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小孩爱插嘴>///<)
看板MCU-LAW
标题[讨论] 来讨论一下『不能犯』吧!!!
时间Fri Dec 9 22:59:14 2005
最近看了一篇月旦法学教室的文章,是林东茂教授写的关於
『不能犯』的修正,条文是刑法§26 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
又无危险者,不罚。其中条文内容去除了未遂犯的规定,移至
刑法§25第二项,既然有些人这麽闲,就来研究一下不能犯吧!!
以下为文章之内容:
一.不能犯之定义:发动攻击,但不能发生犯罪结果,而且也没有
危险的行为。
EX:用不能击发的玩具枪,朝人射杀。
二.处罚之理由:基於特别预防,行为人显露了犯罪意念,必须
针对将来可能实施有效的犯罪行为,预先因应。
三.不能犯之修法:由『减轻或免除其刑』修正为『不罚』,在判
断上应当转趋严格。
四.不能犯的型态(属未遂犯的一种)
1.客体不能:行为人误认攻击的对象存在(误无为有),使得构成
要件根本无法实现。
EX:误认稻草人为仇人,而射杀之。误认自己之物为他人之物而
『窃取』之。
2.手段不能:行为人误以为攻击的手段有效,但却跟本不能实现
构成要件。
EX:如同定义中的例子。
3.主体不能:行为人误认自己具有犯罪人的身分,因而无法实现
犯罪。《德国刑法学者反对主体不能,主要理由是,行为人并非适
格的刑法规范对象。》
其中又可以讨论的有:
(1)迷信犯:以超自然的手段,企求达成犯罪目标。(没有创造构成
要件的风险)
EX:用念咒杀人。
(2)幻觉犯:行为人自己对号入座,误以为自己是合格的犯罪主体。
学说又称为『反面的包摄错误』。与主体不能做对照!!!
学说上通常将迷信犯与手段不能区分开来,其中争论的是犯罪的意欲
,也就是犯罪故意的问题,林东茂教授的见解是,迷信犯应属於手段
不能的一种,但是不能犯改为不罚,此争论失去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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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有没有又对课本内容恢复一点记忆ㄋ!!!
还有一部份与普通未遂的比较,懒的打!!!
有空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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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只有一次 友情却是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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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dps0808: ◆ 这一篇文章值 226 银 12/09 23:07
2F:推 ericjen:打的挺累的XD 12/10 00:37
3F:推 tracywu:大家都懒得讨论功课的样子!!! 12/11 16:52
4F:推 ericjen:黄荣坚也写了一篇关於不能未遂的文章!!! 12/11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