次查甲於民國92年12月間,變更大樓之部分設計,
將大樓樓層由地上十層變更為地上12層,每戶坪數雖無短少,
但住宅戶數卻應此增多。
末查甲已於民國94年1月間通知丁、戊、庚交屋,
並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均已履約完畢。
不料因高鐵遲延通車,不能如預期吸引人潮,
地下一樓之百貨商場甫於今年11月結束營業,地下二樓美食廣場因招商失敗,
乏人問津,今年暑假已成為廢墟,系爭大樓房價並因此下跌20%。
試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丁於房屋過戶後拿到建物所有權狀時,始知受騙,問丁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2、戊對甲有無權利可資主張?
3、庚目前就其D宅,對甲有無權利可資主張?
4、若庚日前才獲悉E車位係違法停車位,其對甲有無權利可資主張?
5、甲對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6、經查丙自任職於乙代銷公司之日,即在包含下列條款之聘用契約上簽字:
「丙(受僱人)承諾於離職日起算兩年內,除經乙(僱用人)同意外,
不得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從事與乙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的行業。
丙如違反約定,應無異議給付乙懲罰性違約金,
賠償金額為離職當月全月份薪資之12倍。」
設丙在乙公司表現優異,銷售業績非常耀眼,
嗣被台中縣另一家(辛)不動產代銷公司高薪挖角,而離開乙公司。
問乙對丙有無權利可資主張?又乙得否撤銷丙辛之間的聘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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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armergrab:怎嚜現在才考??這是題目喔~天啊好長喔...難怪你會睡著 12/16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