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热爱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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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何谓「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之行为
时间Sun Nov 20 23:49:07 2005
何谓「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行为! 文 / 黄育杉
关於「贱招光碟」搜索违法与否的事件,立法委员质询法务部
检察总长,就警方迳行搜索是否违法乙事,检察总长说「检调没有
搜索票,是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因此,没有非法搜索,更没有违反
言论自由」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同意搜索」无须搜索
票之合法要件),检察总长最後的解释,似乎令质询的立委不甚满
意;作者认为,该贱招光碟已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行为!
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意图使候选人当选
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
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我们以319枪击案的时间点来说明判断,大概有百分之九十
的人认为,这肯定是个足以影响选举的事件。
至於,本次事件紧急搜索贱招光碟的适法与否,作者认为,解
释上除应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散布」(包括有散
布之虞的紧急处分权)的客观要件外,适法的时间点,应以「接近
投票日,而有使候选人或选民不及正确判断,有出乎正当选举活动
的变数发生,若不采取停止或制止之措施者,即有使选举结果不正
确之虞者」。
关於规范光碟制作的出版法已废止,废止的目的,即因保护「
言论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被搜索之人,当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
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利。然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二条的
规范,就是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限制,检警的搜索行为、时机,应
符合法律的适切性。至於紧急与否?选举已近白热化阶段,执法机
关基於多次选举之前车之监,适当适切的紧急搜索、又已获得当事
人同意,为制止影响选举结果之谣言散布,依法行为,值得肯定。
(以上转录自台湾法律网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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