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熱愛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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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何謂「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行為
時間Sun Nov 20 23:49:07 2005
何謂「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行為! 文 / 黃育杉
關於「賤招光碟」搜索違法與否的事件,立法委員質詢法務部
檢察總長,就警方逕行搜索是否違法乙事,檢察總長說「檢調沒有
搜索票,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的,因此,沒有非法搜索,更沒有違反
言論自由」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同意搜索」無須搜索
票之合法要件),檢察總長最後的解釋,似乎令質詢的立委不甚滿
意;作者認為,該賤招光碟已屬「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行為!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
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
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們以319槍擊案的時間點來說明判斷,大概有百分之九十
的人認為,這肯定是個足以影響選舉的事件。
至於,本次事件緊急搜索賤招光碟的適法與否,作者認為,解
釋上除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散布」(包括有散
布之虞的緊急處分權)的客觀要件外,適法的時間點,應以「接近
投票日,而有使候選人或選民不及正確判斷,有出乎正當選舉活動
的變數發生,若不採取停止或制止之措施者,即有使選舉結果不正
確之虞者」。
關於規範光碟製作的出版法已廢止,廢止的目的,即因保護「
言論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被搜索之人,當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屬
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利。然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的
規範,就是言論自由權利的一種限制,檢警的搜索行為、時機,應
符合法律的適切性。至於緊急與否?選舉已近白熱化階段,執法機
關基於多次選舉之前車之鑑,適當適切的緊急搜索、又已獲得當事
人同意,為制止影響選舉結果之謠言散布,依法行為,值得肯定。
(以上轉錄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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