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小孩愛插嘴>///<)
看板MCU-LAW
標題[討論] 來討論一下『不能犯』吧!!!
時間Fri Dec 9 22:59:14 2005
最近看了一篇月旦法學教室的文章,是林東茂教授寫的關於
『不能犯』的修正,條文是刑法§26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不罰。其中條文內容去除了未遂犯的規定,移至
刑法§25第二項,既然有些人這麼閒,就來研究一下不能犯吧!!
以下為文章之內容:
一.不能犯之定義:發動攻擊,但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也沒有
危險的行為。
EX:用不能擊發的玩具槍,朝人射殺。
二.處罰之理由:基於特別預防,行為人顯露了犯罪意念,必須
針對將來可能實施有效的犯罪行為,預先因應。
三.不能犯之修法:由『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在判
斷上應當轉趨嚴格。
四.不能犯的型態(屬未遂犯的一種)
1.客體不能:行為人誤認攻擊的對象存在(誤無為有),使得構成
要件根本無法實現。
EX:誤認稻草人為仇人,而射殺之。誤認自己之物為他人之物而
『竊取』之。
2.手段不能:行為人誤以為攻擊的手段有效,但卻跟本不能實現
構成要件。
EX:如同定義中的例子。
3.主體不能:行為人誤認自己具有犯罪人的身分,因而無法實現
犯罪。《德國刑法學者反對主體不能,主要理由是,行為人並非適
格的刑法規範對象。》
其中又可以討論的有:
(1)迷信犯:以超自然的手段,企求達成犯罪目標。(沒有創造構成
要件的風險)
EX:用念咒殺人。
(2)幻覺犯:行為人自己對號入座,誤以為自己是合格的犯罪主體。
學說又稱為『反面的包攝錯誤』。與主體不能做對照!!!
學說上通常將迷信犯與手段不能區分開來,其中爭論的是犯罪的意欲
,也就是犯罪故意的問題,林東茂教授的見解是,迷信犯應屬於手段
不能的一種,但是不能犯改為不罰,此爭論失去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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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有沒有又對課本內容恢復一點記憶ㄋ!!!
還有一部份與普通未遂的比較,懶的打!!!
有空再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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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dps0808: ◆ 這一篇文章值 226 銀 12/09 23:07
2F:推 ericjen:打的挺累的XD 12/10 00:37
3F:推 tracywu:大家都懶得討論功課的樣子!!! 12/11 16:52
4F:推 ericjen:黃榮堅也寫了一篇關於不能未遂的文章!!! 12/11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