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sa0373 (仔仔)
看板MCU-LAW
标题<<新世界台湾法学家之债各大屠杀>>
时间Fri Dec 16 02:58:59 2005
上周三考债各
抱着必死的决心上战场
考券还没看完就差点睡着 zZzZ…
看完题目有一种想撞墙的冲动
答题时有一种身不由己的悲哀
然後这周发考券
我是转学生兵团考最糟的一个
哀 期中考发的考券都是60几
自作孽不可活!!
以下给大家题目
老师有讲解 还没整理
弄好再PO上来
这之前大家可先讨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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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题 时间120分钟
第一大题
甲建商於民国90年4月间,推出「静宜高巢」之50户预售屋,
为销售系争建物,甲制作广告文宣标榜「挑高四米六、双层使用」,
并在销售现场搭建有夹层设计之样品屋,
乙路过参观,身受夹层设计吸引而订购一户A宅,价金600万元。
讵料甲於民国91年5月间,被人揭发其未向建管机关取得施作夹层之许可,
且容积率已用尽,不能合法施作夹层,
此事经各大报纸地方版广泛报导。
乙嗣於民国92年2月,将其所订购之A宅顶让给丙,
甲并同意把A宅之买受人更名为丙。
系争住宅大楼於民国92年4月完工,预定同年5月交屋。
经查该大楼各层住户之浴厕秽气排放口位置,与A宅位於同一楼层面,
欲迎风时,秽气有直入宅内之虞。次查A宅室内并非以砖墙隔间,
而系以隔音、防潮防火、钉挂载重效果较差之矽酸钙板,作为隔间建材。
末查上述广告文宣下端,载有「本广告内容,仅供参考,
不构成契约内容」之文字。
试附法条及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乙在将A屋顶让给丙前,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2、若丙在交屋前,发现秽气排放口的问题,并立即通知甲改善,
问丙得否於甲施工改善前,主张拒绝支付价金?
3、若丙在交屋後,发现室内隔间的建材问题,并即通知甲改善,
问丙得否於甲施工改善前,主张拒绝支付价金?
4、设丙在交屋後,发现上述排放口与隔间建材的问题,
并即通知甲改善。若甲置之不理,丙得主张何种权利?
5、查系争房地因有上述问题,交屋後经专家监定,市价为700万元,
若无上述问题,市价可达800万元,问丙得向甲主张减少价金之数额为何?
6、设丙在交屋後,始获悉该建物销售之初,曾强调夹层设计的功用,
问丙得否以A宅不能合法施作夹层屋为由,向甲主张解除契约?
第二大题
甲建商於民国92年10月间,在乌日高铁站附近,
推出预定於民国93年12月完工之地上十层、地下三层的住商大楼「VIP商城」。
甲委托乙广告企划公司代销系争房屋,并授与乙以甲之名义出售房地之代理权。
乙在报纸上刊登如下广告:「迎接台湾高铁2005年10月通车的贺礼:
VIP商城--面对乌日高铁站第一排的住商豪厦…
地下一楼规划为国际级百货商场、地下二楼规划为美食广场…,
每日约20万以上人潮的活性城市…。」
丁、戊、庚分别看到报纸广告,先後至工地旁边的销售中心参观,
丁向乙公司之售屋小姐丙,询问大楼已经完成部份之结构材料为何,
丙明知此为钢筋混凝土建筑,却故意回答此系钢骨结构建筑,
丁一听之下颇为心动,遂签约订购一户位於地上10楼之B住宅。
戊於听完美食广场前的招商简报後,向丙询问高铁应於何时通车,
丙答曰保证於2005年10月通车,
戊即决定买受一个地下二楼的C小吃摊位。
庚於参观工地後,有意订购一户位於地上6楼之D住宅和一个位於地下三楼的E停车位,
但其向丙表示,欲将房地预定买卖契约书与停车位买卖契约书先携回审阅,
再作决定。
丙表示购屋人可在销售中心免费审阅契约范本,如欲将契约书带回阅读,
则须给付定金。
庚不得已只好当场浏灠契约内容,最後在丙的怂恿下,
浏览未及半小时便签约,订购上述D住宅与E停车位。
经查甲於民国92年9月间,申请兴建地下三楼之停车位,
依主管机关核准的设计图仅有100个车位,惟甲却罔顾建筑法令,
将依规定原应设置消防设备之空间,亦作停车空间使用,
而规划130个停车位出售,致使庚嗣後买到违法之E车位,
乙丙虽负责销售房地,但对於违法停车位一事,均不知情。
次查甲於民国92年12月间,变更大楼之部分设计,
将大楼楼层由地上十层变更为地上12层,每户坪数虽无短少,
但住宅户数却应此增多。
末查甲已於民国94年1月间通知丁、戊、庚交屋,
并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均已履约完毕。
不料因高铁迟延通车,不能如预期吸引人潮,
地下一楼之百货商场甫於今年11月结束营业,地下二楼美食广场因招商失败,
乏人问津,今年暑假已成为废墟,系争大楼房价并因此下跌20%。
试附法条及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1、丁於房屋过户後拿到建物所有权状时,始知受骗,问丁对甲得主张何种权利?
2、戊对甲有无权利可资主张?
3、庚目前就其D宅,对甲有无权利可资主张?
4、若庚日前才获悉E车位系违法停车位,其对甲有无权利可资主张?
5、甲对乙、丙各得主张何种权利?
6、经查丙自任职於乙代销公司之日,即在包含下列条款之聘用契约上签字:
「丙(受雇人)承诺於离职日起算两年内,除经乙(雇用人)同意外,
不得在同一县市范围内,从事与乙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丙如违反约定,应无异议给付乙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金额为离职当月全月份薪资之12倍。」
设丙在乙公司表现优异,销售业绩非常耀眼,
嗣被台中县另一家(辛)不动产代销公司高薪挖角,而离开乙公司。
问乙对丙有无权利可资主张?又乙得否撤销丙辛之间的聘雇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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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1.153.225
1F:推 farmergrab:怎嚜现在才考??这是题目喔~天啊好长喔...难怪你会睡着 12/16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