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熱愛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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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搜索賤招光碟須否「搜索票」?
時間Sat Nov 19 22:51:21 2005
搜索賤招光碟須否「搜索票」? 文 / 黃育杉
選舉日將近,竟出現所謂的抹黃光碟,事出緊急,恐有影響選舉
之虞,桃園縣警局當機立斷針對光碟製發處進行搜索,被指光碟主角
的在野國民黨主席,在中常會中說出了這是選舉「賤招」的用語,引
來執政黨某些人士的不滿,執政黨人士甚至指責警方搜索光碟的動作
是違法,要警方拿出搜索票以示其合法性……
「搜索」犯罪證據,一定須要搜索票嗎?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範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關於
『一般搜索』之規定「搜索,應用搜索
票…」;
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關於
『緊急搜索之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
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
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
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
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
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
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
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
於五日內撤銷之。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
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由上開規定可知,若搜索賤招光碟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依法
於搜索時非以搜索票為必要,但於搜索後應依法向法院陳報;又若搜索
賤招光碟不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法院自得於審判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撤銷該違法搜索之證據效果。
本文認為,若賤招光碟之內容,確足以在將近選舉日之期間,影響
選舉之虞,理應符合緊急搜索之要件。
(轉錄自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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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jen:屌~~~但是法院到底准不准呢??? 11/19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