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热爱秋天)
看板MCU-LAW
标题[转录] 「预备犯」与「意图犯」!--以贱招光碟搜索事件为例
时间Sat Nov 26 12:07:38 2005
「预备犯」与「意图犯」!--以贱招光碟搜索事件为例 文 / 黄育杉
贱招光碟事件,嫌疑人即光碟「亮丽下的丑陋」发行人林一芳称自
己是预备犯,主张的是法律即然不罚预备犯,就不可以认定光碟在尚未
散布前的预备行为是犯罪。
关於非常贱招光碟所涉及的是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意
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
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此法条上的『意图』,是否就是预备的意思?
我们再看
刑法第一百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
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条同时出现『意图』与『预备』。
如果从立法的技术判断比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并没
有如同刑法第一百条,解释上似不处罚预备散布行为。但是,这是否就
是立法的目的?如果是的话,对於违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
之行为,仅得「嗣後处罚」,缓不济急的情况,对於选举结果而言,却
可能产生一定不正确的影响。进一步的解释,如果以「言论自由」的保
护为宗旨,
违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之行为若属「诽谤确定
」,仅得「嗣後追诉」,则社会大众就必须认知,在选举活动中,天花
乱坠、是非不明的言论,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否就是我们想要的?
『意图』在刑罚法律的规范上,事实上是『故意』『蓄意』之意,
并非预备的意思!所以,吕秀莲副总统说「可以事後追究,不能事先搜
索」。
(转录自台湾法律网电子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5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