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acywu (热爱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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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搜索贱招光碟须否「搜索票」?
时间Sat Nov 19 22:51:21 2005
搜索贱招光碟须否「搜索票」? 文 / 黄育杉
选举日将近,竟出现所谓的抹黄光碟,事出紧急,恐有影响选举
之虞,桃园县警局当机立断针对光碟制发处进行搜索,被指光碟主角
的在野国民党主席,在中常会中说出了这是选举「贱招」的用语,引
来执政党某些人士的不满,执政党人士甚至指责警方搜索光碟的动作
是违法,要警方拿出搜索票以示其合法性……
「搜索」犯罪证据,一定须要搜索票吗?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范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二八条关於
『一般搜索』之规定「搜索,应用搜索
票…」;
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关於
『紧急搜索之规定「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虽无搜索票,得迳
行搜索住宅或其他处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羁
押,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确实在内者。
二、因追蹑现行犯或逮
捕脱逃人,有事实足认现行犯或脱逃人确实在内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
信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检察官於侦查中确有相当理由认为
情况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时内证据有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
之虞者,得迳行搜索,或指挥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执行
搜索,并层报检察长。前二项搜索,由检察官为之者,应於实施後三日
内陈报该管法院;由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为之者,应於
执行後三日内报告该管检察署检察官及法院。法院认为不应准许者,应
於五日内撤销之。第一项、第二项之搜索执行後未陈报该管法院或经法
院撤销者,审判时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为证据。
由上开规定可知,若搜索贱招光碟符合『紧急搜索』之要件,依法
於搜索时非以搜索票为必要,但於搜索後应依法向法院陈报;又若搜索
贱招光碟不符合紧急搜索之要件,法院自得於审判时,依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撤销该违法搜索之证据效果。
本文认为,若贱招光碟之内容,确足以在将近选举日之期间,影响
选举之虞,理应符合紧急搜索之要件。
(转录自台湾法律网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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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ricjen:屌~~~但是法院到底准不准呢??? 11/19 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