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熱愛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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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預備犯」與「意圖犯」!--以賤招光碟搜索事件為例
時間Sat Nov 26 12:07:38 2005
「預備犯」與「意圖犯」!--以賤招光碟搜索事件為例 文 / 黃育杉
賤招光碟事件,嫌疑人即光碟「亮麗下的醜陋」發行人林一芳稱自
己是預備犯,主張的是法律即然不罰預備犯,就不可以認定光碟在尚未
散布前的預備行為是犯罪。
關於非常賤招光碟所涉及的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
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此法條上的『意圖』,是否就是預備的意思?
我們再看
刑法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
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條同時出現『意圖』與『預備』。
如果從立法的技術判斷比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並沒
有如同刑法第一百條,解釋上似不處罰預備散布行為。但是,這是否就
是立法的目的?如果是的話,對於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
之行為,僅得「嗣後處罰」,緩不濟急的情況,對於選舉結果而言,卻
可能產生一定不正確的影響。進一步的解釋,如果以「言論自由」的保
護為宗旨,
違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行為若屬「誹謗確定
」,僅得「嗣後追訴」,則社會大眾就必須認知,在選舉活動中,天花
亂墜、是非不明的言論,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否就是我們想要的?
『意圖』在刑罰法律的規範上,事實上是『故意』『蓄意』之意,
並非預備的意思!所以,呂秀蓮副總統說「可以事後追究,不能事先搜
索」。
(轉錄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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