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4567+999=)
看板MCU-LAW
標題[轉錄][刑法] 妨害名譽罪之研究~李聖傑老師
時間Wed Sep 21 22:19:00 2005
※ [本文轉錄自 TransLaw 看板]
作者: StevenWa (StevenWa) 看板: TransLaw
標題: [刑法] 妨害名譽罪之研究~李聖傑老師
時間: Wed Sep 21 06:49:49 2005
妨害名譽行為的認識
妨害名譽行為的認識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李聖傑博士
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如果涉及他人的名譽保護,那麼所謂言論自由也不是漫無限制。對於逾越言論自由的範圍而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我國在刑法典上有處罰的規定,在進一步了解刑法對於什麼樣的侵害名譽行為會加以處罰之前,在這裏我想先讓大家認識一下刑法的性質。刑法是一種法律規範,而且是一種以刑罰作為法律效果,而由國家發動刑罰權的強制規範。某一些行為如果被規定為可以以刑罰來處罰,那麼也就表示這一類行為具有高度不被社會價值所容許的性格,換句話說,就是一種犯罪的表現。在日常的人類互動生活中,我們也許常有一些疏忽
的行為出現,但是如果行為瑕疵到達成為犯罪的程度時,往往就意味著我們必須受到刑罰的制裁,這些制裁不論是用徒刑、拘役或罰金的面貌出現,都相當程度剝奪了自由或財產的利益。因此,我們一定要知道刑法處罰什麼行為,而且要避免自己的行為成為刑法處罰的對象。
關於個人名譽與信用的保護,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七章有專章的規定,其中尤其必需注意的是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與第三一○條誹謗罪的規定。以下是刑法第三○九條與第三一○條的條文規定,
刑法第三○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一○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刑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公然侮辱是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同聽聞或看見的狀態下,以言語或其他舉動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的人作輕蔑的表示。在這裏一般都認為行為只要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到不悅或難堪,而有侵害到他人名譽的可能時,就有成立公然侮辱的可能。例如以侮辱的意圖公開罵人「混蛋」、「低能」等等都可以以刑法第三○九條來加以處罰。
至於誹謗罪所要處罰的也是對他人名譽侵害的行為,與公然悔辱罪不同的是,相對於公然侮辱罪,這裏所處罰的是就某種事實抒以揭發或傳述而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誹謗行為。至於指述的方式並無任何限制,不論是用言語或行動都有可能成立。然而如果傳述的方式是以文字或圖畫來表達,則依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加重誹謗罪,會受到較重的處罰。
最後還要特別提出來讓大家注意的是,在現今的社會生活形態中,網路或虛擬世界的利用,似乎漸漸成為一種潮流,尤其是在校園生活中,BBS的使用已經是大部分學生的生活工具之一,但是儘管在網路世界中,我們的言行仍然受到現實世界的規範。BBS事實上提供了一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公然環境,在BBS上所發表或討論的言語只要有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還是受到了言論自由的限制,不論是否為情緒發言,如果有指涉客體而且是可得推知的特定人時,都必須要小心自己的語氣使用以及所傳述的內容是否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以免觸法。刑法規定十八歲以ꐊW之行為人就必須擔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大多數的大學生其實都已經具備有完全的罪責能力,千萬不要因為自己一時的意氣衝動或對法律的失忽,而讓自己成為刑罰處罰的對象,甚至留下足以懊悔終身的前科記錄。
--
我所要求的一磅的肉,
是我買來的,這屬於我,我必須得到;
你們拒絕不予,就是唾棄你們的法律;
這樣,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麼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這裡有我的證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5.27
1F:推 ericjen:借轉!!謝謝~~ 09/21 22:18
--
‧。ο0○‧。ο0○‧。ο0○‧。
﹁﹂﹁﹂﹁﹂﹁﹂﹁﹂﹁﹂﹁
◣◤激情只有一次 友情卻是永遠◣◤
◢◥﹁﹂﹁﹂﹁﹂﹁﹂﹁﹂﹁﹂﹁◢◥
‧。ο0○‧。ο0○‧。ο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49.149
2F:推 fdps0808:李聖傑不唱歌改教法律啦! XD 09/22 01:15